国籍法(Nationality Law)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世界各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国籍取得部分,国籍丧失部分和国籍管理部分。
中文名国籍法
实施时间英文名称Nationality Law
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法律条款(条)十八条
国家中国
取得方式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这种出生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在某国时即具有了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
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
中国法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美国法规美国国籍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固有之美国国民及美国公民。
(1)凡出生于美国并受美国法律之管辖者;
(2)凡出生于美国境内为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亚留申人或其他土著之子女者;
(3)凡非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均为美国公民,且于其出生前其父或母并曾于美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者;
(4)凡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领地而其父母之一为美国公民并于其出生前曾于美国或其境外领地居住,另一人则虽非美国公民而为美国国民者;
(5)凡出生于美国境外领地,其父或母为美国公民并于其出前曾于美国境外领地居住者;
(6)凡发现于美国之子女其父母无可考而未能提出其非出生于美国之反证者;
(7)凡非出生于美国及其境外故地,其父或母为外国人,而另一为美国公民,并于子女出生前曾于美国或境外领地居住在10年以上者,其中至少于5年达16岁以上之年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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