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和近代初期天主教的司法机关,用以镇压异端和巫术和法道。为因应清洁派和韦尔多派等异端的散布,教皇格列高利九世于1231年设立。异端嫌疑犯被逮捕后,受宗教法庭审判;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批准用刑以使犯人忏悔告解。量刑范围从祷告禁食到监禁;被认定为异端分子的人如拒绝改变信仰,就要转交世俗司法当局判处死刑。
中世纪异端裁判所主要是在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活动。1478年西克斯图斯四世设立西班牙异端裁判所,办案极为严酷。教皇后来曾尝试限制裁判所的权力,但因西班牙国王拒绝放弃而失败。
宗教公判大会是一项宣布判决的公开仪式,后成为一精心计画的庆祝会,大法官托尔克马达曾以火刑烧死近2,000名异端分子。
中文名宗教裁判所
外文名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性质宗教机构
时代中世纪和近代初期
类型天主教的司法机关
别名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
功能宗教裁判所并不是产生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欲望,我们不如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1]是的,我就是这个意思。异端学说是一种反国家的罪行,它在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被定为死罪。
统治者们相信自己的威权来自上帝,他们无法容忍异端分子的存在。普通人也是如此,他们认为异端分子是危险的外来者,必将招致天谴。在中世纪早期,被控为异端的人会被带到当地领主那里接受审判,跟那些偷猪或是损坏灌木丛(是的,这在英格兰是一种严重罪行)的人一样。
跟那些犯罪不同的是,你很难认定被控告的人是不是真的异端分子。(要判断明白),首先得有人接受一些基本的神学训练――那正是大多数中世纪领主十分缺乏的东西。结果,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没有公平的审判,也没有对指控有效性的适当评估。
天主教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策就是宗教裁判所,它于1184年由教皇卢西乌斯三世(Pope Lucius III)始创。它的创设是基于这样一种需要,即让被指控的异端分子得到公平的审判,这样的审判由知识丰富的法官主持,并按照证据法的原则行事。在世俗统治者眼中,异端分子背叛了上帝和国王,因此死不足惜;而在教会看来,异端分子只是离群的迷途羔羊。
作为上帝的牧羊人,教皇和主教们有责任按照耶稣基督的教导来把他们带入正途。这样,中世纪的世俗领袖们汲汲于捍卫自己的王国,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群的方法。
正如这份新报告所确认的那样,大多数被宗教裁判所控为异端的人都得到了缓刑或是无罪开释的结果,那些被认定犯有重罪的人也可以有忏悔、苦修并重返教会的机会。宗教裁判所背后有这样一个假定,那就是异端分子只不过是走错了路的迷途羔羊。但是,一旦审判官确定某只羊的离群是出于故意,宗教裁判所就别无选择了。不知悔改和顽固不化的异端分子将被逐出教会并交由世俗统治者处理。与人们通常的想像不同,宗教裁判所不会烧死异端分子。
把异端邪说定为死罪的是世俗统治者,不是教会。事实上,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甚至是不那么无辜)的人,而那些人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领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
宗教裁判所历史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2、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3、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
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措施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多明我会的修士。
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销自己异端思想的下场是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天主教历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圣经》,特别是所有的圣经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教皇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处以死刑。这段时期对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迦他利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受摧残。因为这早期的成功,以至于到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仍沿用这种办法对付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佩德罗·贝鲁格特所绘《在宗教裁判大会中的多明我会会士》(Saint Dominic Presiding over an Auto-da-fé)的场景:高台上头顶有光环之主持者为圣多米尼克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天主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教宗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教廷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审判所保有监督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机构要求认罪的被告进行公开悔过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圣地朝圣,罚款还有穿着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装。此外严重者还会被没收财产以及监禁,如伽利略即被判决受软禁。
1904年,罗马的宗教裁判所改为至圣圣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并于1965年改名为神圣信仰教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5年起,取消神圣一词,成为今天的信理部,继续面对及捍卫世界价值对天主教的教义的挑战与冲击。如今天同性恋问题,神父恋童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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