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百密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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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
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
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是
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
准,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
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
计划调整到本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必须贯彻落实
保护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调整入市建新
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
质量不得低于调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集
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 调整入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规划管控,以规划引导和控制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建
新规模。
2.坚持“先垦后用”,村庄内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调整入市。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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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分步实施。
4.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
城乡协调发展。
5.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维护集体和
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调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
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全面查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围和途径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
专项规划,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
排调整入市建新区的建设用地,确保市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
理。
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经海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鞍
山市人民批准。
第七条 调整入市实行项目区管理方式,项目区由拆旧复垦
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组成。纳入拆旧复垦范围的主要是农村存量
集体建设用地中,因用地规模小不能直接入市的零星、分散的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新地块由海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园区产业规
划,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和拆
旧地块应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应避让基本农田。
第八条 确定调整入市拆旧复垦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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