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七星岩牌坊)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六章 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
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
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
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
**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
得并在村庄规划或**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
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
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
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
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
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照
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
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4-03-31 07:5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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