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合作合同模板)
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
一张“税前扣除凭证”引得财税江湖炸开了锅,不舍昼夜。
怎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篇连一个“凭证”字眼都未出现,“合
法有效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也不知从哪个石头缝里蹦出来的,非得搞个类似增值税
凭票抵扣一样——“凭证扣除”。
又怎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何确认“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
有关、合理”,总得有个载体不是,“合法有效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应运而生,似
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实际发生是不是必须要求实际支付?
没有实际支付的实际发生,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绕不绕?又来考验语文水平了。
事实上,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很可能存在时间差异。
事实上,实际发生最终没有实际支付也可能客观存在。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允许税前扣除吗?
存在时间差异的,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因企业资金问题,第3年才实际支付。对于这种
情形,现行的规定是,计提汇缴年度的当年,不得扣除。实际支付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
关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在5年的期限内追补至当年扣除。换句话说:未实际支付的
工资薪金,不得在计提的当年税前扣除。
再比如税金的支出,现行执行口径是“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税前
扣除。话外音是:计提的税金,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最终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形呢?
【举个栗子】:比如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取得了合规发票,但相应价款因资金问题,一
直没有支付。(没付款就开票,值得大力点赞的良心企业!虽然付款与开票并无直接关
系。)时间就这么拖啊拖。销售方悲催了,因该项交易确认的“应收账款”最终变成了坏
账,会计已做了处理,且所得税前已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那么好了,购买方购进生产设
备已实际发生,款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实际支付。但直到购买方无法偿付,会
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税务上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这项债务在会计和税务上都灰飞
烟灭了——最终都未实际支付。
问题来了,往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设备折旧,已计入产品成本或费
用,进行了税前扣除,最终因为未实际支付,允许扣除吗,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吗?
如果按照“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的原则,就应该对该生产设备的往期折旧进行纳税调
增,且,以后的期间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很显然,税法并未作出上述
规定。
但税法进行了很巧妙的设计,还是变相坚持了“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的效果是:该设备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支付,“暂时”允许税前扣
除,若最终无“实际支付”,在确认无法“实际支付”的当期,一股脑计入企业所得税收
入总额,相当于将未实际支付的项目打包进行了纳税调增。至于以后的期间,该怎么折旧
扣除就怎么折旧扣除,反正已变相“全额纳税调增”了。
【小学语文测试题】缩写句子:“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学生疯狂税客】答:1、支出准扣。2、实际支出,准予扣除。
结论: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才能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但未
实际支付,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或以其他的形式,变相实现不得税前扣除的效果。
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应扣未扣支出的追溯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解决了实际发生与实际支
付的时间差异问题。
后记:有亲们可能很快拿权责发生制来反驳。没错,企业所得税法是有个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规定。但小编认为,单就支出来讲,权责发生制实质上协调的是,实际发生与实际支
付的时间差异问题,它有个前提就是——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
本文发布于:2024-03-31 06:0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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