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二零二一年)
·16·
2019
年
01
月
(
下
)
法制博览
探索争鸣
结社自由的价值与保障
刘翠芳
山东
山东师范大学
,
济南
250300
摘要
:
人生来就是适合群居的生物
,
结社是公民的正常需求
。
结社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
。
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形形色色的社团
活动之中
。
我们只要做到不违反法律
,
只要拥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
我们都会自愿地缔结社团
。
结社权是人的自由权的一小部分
。
结
社自由就如同言论自由同等重要
。
结社是自主的个人联合起来进行自治
;
结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实践途径
;
结社是值
得重点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
。
关键词
:
结社自由
;
宪政价值
;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3-0016-03
作者简介
:
刘翠芳
(1992-),
女
,
汉族
,
山东滨州人
,
山东师范大学
,
法学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一
、
结社自由的基本理论
结社自由同其他权利一样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
基本权利
,
结社自由权是人权
,
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
权利
。
(
一
)
结社自由的涵义
结社一般而言是公民为了某一共同的宗旨或目
的
,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愿地结成一定的社团或组
进行社团团体的活动
,
以弥补个人微薄之力的不
织
,
足
,
来达到结社预期的目的
。
我国现行
《
宪法
》
第三十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第
五条规定
,
二十条规定了这项基本人权
:
人人有权享有
…
结社的
自由
;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
结社自由条
[1]
其行为不受国家
款保护社团的参加者以及组
织者
,
的干预
,
任何人若被强迫加入社团或者退出社团时受
到阻碍
,
就称不上算是结社自由
,
因而都有权要求司法
机关予以保护
。
也就是说公民成立社团或退出社团不
受公权力的干涉
。
从根本上说
,
结社自由实际上是一
也即在理想层面上它是一种不受国家
种消极的权利
,
禁止或者限制的
、
为了某种特定的共同目的而与他人
结社的权利自由的行使
。
聚集
、
结社自由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类是以营
大多见于商业结社中的公司
、
集
利为目的的结社自由
,
团等
,
这类结社大多由民法
、
公司法经济法等私法来调
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结社形式
;
另一类则是非以
整
,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
,
分为政治性结社与非政治性结社
[2]
各政治团体等属于前者
,
而各类慈善
、
两块
,
各政党
、
文艺宗教等社会团体属于后者
。
但不管是营利性或是
结社自由都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
都
非营利性的结社
,
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成员
,
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而
组建
。
(
二
)
结社自由的限制
结社也并非是完全自由的
,
自由的结社也受到一
定的限制
。
合理的限制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充分地行
使
,
公民的利益得以充分的保障
。
因此
,
对公民的结社
自由有如下限制
:
首先
,
自由结成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基本的法规
道德
,
要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政策
,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最基本的原则
,
不得违背社会良
好的道德风尚
。
其次
,
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的是核准
制度与登记制度并行
。
虽然此种制度的实行与备案制
的形式有待商榷
,
但也是作为限制结社自由的方式之
一来规定
。
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
单位一般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
。
最后
,
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对自由结
成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
。
登记管理机关
对社会团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
从生到亡的过程
。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的监
管主要职责主要体现在各种事前的审查上以及协助登
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等
。
(
三
)
结社自由的表现形式
结社自由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
,
可以囊括为以下
三个方面
:
一是结合成社团的自由
。
即公民为了达到自己的
预期目的自愿地组建社团并组织活动的一种自由
。
这
种自由则意味着
:
司法机关
、
政府
、
其他组织等公权力
剥夺或者阻碍
;
以及公民
以至于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
所结合成的组织的目的
、
性质和任务
,
只要是不违反法
不违背社会公德
,
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
律
,
干涉
。
二是参与社团活动的自由
,
参与社团意味着公民
对于社团的来去自由
。
这种自由意味着
:
公民有自由
加入任何合法且不违背社会公德的社团
,
其他组织不
亦有权退出已
得非法干涉或者阻挠
;
公民有权不加入
,
加入的社团活动
。
最后则是组织社团活动的自由
。
这里的自由就不
而是团体而言的自由
,
在
再仅仅是对个体而言的自由
,
社团当中每个人都有权力与义务去组织社团活动
,
都
有自由去为了社团的利益改进社团使社团更好地服务
于每一位社员
。
二
、
结社自由的法理价值分析
探索争鸣
法制博览
2019
年
01
月
(
下
)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
《
论美国的民主
》
中
,
对结社自由的价值与地位赋予极高的评价
。
他主张
,
结社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
应当被保护
,
结社自由
是反对专制政治的有力武器
。
权利之所以存在有其必
要性与应然性
,
结社自由也因其特殊的宪政价值
,
为人
们所推崇
。
以下从四个方面探讨结社自由的宪政
价值
。
(
一
)
结社自由有效制约公权力
结社自由与公权力的行使可以说是一对天敌形式
的存在
。
作为第一个全面阐述民主思想的人
———
洛
克
,
他最先系统论述国家公权力的制约问题
。
洛克主
张
,
国家的政治权力离不开个人的权利
,
国家公权力是
由单个个体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
。
现实中
的个人权利尚不足以抵御公权力的侵害
,
更何谈制约
公权力
。
所以洛克最终提出的方案是以
“
公权力制约
公权力
”
那结社又如何发挥其优势呢
?
托克维尔举例
说明公民以社团形式参与国家权力的方式
:
第一阶段
,
通过自由
、
自主结社
,
各自独立的个体结合成一个整
体
;
第二阶段
,
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通过社团活动传达
意志
;
第三阶段
,
选举代表来替本团在中央立法机构行
使立法权
。
这样自由结成的社团间接的行使了对国家
公权力的制约
。
以这种方式使社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
挥
,
从而使民众的意志得以实现
。
现如今
,
保障公民权利
、
限制国家公权力一直以来
都是现代宪政的应有之义
,
结社自由当然必然发挥重
要价值
。
社团作为当今社会主张权利的象征性代表
,
一直不乏公民对其高涨的热情
,
公民不仅可以通过社
团来诉求自己的权利
,
更重要的它可以做到扼制权力
滥用
、
保护公民诉求权力的途径
,
从而实现结社价值
,
推进宪政发展
。
(
二
)
结社自由有助于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
结社自由有助于公民积极活跃地参与民主政治生
活
,
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
。
托克维尔把结社比作
一种艺术
,
并促使人类继续走向文明
。
只要不违反法
律
,
大事小事人们都愿结成社团来维护自身权益
。
加
之当今社会公权力盛行
,
单个人的力量在这样的制度
背景下的行动微乎其微
,
很容易受到当局政府的不当
压制
,
而结社作为壮大公民自信心的有效工具显得尤
为必不可少
。
组织社团
、
加入社团
、
进行社团活动不仅有益于公
民的理性判断
,
还进一步有益于公民的理性行为
,
克服
群体参与过程中的混乱性
。
并且
,
社团活动是通过每
个社团成员的意见来征集合意的
,
每个人的意见都会
相互碰撞与融合
,
进而形成合意
。
可见
,
结社自由有助
于单个人在当代社会中实现有效的参与与表达
,
并且
对于推动当代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
三
)
结社自由维护社会秩序有序进行
结社自由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序进行发挥着必不
可少的作用
,
是社会生活的活力之源
。
结社在社会生
·17·
活中普遍存在
,
原子式的个人行动微不足道
,
但分子式
的团体活动却能达到让人各自发挥各自的聪慧才智与
不同意见
。
社团的这一大优势使得公民更倾向于结社
表达意志
,
而不是通过政府来诉求意愿
。
这样
,
结社自
由便会促进公民通过自身行动来参与政治生活
,
积极
主动得关注身边发生的小事
,
进而发展到积极主动的
去关心国家大事
,
让国家的行为成为大多数公民的意
志
。
反过来
,
公民也能够通过参与国家大事从而更好
得处理好自己身边的小事
,
相互之间相辅相成
,
促使整
个社会正常有序地发展
,
培育公民的社会公共精神
。
托克维尔认为
:“
一个国家如果把结社自由限制
在狭小的范围内以期获取短期的内部安定
,
只会使自
己背负沉重的枷锁
,
如同正常人被砍去一只胳膊
。
他
得出的结论是
,
纵观整个历史过程可以认定结社是有
利于公民的福祉
。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将结社自由运
用得最灵活的国家
,
几乎全世界既存的各种性质的结
社都会在美国长期合法的存在
,
并且这种存在不仅没
有危害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
反而促使美国成为世
界上最为多元最为稳定的国家之一
。
其中最为重要的
原因之一是美国拥有丰富且深远的结社文化传统
,
美
国的政府和人民都坚信
,
广泛的结社自由是有利于社
会秩序稳定的
。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
,
结社自由成为美
国各种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
,
其对结社自由的保障也
更为重视
,
结社自由所包涵的内容也较为宽泛
。
(
四
)
结社自由有效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
结社自由固有的特性就是自愿性
、
开放性与社会
组织性
,
公民可依自己意愿来安排自己的政治活动
,
由
此构建起来社会团体
,
借助集体的力量
,
社团成员可以
便可以实现在社会和国家中的集体作用
。
进而
,
社会
团体建立起了自治的管理模式
,
则社团章程
、
团体活动
便代表了社团成员的共同意志与个体利益
。
每一位成
员都自主自愿的参加并决定自己的活动方式以及活动
的内容
,
从而实现本团体自我发展
,
进而培养自由观
念
,
达到强化责任感
、
归属感
、
民主意识
、
公共精神
…
社团活动越普遍存在
,
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存在合
法性地位就越巩固
,
社会民主与法治愈加稳固
,
公民的
幸福感就增强
。
同时
,
进一步讲
,
社团活动从起步建
立
、
组织活动到会员受益整个过程下来
,
也都深刻贯彻
民主与法治精神
。
使会员能在社团活动过程中
,
切身
感悟民主
,
体会法治
,
实现自由自主活动的价值目标
。
所有这些
,
都将为社会弘扬民主与法治提供价值基础
。
三
、
结社自由的保障
结社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
要受到法律以及
社会的普遍保障
。
公民只有实实在在地享有结社的自
由
,
才会主动积极地去运用结社自由的权利
,
保护自
己
,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
结社是人类与
生俱来的的天性之一
,
结社自由可以说是天赋人权
,
是
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
国家的政权原本是没有资格
去指手画脚的
,
更不用说用制度去限制这一合法的人
·18·
权
,
反而应该去积极保障之
。
不是自由组建起来的社
团与协会就可以认定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团组织与
行业协会
。
在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准则之
下
,
赋予结社自由是不言而喻的
,
保障结社自由同样是
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
。
(
一
)
逐步降低社会团体设立的门槛
我国社团管理制度规定了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
首先在成员方面
,
若仅个人会员要求在五十个人以上
,
如果是以单位会员的形式则是三十个人以上
,
个人会
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话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
;
其次在
财产方面
,
全国性的社团成立需要资金十万元以上
,
地
方性的社会团体以及跨行政区的社会团体需要资金一
万元以上
;
成立社团所必需的名称
、
机构
、
场所
、
人员也
必须是规范性的
。
可以看出
,
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
与制度是重准入
,
轻监管
,
社团的成立
,
不仅在人体成
员
、
资金管理方面
,
更要在准入等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
要求并且经过层层审批才能成立结成合格的社团
,
才
能达成公民结社的目标
。
另外
,
若一个社团顺利获得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
,
其行对应的行政管理与却又几
乎处于无管理状态
,
这种重准入
,
轻监管的状态
,
使我
国公民的结社自由大打折扣
。
因此
,
我国可借鉴国外在结社方面比较成熟的国
家
,
譬如日本
、
德国等
,
它们在社团法人成立登记方面
,
采取行政许可主义或者准入主义原则
,
社团法人只要
满足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
,
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
不违
反法律的硬性要求
,
就即可顺利结成社团
,
无需再经过
登记机关繁冗且无用的实质性审查
。
当然
,
这种低门
槛的准入制度在有效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同时
,
会有
负面效应的存在
,
所以
,
在后续对于社团的实质性的行
政管理中
,
更加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设置与规范引导
,
严
厉打击钻空子的非法社团
,
竭力保障真正有效益的社
会团体
。
在这种降低社团成立门槛的模式下
,
对于真
真正正需求结成社团的公民
,
有效保障了结社的自由
得以充分发挥
;
同时对于恶意结成的非法社团
,
又能通
过社团成立后严格的行政管理对社团活动进行良好的
管理与控制
,
最终将予以取缔
。
(
二
)
转变社团管理的模式
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管理模式
,
是先前时期为了
适应当时的经济社会活动而形成的
。
新中国成立以
后
,
实行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
但随着改革开放
的迅速发展
,
我国的经济市场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变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
人民
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进步
,
文化素质也不断提高
,
在
这样大踏步的进步之中
,
旧时期的社会团体管理已经
不适应如今社团的发展与进步了
,
因此
,
有必要调整现
行社团管理模式
。
首先要强化的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职能
,
日本
的法律规定
,
业务主管单位是社团最主要的主管机关
,
2019
年
01
月
(
下
)
法制博览
探索争鸣
因为对社团业务最为熟悉的当属业务主管机关
,
可以
借这一优势对社团进行良好的管理
。
我国可以拿来适
当借鉴
。
我国现在的形式是
,
社团数量众多与登记管
理机关资金与人员有限形成鲜明对比
。
结社自由带给
公民不断扩大的个人权利
,
不得不考虑在行使权利方
面的偏颇
,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极易造成威胁
。
因此我
们可以做出的更创新的一步便是让业务主管单位直接
主管社团的方式
,
进一步探索其中的优势利弊
。
当然
,
强化社团自我自律
,
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
加强社会监督必不可少
,
从政府的角度管制社会团体
不足以达到管制的根本效果
,
在社团内部设立类似监
管机构
、
自律协会等
,
不仅节约国家资源
,
并且还会达
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社
团的实体法法律
,
来要求社团定期准确公布社团自身
情况
,
接受社会
、
舆论的监督
,
违者就将受到惩罚
。
(
三
)
进一步加强对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模式
国际社会对于加强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数不胜
数
。
保障结社自由呈现出国际与人权的联系日益密
切
。
于一九四八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
《
世界人权宣
言
》,
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与理念
;
于一九六六
年通过的联合国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
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
自由
。
在我国
,
宪法也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
,
国务
院颁布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这项管理条例
层次范围属于行政法规立法
。
像结社自由这种宪法赋
予的基本权利
,
起码是需要有法律来加以明文规定和
保障的
,
因此
,
本文作者认为
,
要尽快制定法律实体法
,
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迫切需要
。
同时
,
还要根据各
种社团的不同性质要求
,
制定出分类大块的单行法规
来细致管理
,
各个地方也要制定出适合本地方特色的
部逾越法律界限的地方性法规
。
这样
,
才会使得公民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实现法律化
,
结社活动与社团管
理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
公民的结社自由得到宪法的合
法化实质性保障
。
结社自由在我国的发展算得上源远流长
,
历史悠
久
。
但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
,
导致社会发展不平衡
,
缺
乏公民在结社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
从而使现阶段公民
结社的存在和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
因此
,
结社自
由的发展还有待提高
,
进一步加强结社自由的宪法保
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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