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发(作者: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论《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摘要】《自由大宪章》是否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学界争议已久,笔者试图对
其内容、基本精神与近代宪法进行对比,分析文本的资本主义性质,从而得出《自由大宪
章》之所以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归结于其被不断解释的结果。
【关键词】《自由大宪章》;宪法性文件;资本主义
一、疑问的提出兼驳有关疑问
诞生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文献、英国宪政文明的
基石,被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对此称谓,学界存在很大分歧。任何
说法应有其源,据笔者考究,最早提出《自由大宪章》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是柯克,
而将这一说法最早介绍到中国来的则是梁启超。
关于《自由大宪章》是否为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的宪法性文件,这包含两个层面的
问题,一是它是否宪法性文件——这涉及宪法的标准,二是它是否是资本主义性质宪法性
文件,这涉及《自由大宪章》的性质。笔者认为,《自由大宪章》不是因为其被制定才成为
宪法性文件,而是因为被不断解释和反复确认才成为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
文件。
二、《自由大宪章》是否为宪法性文件
在判断《自由大宪章》是否一部宪法性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宪法性文件?
根据宪法的存在形式与实际内容,对其分类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形
式意义的宪法即成文宪法,它从外部特征来界定,主要存在于成文宪法国家。“所谓实质,
就是宪法所规定的事项,就是宪法的内容。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规定国家根
本的组织。”[1]英国是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国家。这种划分基于学术研究的需要,从
而来解释没有宪法典的英国有宪法的疑问。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这样的路径,即从近代宪法的实质内容来界定《自由大宪章》是
不是一部宪法性文件,将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与近代宪法的实质进行对比,从而得
出结论。
(一)《自由大宪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我们来看一下《自由大宪章》的内容,从生命权层面分析,主要体现在第17条、第
21条、第34条、第38条、第39条等规定。例如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
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
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2]这些条款通过限制国王的司法权和保证司法独立,
以及对个人生命自由施加程序上的保障从而达到保障臣民生命权的效果。
从自由权层面分析,主要是体现在第13条、第16条、第39条等条款。这些条款通
过规定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以及对个人自由权的确认来保障臣民的自由权。
从财产权层面分析,《自由大宪章》的核心就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具体体现在第12
条、第14条等规定。如第14条规定,国王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需通过召集会议以获得
全民公意。
上述几个层面也侧面体现了对安全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规定。通过限制国王的权力、
规定正当程序和臣民的自由权等方面体现了对臣民安全权的保护,对臣民追求幸福权利的
尊重。
据此,笔者认为《自由大宪章》完全符合近代宪法中保障人权的规定。
(二)《自由大宪章》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自由大宪章》最根本的内容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1215年,英王约翰为收复失地和
扩军备战,一方面掠夺教会的财产,另一方面随意征收税赋,这一系列行径严重侵犯了臣
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传统权利,从而引起国王和封建贵族的严重对立。为避免内战,
25个身带佩剑的英国贵族和国王签订了一份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律文件。
因此,《自由大宪章》无论是在保障人权还是在限制王权方面,都符合近代宪法的实质
性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大宪章》是一部宪法性文件。
三、《自由大宪章》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自由大宪章》是一部封建主义的契约性文件,调整国王和封建贵族、教会等的权利
义务。它承认王权,同时又限制王权,这是《自由大宪章》精神的出发点。而《自由大宪
章》规定的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这就给后人留下了解释的空间,通过历史解释的方式赋予
其新的意义。限制王权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符合了后来资产阶级的要求,并其利用成为反
封建的工具。“通过不断对封建国王的权力加以限制最终实现了资产阶级对国家的统治。
这个过程充满了妥协,资产阶级的每一次胜利都表现在某一具体问题上,而不是整体上,
无法用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给予全面的确认,甚至许多的制度始终以习惯的方式存在。”[3]
英国是典型的普通法国家,有悠久的普通法传统,而普通法传统又与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
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验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没有什么天赋的不证自明的真理,我们
的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4]在这种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英国法治的经验主义发展
模式。
基于这些背景,理解《自由大宪章》的资本主义性质就不难了,《自由大宪章》在颁布
后,被不断的被赋予新的意义。试举一例,文本中提到的“自由民”,原意是指以贵族为
主体的统治阶级,后扩延至广大民众,甚至将社会下层涵括;而贵族合法反对王权的权利
则演变为人民大众反抗暴政的权利。”[5]恰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皆为近代史。”因此
《自由大宪章》并不是因为其被制定而成为宪法性文件,而是因为被不断的解释和确认才
成为一部资本主义的宪法性文件。意义总是在身后赋予,历史也将不断赋予《自由大宪章》
以新的含义。
参考文献:
[1]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
[2]肖蔚云,王禹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934 .
[3]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1.
[4]秦强.: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兼评西方“宪政主义”学术取向
[J/OL].http:///f?kz=96616142,最后访问时间:2010-10-28.
[5]王志龙.王在法下说 [J].民主与科学,20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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