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一件难忘的事情)
问题:中国古代唐代“三法司”的职能
答案:
众所周知,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三法司”
是指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具体说来,就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分别掌
握中央司法机构的各项职能。司法机构,审判机构,监察机构分而设之,各自发挥职能,
同时,对于不同地区发生的案件,意见不同恶性程度的案件,三大司法机关也有明确的分
工。
简而言之,大理寺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的犯罪京城徒刑以上的
案件。但对于一些严重案件不能独自定论,比如,对于可判处徒刑,流刑的案件,必须交
予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而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
审权。刑部作为中央行政机关,是尚书省的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是中央司法行政的
最高机构,同时兼有附和职责,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下以及地方州县所报徒刑以上
的案件。刑部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命名的明确,以后历代不改,一
直延续到清末。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起到行政监督的作用,掌管纠察,弹劾文武百
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
唐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这种既有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
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随着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的设置 , 逐步形成了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法政
体制。三大司法机构的职能及运作方式具体如下。
大理寺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 , 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 设卿一人、少卿二人 ,“掌
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 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 并对刑部移送的死
刑疑难案件有重审之权。但大理寺对徒流刑罪的判决 , 须交刑部复核方可生效 ,对死刑的
判决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源于汉代的三公曹、二千石曹 , 南北朝时的都官尚书。它是唐代最高司法行政机
关 , 设尚书、侍郎各一人 , “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 即负责复核大
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复核中若发现疑案、错案 , 徒流以下案件驳
令原审机关重审或径行复判 , 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刑部下设刑部司、都官司、比
部司和司门司四司。刑部司为本司 , 亦称头司 , 是刑部的主要职能机构。设郎中二人、员
外郎二人 ,“掌律法 , 按覆大狱及天下奏狱。”即刑部还职掌狱囚管理 , 受理各地在押犯
的申诉。
御史台系隋唐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 “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政朝廷” , 即监督百官、
察举非法 , 主要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 遇有重大疑案 , 也参与审判或
受理有关诉讼案件 , 取得部分司法审判权。这是以往历代御史机构所不曾有的。三法司既
各有执掌、分别工作 , 又彼此监督制约 , 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
制 , 构成了唐代独具特色的法政体制。
在具体案件之中,三大机构除了各司其职之外,还有一个颇具特色的会审形式----三
司推事。“三司”就是之前所提的三大司法机构指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唐代对于重大疑
难案件 , 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 叫做“三司推事”, 是一种特别
法庭 , 其组成人员称为三司使 , 因其审理的均属重要案件 , 故又称大三司。如高宗龙朔
三年“夏四月乙丑 ,下义府狱 , 遣司刑太常伯刘祥道与御史、详刑共鞫之。”胡三省注: “司
刑太常伯 , 即刑部尚书。详刑 , 大理也。唐自永徽以后 , 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
理寺官杂按 , 谓之三司。” 可见 , 高宗永徽以后 , 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这三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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