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饼干歌)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是指由于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
害; 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对于非正常
死亡事件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群体事件和造成不稳定因素,甚至会引发非常访和越级
访,给各级政府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极坏的社会影响。
近三年来,笔者先后处置或参与本镇处置15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两起因建筑工程施工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处理中,经历了与死者家属之间的僵持、
冷静、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非常艰辛的过程。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
问题,积累了些许经验。下面,根据工作实际,就新形式下如何有效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
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建议。
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突然性,死者家属从心理上都一时很难接受,容易做出一
些失去理智的过激动作甚至会出现违法行为。
一是围门堵路,影响事故单位的正常工作。2022年,我们处理了一起在县重点建设
项目——盛世秦都住宅小区建设中,本镇某村一村民不慎从架板上坠落身亡的事件。事件
发生后,由于事故单位未能及时与死者家属沟通并拿出处理意见,死者家属召集亲朋好友
穿白戴孝,并在施工现场挂横幅、摆花圈,阻碍工程正常建设,致使事态升级、扩大。
二是扰乱政府,给各级组织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一般都要
经历较长的过程,而死者家属满天叫价,不按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金额,又不愿意通
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因此就出现了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更有
甚者,死者家属受一些人的误导,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态度,先找镇政府,
一旦处理结果稍不合自己要求,就又找县政府,甚至找市政府,形成了一种社会恶习,把
各级政府对受害人的同情,变为他们上访的由头。
三是亲属的群体性影响广泛。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丧亲之痛致使死者家属心理
所向一致,诸如死者的家属、亲属、以及由此衍生的后系亲属、家门户族,亲戚朋友等就
会形成一个数量庞大的团体,一旦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不当,引发死者家属的质疑,这个
团体便会吸引大家的关注、博取大家的同情,很多观众、知情者甚至不知情者都会站在置
疑者一方,莫名地支持质疑者提出的问题,如果不及时正确地解释和疏导,乡镇一级调处
事件者就会变成众矢之敌,并引发引起群体事件。
出现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事故单位或工作责任人不能正确面对,采取拖、推、躲的态度。非正常死亡事件
发生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部分不能积极应对,而是拖或躲,从而使原本心情悲痛的死者
家属情绪更为激动,致使发生围门堵路,影响单位正常办公或正常施工。
2、群众法制意识浅薄,不按程序反映。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双方可协商处理或
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是,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够,信访不信法,在与责任方协商无
果后便聚集上访,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办公秩序。
3、处置方式上下脱节,基层政府处置难度加大。对因非正常死亡引起的越级访,上
级相关部门有时不做合理解释,只是要求地方政府“人要领回、事要解决”。迫于上级压
力,为尽快解决,地方政府有时会抱着“用钱了事”的心态,被动地、甚至违心地予以处
理。这样一来,无形中助长了部分群众越级上访势头的漫延。
4、依法打击力度不够。依据《治安处置条例》及《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越级
上访,严重扰乱各级政府信访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衔接不够,以
及对上访者的同情等因素,公安部门出警也是以劝解为主。这样,反而在群众中造成了
“法不服众”,“人多没办法”的错觉,更加助长了部分群众的上访势头。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逐步引导和规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
1、要建立健全处置工作机制。要建立统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协
调一致、运作高效、灵活畅通的处置工作机制,并成立组织机构。在情报信息、思想宣传、
群众工作、信访接待、解决实际问题、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到明确分工,确保及
时化解因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上级组织要统
一牵头协调,各责任部门在稳定现场群众情绪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矛盾化解工
作,统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优势,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专业调解
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其职能,努力把问题、矛盾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
芽状态。
2、要及时纠正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恶劣违法行为。现在有些群众到
信访接待大厅后,就说“你们管不管,不管我就到县政府上访”,我们在接待工作中对接
访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让接访人员不知说什么好。这种现象出现说明了部分上访人员的
不正常心态,接访人员要及时纠正即将发生的违法行为。针对非正常死亡事故,对组织堵
门、堵路,不听规劝的组织者,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进行打击,不要怕上访。
3、要引导群众依法予以解决。在因病死亡而引发的死者家属与医疗机构的纠纷中,
死者家属不愿意进行尸体解剖或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对家属讲明处置程
序,引导他们依法、依规予以解决。未界定死因以前,绝不能抱着“拿钱消灾、息事宁人”
的态度草草了事,这样只会助长歪风邪气的漫延,对以后此类事件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
4、要遵循规律做好处置工作。一般来说,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大多要经
历初始期、暂缓期和协商期三个阶段。只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不同措施,就能牢
牢把握处置主动权,事件的第一阶段即初始期,死者亲属正处于突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
特别容易激动,如果控制不力,处置不当,死者亲属就极易采取过激手段,导致其他恶果
发生。因此,现场处置工作人员要有效控制现场,做好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并要将尸体
坚决控制在医院太平间或相对封闭的非公共区域,有效防止其他无关群众的聚集导致现场
混乱。第二阶段为事件的暂缓期,这个阶段死者亲属经过前期的发泄,情绪已初步稳定下
来,他们开始立足死者的现实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办才好。针对这种转变,应找准事件的
“关键人”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进行个别沟通交流,讲明政策,实施有效地疏导,使其
相信依靠组织能解决问题,从而促进事态向良性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应收集死者亲属的
真实目的与要求,有针对性组织政策法律的准备与答辩,使下一步协商工作有理有据,准
备充足。第三阶段即事件的协商期,如果前面两阶段的工作做得细致扎实,对死者亲属的
情绪变化把脉较准,对事件的经过调查清楚、准备充分,对世情、人心、法理考虑周全,
处置工作人员提出的意见虽然造成死者亲属在认识上有起伏,但是最终还是能够达成共识,
从而能使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总之,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去办理,
既要有章可循,又要入情入理,让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获得些许安慰。同时,通
过规范有序的处置,也能正确地引导群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逐步减少因非正常
死亡事件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和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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