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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

更新时间:2025-02-23 12:44:4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江苏高考作文)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

穆宜达、田菊芳、章翼伟、张芳、

陈贤德、章文军、宋法、应雯、

郭利骅、何明、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

张鲁、穆宜达、田菊芳、

章翼伟、张芳、陈贤德、

章文军、宋法、应雯、郭

利骅、何明、金建伟、白

樱、赵李英、盛岚平、于

明利、杨曲汀因建筑工程

施工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沪二中行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男,1947

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东大名路

888弄3号2202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盛岚平,男,1964

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本市本市东大名

路888弄3号2201室。

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田菊芳,女,1968

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国健、张晓明、张鲁、穆宜达、

田菊芳、章翼伟、张芳、陈贤德、章文军、

宋法、应雯、郭利骅、何明、金建伟、白樱、

赵李英、盛岚平、于明利、杨曲汀因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

院虹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上诉人诉讼代表人陈贤德、盛岚平、

田菊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计时俊、江宪,被上

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委

托代理人齐立蓉、王杰,原审第三人上海联

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

耀刚、陈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审认定, 20XX年4月26日,虹口区

建委所属的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办公室对联合船舶代理公司申报的

“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装修工程”办理了

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并发给承包单位《施工

许可证申请表》。在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承诺

有相关资料后,虹口区建委即于4月28日

向联合船舶代理公司颁发了编号为04-17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许可证载

明,建设单位联合船舶代理公司,工程名称

上海联合船代营业厅装修,建设地址东大名

路838号,合同价格万元,建设规模 1288

平方米,合同开工日期20XX年2月10日,

合同竣工日期20XX年4月30日。陈贤德等

19人起诉要求撤销虹口区建委颁发04-1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在原审诉讼

中,原审法院于20XX年9月2日,委托上

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案件涉

及的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实际

施工状况与修改后的图纸相符,夹层的高度

在图纸中没有反映,实际测量后的夹层高度

在-米。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虹口区建委作为装

修装饰工程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

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定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虹口区建

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虹口区建委应

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

五条等的规定,要求联合船舶代理公司提供

相应的文件和技术图纸并进行审核、颁证。

但虹口区建委未按照以上规定要求联合船

舶代理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设计图纸等,

仅根据其口头承诺,在明知其已开工的情况

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

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仍对部分文

件进行了审核即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显属违反法定程序。关于虹口区建委辩称的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设

计图纸并未作强制审查要求问题,虽然《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应当提供材料与文

件的规定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

规定不尽一致,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

一致的情形,根据法学理论和《立法法》的

原则,理应按照上位法执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现根据9月2

日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现

场勘查,增加的夹层高度为米-米,故该夹

层属于应当计算建筑面积的改建工程。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当申请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虹口区建委在联合

船舶代理公司未取得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情况下即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但根据联合船舶代

理公司提供的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说

明,证实联合船舶代理公司申请的装修工程

并未涉及房屋的承重结构,对房屋的安全也

并不构成影响,判决撤销颁证行为已无实际

意义。据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李金

刚 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章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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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虹口区   建筑   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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