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周例会会议纪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
结算保证金,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结算保证金(以下简称“结算保证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根据
本办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的、以及本
公司根据本办法划拨的,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提供流动性保障、并对交收
违约损失进行弥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公司分别为各结算参与人和本公司设立上海和深圳结算保证金明细账户(以下简
称“结算保证金账户”),维护和记录其结算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化情况。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名下开展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
账户),为其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没有自营资金交收账户的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为其单独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存放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不得用于其日常交收需要,结算参与人不得因已缴纳
结算保证金而拒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交易、开放式基金等产品
场外申购赎回)的交易结算业务。参与上述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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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第六条
结算保证金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包括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两部
分。自营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没
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以自有资金缴纳具
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 万元。客户结算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客户交易
结算业务缴纳的结算保证金(信用交易结算保证金属于客户结算保证金性质);
(二)本公司划拨的结算保证金,包括:本公司代保管的要约收购资金等产生的利
差和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违约金。
第七条
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具有一定限额的互保功能。有自营交易结
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营结算保证金承担互保功能,互保最高限额为20 万元
人民币;没有自营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司许可的方式,以自有
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 万元,并可全部用来互保。
结算参与人缴纳的客户结算保证金不具有互保功能。
第八条
新增结算参与人在完成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后,应向本公司分别缴纳用
于参与沪深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最低限额的结算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参与单个证券
市场应缴纳的最低限额为:每个结算保证金账户2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公司分别从结算参与人开立在本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自营、客户和信用交易等资金
交收账户扣划该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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