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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5-01-10 21:49:10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平淡就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修 订 记 录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和《关

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中期

协函字[2014]479号)的有关要求,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

关内容,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

户的相关要求,并相应调整了第1.2条、1.11条、2.2.5条和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的有关表述。

2015/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

户 ............................................ 18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 32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 33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

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

(RQFII账户) ................................ 37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 40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42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 43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 45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 47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 47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 4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 52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 55

附 录

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57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64

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 71

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 76

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 80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 82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83

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 84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 85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86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 87

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 88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 89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 90

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 91

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 92

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93

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 94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

证券账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项,适用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及《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1.2【特殊机构与产品】本指南所称特殊机构,是指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

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

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及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

计划、养老金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地方社保

基金、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

1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

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

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

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1.4【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信

息变更、关联关系维护、休眠账户激活业务,应当由中国结

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其中,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做市专用证券

账户的相关账户业务,由相应市场所在地的中国结算分公司

柜台受理。

1.5【产品账户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变

更、注销及关联关系维护业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

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

申请办理。

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

理人申请办理。

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开户数量】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

2

个一码通账户。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

外。

1.7【辅助证明材料】业务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指南的

要求提供业务申请材料外,中国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

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补充材料。

1.8【开户申请】没有一码通账户的首次开户申请人,

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除一码通账户号码外的

全部信息,并勾选拟申请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境内合

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首次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还

应当填写并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

表》。

对于已有一码通账户再次申请开立子账户的投资者,应

当填写《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中投资者三要素关键信息及

“证券账户开立”一栏中的一码通账户号码,并勾选拟申请

开立的子账户及其他账户,无需重复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

联系信息等内容。

1.9【材料填写说明】本指南中账户持有人名称中所称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人名称未特别说明的,其名

称填写简称(简称对照表见附录3、附录 4、附录 5)。

1.10【材料简化】中国结算实行特殊机构及产品身份资

3

料备案制度,经常办理有关账户业务的机构可以将相关身份

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资料等报中国结算北京、上海及深圳分公

司备案,如材料无变化则无需重复提交。具体备案材料包括: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

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经

办部门并注明授权业务章,法定代表人同意经办部门负责人

对具体经办人进行转授权,及授权范围、时限、失效条件等

事项)(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若具体经办人员固定,也可以将经办部门负责人对具体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备案(需加盖授权业务章)。

中国结算可在必要时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另

行提交以上备案材料。

1.11【产品账户使用要求】产品证券账户在开立及使用

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

4

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

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

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

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

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

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产品、资管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

(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多个客户特

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

金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发生开户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

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相关当事人

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交易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相关当事人未按要求注销该证券账户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

该账户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1.12【统计监测】中国结算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

5

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1.13【开通网络服务】特殊机构及产品根据中国结算有

关规定申请成为中国结算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

中国结算将为其开立网站用户,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并根据

其意愿发放中国结算数字证书。

1.14【中国结算柜台业务受理时间】中国结算北京、上

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受理账户业务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休

市日除外)9:00—11:30,13:30—15:00。

1.15【指南解释权及修订】本指南由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中国结算有权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不定期更新本指

南。

1.16【生效时间】本指南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同步

废止。

6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2.1.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

务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

2.1.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

其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

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自营结算账

号,还应当写明承诺对本次开立的账户进行自营账户报备;

(2)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见附录 6);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证

券公司公章);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3【设置标识】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

自营证券账户在开户的同时设置相应的账户标识。

2.1.4【其他特殊机构自营账户】保险机构开立自营账

户申请材料参照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含基金管理子公司)开立自

营证券账户申请材料参照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申请材料。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2.2.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受投

资者委托可申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也可将投

资者原有的证券账户转换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2.2.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或《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附录 7),其中《证券

账户开立申请表》中“姓名”或“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

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辅助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一项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

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资产管理专

8

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及开户数量;《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

附录 7),“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

专用证券账户”;

(2)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开立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还应参照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申请

材料,提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见

附录 8)等;

(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需加盖证券

公司公章,机构投资者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4)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

(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

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未在中国证监会

机构监管部部函[2008]328号文中列示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

请时,还需提供所属证监局出具核查其符合开展定向资产管

理业务要求的确认函;

(6)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证券

公司公章);

(7)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8)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9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9)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

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2.3【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

户】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

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为信托产品名称或信托公司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

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定向

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证券公司

交易单元号,为信托公司申请开户的,还应当声明为信托公

司自有资金开户;

(2)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3)如为信托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提供

设立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

盖信托公司公章;若提供信托合同,产品为单一性信托计划

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产品为集合性信托计划

的,需提供两份以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签署完毕的信托

10

合同);

(4)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4【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

证券账户】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

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单一客户的为

“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多客户的

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产品名称”);“主要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

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码;“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及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证

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2)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

(3)已生效的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合同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

11

(4)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

账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名称”

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期货公司单一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填写“期货公司全称-委托人名称”,期货公司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填写“期货公司全称-期货公司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

项应填写期货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

项应注明“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及定向资产管

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证券公司交易单

元号;

(2)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3)对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已

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理合同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

复印件);对于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

12

已生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件(或加盖期货公

司公章的复印件);

(4)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6【保险产品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保险产

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保险产品名称”,“主

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一项应注明“开立定向

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及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沪市

自营清算编号和深市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

认函(见附录 11);

(3)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

件及复印件;

(4)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13

(5)本指南2.2.2条中(5)、(6)、(7)、(8)、(9)、(10)

项材料。

2.2.7【专用账户转换普通账户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在

申请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1)《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见附

录 6),其中,“姓名”或“名称”一项应为投资者的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转换类型”一项应选择“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

通证券账户”;

(2)本指南2.2.2条所列第(5)、(6)、(7)、(8)、(9)、

(10)项材料。

2.2.8【其他事项】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业

务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

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

证券公司、投资者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2)受托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

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

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号,

14

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融资融

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见附录 9)。

(3)为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

计划及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专用账户不得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3.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3.2【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根据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的名称填写;“主要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辅助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

注”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自营清算编号及深市证券公司集

合理财交易单元号;

(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15

(3)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见附录 10);

(5)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

的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6)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3.3【参与融资融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根

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

结算模式的,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

司至中国结算申请配发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账号。申请时

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业务章的《融资融券信用

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见附录 9)。

16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2.4.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可委托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4.2【申请材料】基金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

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托管人全称-证券投资基金全称”;“主

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

前两个字-“证基”-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设立的批文号;

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

件及复印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

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3)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批复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4)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

(5)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5.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特定客户证

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委托资产托管

人开立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2.5.2【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

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

对于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名称”一项应为“基金

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资

产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投资者为机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需与多个客户签订合同的,至少需提供一份合同原件

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2);

18

(5)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5.3【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

用证券账户】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其中,信托

产品开户的,“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

简称-信托公司简称-信托产品名称”;信托公司开户的,“名

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信托公司名

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

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如为信托公司申请开户的,应当

在“备注”中声明为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开户;

(2)信托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

理公司公章,信托公司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信托公司签订的特定客

19

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如为信托产品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

户,还需提供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

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若提供信托合同,产品为单一性

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

章生效;产品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的,需提供两份以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签署完毕的信托

合同);

(5)基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2);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7)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

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5.4【保险产品开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保险产品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

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保

险公司简称-保险产品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

20

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

认函(见附录 11);

(3)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4)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与保险机构签订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基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2);

(6)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7)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

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6.1【开户主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

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可由基金管理人或

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6.2【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21

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主

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

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5)由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

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

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及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资产托管

人公章);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

加盖单位公章);

(7)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

22

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7.1【开户主体】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

易或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

券,可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仅限于商业银行总

行或其授权分(支)行。

2.7.2【申请材料】银行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

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称,“主

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商业

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备注”中注

明开户数量;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3);

(4)如属商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开户,还需提供该

行总行同意分(支)行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意函(需加盖总行

公章)(样式见附录 14);

(5)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23

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证明书

及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对经办

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8.1【开户主体】 商业银行发行的已在“全国银行业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的理财产品,可由资产托管人申请

开立证券账户。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

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可参照执行。

2.8.2【申请材料】商业银行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为“商业银行全称-理财产品名称”,“主要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

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24

件(加盖银行公章);

(3)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

银行公章);

(4)理财产品说明书、资金到账证明文件(可以是资

产托管人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成立公告、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是指

银行登录“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后,打印理财产

品登记信息的相关页面)等材料(加盖银行公章);

(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样式见附录

15);

(6)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加盖银行公

章);

(7)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需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9)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

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10)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8.3【其他事项】办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业

务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分期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每一期产品

25

分别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按产品系列开立证券账户。

(2)单次募集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产品名义开

立证券账户。

(3)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同一家银行

的,不再需要提供“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供一份即可。

(4)对于理财产品没有资产托管人的情况,资金到账

证明文件可以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出具。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9.1【开户主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

户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保险机构也可委托证券公司或资产托管

人代理申请开户。

2.9.2【申请材料】保险机构或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及资

产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保险机构全称-产品名称”,“主要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

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保险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

26

认函(见附录 11);

(3)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4)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险产品证券交易委

托协议(作为证券公司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提交,协议

中应体现委托交易的保险产品名称);

(5)如保险机构自行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保险

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如保险机构委托其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

供保险机构出具给托管人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托

管人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

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

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需加盖托管人公

章);

(7)如由委托交易券商办理的,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

具给证券公司的委托书(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证券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

公章)、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27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

授权委托书(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10.1【开户主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委托资产托管

人为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0.2【申请材料】保险机构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对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

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或产品名称”;对于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名称”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托

管人简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辅助身

份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已生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合同;

(3)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投资者为机

28

构的还需加盖机构公章);

(4)资产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6)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委托授权书(需加

盖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11.1【开户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银监会规范、

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可按照每个信托产品申请在

不同市场各开立一个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2.11.2【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主

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信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29

证号码;

(2)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

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若提供信托合同,为单一性信托计划

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账户的,信托合同必须双方已签章生效;

为集合性信托计划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需提供两

份以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已签署完毕的信托合同);

(3)银监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需

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4)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5)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信托公司公

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信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2.12.1【开户主体】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

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

统称期货公司),可为其设立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特

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也可委托资产托

管人申请办理开户手续。

30

2.12.2【申请材料】申请开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账户,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对

于“名称”一项,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应填写“期

货公司全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委托人名称应为资

产管理计划名称;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应填写

“期货公司全称-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应根据资产管理计

划说明书中的名称填写。

对于“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填写期货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对于“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

填写期货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此外,需在“备注”一

栏注明开户数量。

(2)期货公司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期货公司开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中

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4)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出具的该产品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的

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1

(5)设立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对于期货公

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需提供已签章生效的期货资产管

理合同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期货公司单

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的,需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等计划成立证明文件原件。对于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需提供已生效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原

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6)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协议。期货公司与资产

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或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的复印

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授权材料。包括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

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需加盖经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2.13.1【开户主体】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委托托管人

为投资组合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13.2【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32

中 “名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投资组合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社保

理事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社保

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填写;在“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

(2)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

(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基金托管人开立证

券账户的委托书(需加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公章);

(4)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管理人公章);

(5)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

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2.14.1【开户主体】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函

33

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申请开

立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包括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资产规

模在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以内时,可以在不同市

场各开立10个证券账户,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元的,最多

可在不同市场各开立20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企业年金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开立。

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证券账户及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的

开立参照企业年金基金办理。

2.14.2【申请材料】托管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仅

首次开立时提供),其中“名称”一项应当为“企业年金计

划名称-托管人全称”,“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

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

登记号)填写,“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当为年金

设立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

量;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

确认函(含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和拟设立的

证券投资组合个数)(需加盖托管人业务章);

34

(3)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户的

委托书;

(4) 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需加盖

托管人公章);

(5)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7)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

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对分行开办企业年金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2.15.1【开户主体】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

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的合格境外机构,可委托托管人申

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

特殊账户对应,每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最多申请

在不同市场各开立3个证券账户。

2.15.2【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35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为QFII名称,应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

币特殊账户批复中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相同,“主要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在“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托管人QFII业务清算编号和深市托

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2)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

格的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

(3)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

印件;

(5)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7)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证券公司签订的

错误交易防范和处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国家外汇局关于合格投资者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

币特殊账户的批复文件;

(9)境内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QFII专用交易单元的说

明;

(10)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

36

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中

国结算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QFII证券账户业务的

资格。);

(11)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12)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13)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

对经办人的授权书(托管人首次受托申请QFII开户需加盖

公章,再次受托办理时仅需加盖预留印鉴);

(1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5.3【一次性授权】QFII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账

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券

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查询、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行

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在

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

(RQFII账户)

2.16.1【开户主体】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RQFII证券

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RQFII外汇登记证

37

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

特殊账户对应,每个人民币特殊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最

多申请开立3个证券账户。

2.16.2【申请材料】经办人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下

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以

RQFII自身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名称”一项为RQFII全称;

RQFII为其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名称”

一项为“RQFII全称-基金或产品”,基金或产品名称以设立

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的名称为准;“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一项应为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在“备注”

中注明开户数量,沪市托管人QFII业务清算编号和深市托

管人结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

件及复印件;

(3)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RQFII外汇登记证原件及

复印件;

(4)境内证券公司出具的关于RQFII专用交易单元的

说明;

(5)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

38

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

(6)RQFII委托托管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7)托管人关于为RQFII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情况

说明,应包括人民币特殊账户名称、账户号;

(8)托管人为RQFII管理的基金或产品申请开立证券

账户时,还需提供基金或产品设立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

印件;

(9)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印鉴卡正面盖托管业务

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我

公司凭预留印鉴卡确认其受托办理RQFII证券账户业务的资

格。);

(10)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预留印鉴);

(12)托管人出具的对托管业务部门的授权书和该部门

对经办人的授权书(托管人首次受托申请RQFII开户需加盖

公章,再次受托办理时仅需加盖预留印鉴);

(1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6.3【一次性授权】RQFII首次委托托管人开立证券

账户(或变更托管人)时,可以对(新)托管人受托办理证

39

券账户开立、注册资料变更、查询、注销及其他相关业务进

行一次性授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托管人在获得授权之后,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须提供该授权书及复印件。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2.17.1【开户主体】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

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可由相关申请人申请开立相关市场的

一个证券账户。

2.17.2【境外机构申请材料】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战

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见附录 1);

(2)中国证监会和商务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同意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

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

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

略投资的批准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

件,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

供上市公司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

(3)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其主体资格

40

的证明文件;如前述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机构合法存续内容,

还需提供该机构合法存续证明;

如投资者不能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

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

该机构主体资格及合法存续的公证文件;

(4)授权人签署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授权委

托书;

(5)该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

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例如,说明授权人任职资格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

等);

(6)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 16)。

2.17.3【境外自然人申请材料】境外自然人申请开立外

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个人)》(见附录 1)(仅

首次开立时提交);

(2)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

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

41

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

具的持股证明(具体要求同2.17.2中的第2项);

(4)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样式见附录 16)。

2.17.4【其他事项】办理境外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业务

应遵守以下规定:

(1)境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境外投资者

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翻译等相关要求见中国结算《证券账户业

务指南》。

(2)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

权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证明该委托书是在境内签署的,无需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

证明手续。

(3)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

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股份,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股份全

部卖出后,外国战略投资者应当及时申请注销账户。

(4)为便于管理,中国结算对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

户加注专门标识。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18.1【开户主体】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之前,应

申请开立相应市场的一个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

2.18.2【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主要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拟回购股票代码;

(2)提交证监会关于回购无异议函或证监会同意回购

的相关文件(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提供)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提供);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5)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

盖上市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2.19.1【开户主体】上市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上

市公司或资产管理人可以为每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

一个证券账户。

43

2.19.2【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填写“上市公司全称-第X期员工持股计

划”,“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上市公司营业执照

注册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上市公司组织

机构代码证号码;

(2)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上市公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

(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样

式见附录 17);

(5)资产管理人申请开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

账户的,还应当提交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

复印件(需加盖管理人公章)以及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

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法人公章);

(7)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9.3【其他事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人应加强自律,

44

不得为购买非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2.20.1【开户主体】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市业务

备案的证券公司,可至北京分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

户,用于做市交易。

2.20.2【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开户时,应当提交如

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见附录 1),其

中“名称”一项应填写“XX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主要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项应为证券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证号码;在“备注”中注明开户数量;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主办券商业务备

案函》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

一致”);

(3)首次申请开立做市证券账户的,还需提供做市专

用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原件(见附录 18);

(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

盖机构公章);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

45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3【受理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司申请开立、变更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申请人可到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临柜办理,也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

46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3.1.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

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

关系的,可以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但是,没有委

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不能查询到联系信息。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查询业务,也可以由中国结算

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3.1.2【特殊机构查询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证券账户

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3)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1.3【产品查询申请材料】产品证券账户的查询业务,

可以由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应

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47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经办人所在单位有查询产品账户权限的证明文件

(如资产管理合同、资产托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3)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

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1.4【查询定向资产管理账户】投资者申请查询其名下

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需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

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3.2.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

信息变更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

台办理。

3.2.2【特殊机构账户信息变更的申请材料】特殊机构账

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账户变更,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48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发证机关出具的账户信息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3)特殊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4)特殊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3【产品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产品名称发生变更后,

由原账户开立申请人负责办理;原账户开立申请人发生变更

的,由变更后的相应当事人负责办理。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

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产品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

名称变更的确认函);

(3)有权变更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托管协议);

(4)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

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9

(6)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

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4【变更托管人申请材料】产品托管人变更后,涉及

证券账户名称变更的,新托管人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批复的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

人公章);

(4)新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需加盖新托管人公章);

(5)新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产品托管人变更后,不涉及证券账户名称变更的,新托

管人需要向中国结算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需加盖新托管人

公章)。

50

3.2.5【变更深市交易单元】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变

更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深市交易单元的,应遵循以下

操作步骤:

(1)将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成普通证券账户;

(2)由证券公司将普通证券账户内的相关证券通过券商

系统转托管至新专用交易单元;

(3)转托管业务办理完成次日后将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

转换,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转托管业务由证券

公司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2.6【其他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变更业务的,还应遵守

以下规定: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其中,“姓名”

或“名称”一项的填写应参照本指南账户开立中的具体规定。

(2)QFII或RQFII变更托管人的,除提交3.2.4条中

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托管人出具的解除托管关系的《确认

函》、托管人结算账号。

涉及沪市A股证券账户变更托管人的,还应当到上海分

公司办理指定结算关系变更手续。

(3)QFII或RQFII变更境内证券公司的,除提交3.2.4

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原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委托关系的

51

《确认函》、沪市托管人QFII业务清算编号和深市托管人结

算账号和证券公司交易单元号。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3.3.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注销业务,

应当由有委托交易关系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没有委托交易

关系的,可以由任意一家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中国

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

3.3.2【特殊机构注销申请材料】特殊机构申请证券账户

注销业务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

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

还需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3【产品证券账户注销申请材料】证券资产托管人或

资产管理人申请证券账户注销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有权注销产品证券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2

(如托管协议);

(3)取得相应托管人资格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

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经办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还需法定代表

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4【其他要求】办理产品证券账户注销业务,还需注

意以下事项:

(1)证券公司申请注销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

应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备注”一项注明“注销定

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还应提交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印件。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

登记证失效后,托管人应及时申请注销证券账户。

(3)申请QFII账户、RQFII账户注销业务的,托管人

除提交3.3.3条中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证券公司出具的解除

委托关系的《确认函》。

53

3.3.5【开户代理机构业务办理要求】开户代理机构为特

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办理注销业务的,应当按照《证券账

户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1【休眠账户查询】特殊机构可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

查询其所持有的子账户是否休眠。

3.4.2【休眠激活业务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应在中国结算

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3.4.3【业务申请材料】特殊机构办理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见附录 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

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及法

定代表人签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4【休眠账户注销】 特殊机构也可选择注销休眠账

户,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第一个新开的账户免收开户费。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一、一般规定

3.5.1【受理机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

维护业务,应当由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柜台办

理。

3.5.2【业务申请人】产品证券账户的关联关系维护业务,

有资产托管人的,应当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没有资产托

管人的,应当由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

二、关联关系确认

3.5.3【关联关系确认原则】特殊机构或产品证券账户的

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行应当按照同一证券账户持有人所开立

不同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资产属于同一人的原则,确认不同证

券子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向中国结算申报。

3.5.4【业务范围】应当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的账户范

围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

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与对应的基础账户

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类账户的关联关系

确认业务。

3.5.5【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

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确认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参见

55

本指南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三、关联关系转挂

3.5.6【关联关系转挂条件】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仅限于在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关

键信息均相同的一码通账户之间进行。

3.5.7【关联关系转挂情形】对于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

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1)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进行一码通账户

合并的;

(2)具有多个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需要将某一一码通账

户下的子账户挂到其他一码通账户下的。

3.5.8【业务范围】信用证券账户、沪市B转A特殊账户

与对应的基础账户的关联关系联动,中国结算不单独受理此

类账户的关联关系转挂业务。

3.5.9【业务申请材料】业务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

券账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时,应当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详见

办理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申请材料。

56

附录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

2、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产品)

3、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

57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适用于机构)

身份信息

机构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

文件类别

□ 工商营业执照 □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 其他证件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国籍或地区

证件有效期截

止日期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机构简称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一般法人机构

□社团法人 □工会法人 □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

□证券公司 □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境内机构

特殊法人机构

□保险公司 □破产管理人 □其他特殊法人机构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非法人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境外一般机构 □境外代理人 □境外证券公司 □境外基金公司

境外机构

□外国战略投资者 □其他

□国务院国资委管辖 □地方国资委管辖 □其他国有企业 □非国有

□境内资本 □三资(合资、合作、外资) □境外资本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联系信息

联系人

单位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公司网址

服务信息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 是 □ 否

证券账户开立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单位传真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机构类别

国有属性

资本属性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

一码通账户号码: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其他(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8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59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适用于产品)

身份信息

产品名称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产品简称

国籍或地区

□ 工商营业执照 □ 批文 □ 登记证书 □ 其他证件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基本信息

产品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产品无到期日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保险)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信托)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单一)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多客户)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信托产品 □保险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企业年金计划 □全国社保基金 □地方社保基金

□养老金产品 □ QFII □ RQFII □其他

名称

资产管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名称

资产托管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姓名

联 系 人

单位电话

联系地址

公司网址

4、服务信息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联系信息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产品类别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单位传真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 是 □ 否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一码通账户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其他(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备注: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严格遵守《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0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6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适用于自然人)

身份信息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出生日期

教育程度

国籍或地区

□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护照 □其他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基本信息

年 月 日

民族

性别 □ 男 □女

□博士 □硕士 □本科 □大专 □高中 □中专 □初中及以下

□文教科卫专业人员 □党政(在职,离退休)机关干部

□企事业单位干部 □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人

□农民 □个体 □无业 □

□学生 □证券从业人员 □离退休 □其他

联系信息

移动电话

服务信息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证券账户开立

邮编

固定电话

职业

联系地址(含收件人)

电子邮箱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是 □否

□一码通账户号码: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其他(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2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63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1、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子账户查询、变更、

休眠激活、账户注销业务、网络服务业务)

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

认、转挂业务)

3、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冒开、解除

挂失业务)

64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姓名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码通账户号码

联系电话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查询内容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变更项 变更前资料 变更后资料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国籍或地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其他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休眠账户激活

证券账户号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注销

证券账户号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网络服务

□申请开通用户 □申请重置密码 网络服务密码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65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66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转挂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认

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与该一码通账户具有关联

关系的证券子账户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子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账户关联关系误确

认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

转出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转入一码通证券账户号码

关联关系转挂的证券子账

户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子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账户关联关系误确

认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67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68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冒开、解除挂失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一码通账户号码

姓名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证券账户冒开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联系电话

投资者身份信息被冒用

涉及的证券账户号码

本人声明从未曾开立和使用上述申报冒开的证券账户,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也非本人所有。为维护

本人合法权益,请核查账户有关情况,并申请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处理以上证

券账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账户解除挂失

申请解除挂失证券账户

号码

本人承诺上述解除挂失的账户确属本人开立并使用,账户内资产确属本人所有,对由于解除挂失

他人账户而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69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

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

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

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

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

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

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

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

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

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

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

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

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

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

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

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

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

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

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

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

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

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

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

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70

附录 3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公司全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简称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北京高华证券

渤海证券

财富里昂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高盛高华证券

光大证券

华福证券

7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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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6

47

48

49

50

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际大和证券

海通证券

航天证券

和兴证券

财达证券

恒泰长财证券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72

5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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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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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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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信方正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开源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诚浩证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五矿证券

西部证券

73

79

80

8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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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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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

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德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投证券

民族证券

银河证券

中山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证券(浙江)

中信万通证券

中信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众成证券

10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 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74

106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英证券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

107

责任公司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108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任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109

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110

公司

111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1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3 上海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114

公司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115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

东方证券资管

东方花旗

宏信证券

光大资管

浙商证券资管

海通证券资管

注:证券公司简称规则为,以“证券”结尾,去掉“(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规则为,以“资管”

结尾,去掉“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名称开头的地名。

75

附录 4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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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公司全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简称

国泰基金

南方基金

华夏基金

华安基金

博时基金

鹏华基金

长盛基金

嘉实基金

大成基金

富国基金

易方达基金

宝盈基金

融通基金

银华基金

长城基金

银河基金

泰达宏利基金

国投瑞银基金

万家基金

金鹰基金

招商基金

华宝兴业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

基金

7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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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公司基金

海富通基金

长信基金

泰信基金

天治基金

景顺长城基金

广发基金

兴业全球基金

诺安基金

申万菱信基金

中海基金

光大保德信基金

华富基金

上投摩根基金

东方基金

中银基金

东吴基金

国海富兰克林基

天弘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

新华基金

汇添富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

交银施罗德基金

信诚基金

77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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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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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74

7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基金

华商基金

汇丰晋信基金

益民基金

中邮创业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

诺德基金

中欧基金

金元惠理基金

浦银安盛基金

农银汇理基金

民生加银基金

纽银梅隆西部基

浙商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

富安达基金

财通基金

方正富邦基金

长安基金

国金通用基金

安信基金

德邦基金

华宸未来基金

红塔红土基金

英大基金

江信基金

中原英石基金

78

76

77

78

79

80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基金

前海开源基金

东海基金

中加基金

兴业基金

注:基金管理公司简称规则为,以“基金”结尾,去掉“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简称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基金管理子公

司简称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万家共赢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财富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资本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深圳平安大华

公司 汇通财富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千石创富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投资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新华富时

基金管理子公司全称

79

附录 5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托管人全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托管人简称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华夏银行

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民生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北京银行

平安银行

广发银行

邮储银行

上海银行

渤海银行

19

20

21

22

23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银行

汇丰银行

渣打银行

花旗银行

德意志银行

中国结算

81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证券自营账户使用,加强公司内部自营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我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自营账户,全部以本公司法人名义登记。

二、证券自营账户仅用于本公司自营、承销等相关业务。

三、公司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与完整。

四、不擅自转让、转借或出租证券自营账户。

五、本公司变更登记、破产清算后,向登记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自营账户。

六、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营账户从事以下活动: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

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2.利用自营账户操纵市场,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3.会员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

七、本公司保证所有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证券均为本公司的自营证券,不存在权属

争议。

八、本公司承诺,由非交易过户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本公司承担,与

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无关。

证券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82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姓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一码通账户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

转换子账户号码 转换类型

□ 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 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已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等方式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如有)已签名。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83

附录 8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合伙人

名称

国籍/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文承担责填写说明(填写新

地区 文件类型 文件号码 件截止日期 任方式 增或删除)

(表格不够时,可另附录填)

84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资管业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现申请为我司配发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号。信用证券账号对应的投资者普通证

券账号如下:

投资者普

通账号

普通账

户全称

信用账户指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证券公司普通交易开户代理

网点号

定交易单元 清算编号/交易单元 清算编号/交易单元

托管人盖章 证券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85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使用,

加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

定,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或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易

的,在上述任何一个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公司

的相关规定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贵公司有

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四、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由本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86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保监会相关业务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我司特申请

开立以下保险产品账户。

保险产品名称

采用模式

交易单元号

交易单元所属机构全称

托管人全称

我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贵公司关于证券账户管理的规定,

不利用上述保险产品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

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

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采用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和参与特殊机构客户

模式;

2、 交易单元号: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填写租用的交易单元号;特殊机

构客户模式,填写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3、 交易单元所属机构全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的,填写租用机构全称;

特殊机构客户模式,签订协议证券公司全称。

4、 托管人全称:填写保险产品托管人全称。

87

附录 12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承诺:

一、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无任何交

易的,在上述任何一个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公

司相关规定注销专用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贵公司有

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四、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由本公司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88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行承诺:在贵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仅限于以下第( )

项用途:

一、用于办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

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规定的

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

二、用于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证券的处置。本行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

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行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9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同意 分(支)行向贵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该账户仅限以下第( )项用途:

一、用于办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

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规定的

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

二、用于因行使质押权等合法原因而持有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证券的处置。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90

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使用,加强银行理财产

品证券账户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贵公司开立的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仅限于参与

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

收益类产品的投资。

二、本行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当发生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或被主管机关依法终止等

情形,本行将督促托管人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

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托管人未及时注销证券账户的,在账

户内资产处置完毕的情况下,贵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注销。

四、本行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由本行承担。

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行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91

附录 16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本申请人承诺:在贵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

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前述股

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

卖,请贵司对该账户设置限制买入措施。

本申请人同意在该账户中的证券处置完毕(无证券余额)

后,贵司有权直接注销该账户。该账户开立和使用若引发任

何法律纠纷,均由本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章/签字:

日期:

92

附录 17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本公司向贵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

并承诺:

一、在贵公司开立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仅

限于管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会用于购买非本公司发行

的股票或接受非本公司股票的赠予。

二、本公司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员

工持股计划终止等情形时,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本公司未按要求注销证

券账户的,贵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四、本公司不利用该证券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所禁止的行为,因不当使用该证券账户而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93

附录 18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做市商适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公司向贵公司申请开立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并承诺:

一、所有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均以本公司法人名义申

请,并保证本公司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当开

户资料因变更登记、破产清算等事项发生变化时,本公司保

证及时申请变更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或注销做市专

用证券账户。

二、本公司做市资格终止时将及时注销做市专用证券账

户。

三、按规定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报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资料。

四、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做市业务,不转让、出借

或转借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贵公司有关

证券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利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从事法律、

法规、政策和贵公司相关规定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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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券   账户   管理   机构   资产   公司   业务   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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