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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

更新时间:2025-02-23 14:25:2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碳单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

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1991.02.06

• 【文 号】民办函[1991]17号

• 【施行日期】1991.02.0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

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1991)17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六日)

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天津市民政局:

经我部批准,并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认,现对天津、烟台两市SOS儿

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

行。

一、儿童村村长、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月工资标准一律增加40—5

0元。工作人员工资由于一九八八年调整工资时未作过调整,此次调整平均每人增

加60元。

二、参照我国工资结构,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两部

分组成。即:

村长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90元

村长助理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助理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10元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40元(平均

数)

三、按照国际SOS儿童村总部规定,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十三

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

四、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收入外,在儿童村内免交住房费用,并按孤儿的

伙食费标准供给伙食费用。

五、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调到儿童村工作的,可参加国内工资调整,但不按国

内调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虚调的工资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离儿童村时确

定国内工资等级的依据。

六、对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午餐补

贴。凡上班的,每人每天补贴一元。节假日休息或因故不上班的,不予补贴。

七、儿童村孤儿生活费标准,天津市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6元,烟台

市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1元。其中,伙食费提高5元,服装费提高3元,学

习费提高3元,水电费和杂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八、新建的齐齐哈尔市SOS儿童村落成后,所有工作人员妈妈工资和孤儿

生活费标准亦按此调整方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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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儿童村   工资   调整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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