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碳单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工
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1991.02.06
• 【文 号】民办函[1991]17号
• 【施行日期】1991.02.0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儿童村
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1991)17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六日)
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天津市民政局:
经我部批准,并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认,现对天津、烟台两市SOS儿
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实
行。
一、儿童村村长、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月工资标准一律增加40—5
0元。工作人员工资由于一九八八年调整工资时未作过调整,此次调整平均每人增
加60元。
二、参照我国工资结构,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两部
分组成。即:
村长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90元
村长助理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助理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10元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40元(平均
数)
三、按照国际SOS儿童村总部规定,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十三
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
四、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收入外,在儿童村内免交住房费用,并按孤儿的
伙食费标准供给伙食费用。
五、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调到儿童村工作的,可参加国内工资调整,但不按国
内调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虚调的工资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离儿童村时确
定国内工资等级的依据。
六、对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午餐补
贴。凡上班的,每人每天补贴一元。节假日休息或因故不上班的,不予补贴。
七、儿童村孤儿生活费标准,天津市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6元,烟台
市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1元。其中,伙食费提高5元,服装费提高3元,学
习费提高3元,水电费和杂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八、新建的齐齐哈尔市SOS儿童村落成后,所有工作人员妈妈工资和孤儿
生活费标准亦按此调整方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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