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白杨礼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8.12.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
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
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
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经营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
车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不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仍通过原方式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税控盘供应商
本市税控盘供应商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方式附后),本市纳税
人可以到该公司上海公司购买税控盘。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购买税控盘和
传输盘,单价人民币690元/只。
三、税控系统的培训和维护
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发布在互联网(网址:http://)上,由纳税
人自行下载(免费),培训及维护由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需费
用由市局支付,纳税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其他要求
各分局应认真做好本次税控系统推广工作,及时与税控盘供应商、税控系统维
护商联系,尽早安排纳税人购买税控盘以及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2009年1月1
日起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
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
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
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
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
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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