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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外汇核销单

更新时间:2025-02-22 05:41:1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感知境界)

国家取消外汇核销单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

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

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

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

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

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

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

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

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

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

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

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

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

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

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

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

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

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

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

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

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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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出口   企业   外汇   收汇   监管   管理   规定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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