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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
积金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8.05
• 【字 号】青政发[2002]76号
• 【施行日期】2002.08.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青政发[2002]7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监督体制,规范公积金运作,维护公积金所有者
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
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委员会原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调整
到市管委会。市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
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归
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
业务的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审
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市
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
行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
一。市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主任委员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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