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我要x)
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
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
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企业财务通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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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
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
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
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
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
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
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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