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同类项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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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2
各类环境要素评价方法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1、评价标准
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修改单(环发[2001]1号)规定的浓度限值
二级标准,降尘采用本省暂行标准。(见表2-8)
表2-8 污染物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
二氧化硫(mg/m
3
)
二氧化氮(mg/m
3
)
可吸入颗粒物(mg/m
3
)
总悬浮颗粒物(mg/m
3
)
自然降尘(吨/平方公
2、评价方法
⑴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法 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是各项空气污染物的单项指数的加和,可用于评价
城市空气质量整体水平、年际及季节变化情况。空气污染综合指数数值越大,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越
严重,空气质量越差;反之,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小,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较轻,空气质量较好。
其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
i
Ci
Coi
日(月)均值 年平均值
0.15 0.06
0.12 0.08
0.15 0.10
0.30 0.20
18 (本省暂行标准)
式中:P—空气污染综合指数;
i
Ci
—i项空气污染物分指数;
—i项空气污染物的季或年均浓度值;
—i项空气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Coi
n—计入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污染物项数。
根据全省各地空气污染的状况和特征,结合空气常规监测项目情况,计入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
参数为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物,12个城市将可吸
入颗粒物监测结果计入综合污染指数,其他市、县、区以总悬浮颗粒物监测结果计算空气污染综合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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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空气质量达标评价 由单项污染物水平和级别以及综合的空气质量级别进行评价,其中年均
单项污染物级别由环境空气质量的年均值标准确定;综合的空气质量级别的确定为最差一个单项污
染物级别即为空气质量级别。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一级和二级)为达标,超过二级标准(三
级和劣三级)为超标。其中一级为空气接近良好背景水平的优级,二级为空气有一定程度的污染物
存在但影响程度尚可接受的合格水平,三级为空气污染已经达到危害性程度,劣三级为空气污染相
当严重。
⑶污染负荷系数法
计算各项污染物的分指数在综合指数中的构成比例,评价地区中的主要污染物,其数学表达式
为:
式中:
Fi
—i
项空气污染物的负荷系数。
⑷日均空气质量级别
日均空气质量级别根据大气三项综合确定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确定。
API的确定依据是《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
二、降水评价
1、降水监测项目
测定项目有:EC、pH、SO
4
、NO、 F、 Cl、 NH、Ca、Mg、Na、K、降雨(雪)量等。。
各测点可根据需要选测HCO
3-
、Br
-
、HCOO
-
、CH3COO
-
、PO4
3-
、NO
2-
、SO
3
2-
2、降水监测频次及采样
对降雨(雪)量、EC(电导率)、pH三个项目,每个测点基本做到逢雨(雪)必测;对其它项
目每个测点在每月有雨(雪)的情况下至少选一个降雨样品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测定。
若一天中有几次降雨(雪)过程,可合并为一个样品测定;若遇连阴雨(雪),则将上午9:
00至次日上午9:00的降雨(雪)量视为一个样品。
3、降水评价方法
降水酸度(pH值)以pH=5.60作为划分酸雨界限,一般将pH<5.60的降水称为酸雨。用降水pH
年均值和酸雨出现的频率评价酸雨状况。
三、沙尘暴评价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沙尘天气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生字﹝2004﹞
31号)规定进行评价。详见表3-7。
2----4+2+2+++
表3-7 沙尘天气分级颗粒物浓度限值 单位: mg/N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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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浓度限值
沙尘天气分级
(小时值)
一级沙尘天气(浮尘) 1.0≤TSP<2.0
二级沙尘天气(扬沙) 2.0≤TSP <5.0
三级沙尘天气(沙尘暴) 5.0≤TSP <9.0
四级沙尘天气(强沙尘暴) ≥9.0
PM
10
浓度限值
(小时值)
0.60≤PM
10
<1.00
1.00≤PM
10
<2.00
2.00≤PM
10
<4.00
≥4.00
持续时间
≥2小时
≥1小时
注:1、本规定的沙尘天气分级评价项目包括TSP和PM
10
,以其中级别较高者为准;
2、沙尘天气持续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者,其分级下降一级;
3、未达到分级标准的其它沙尘现象统称为“受沙尘天气影响”。
四、地表水评价
1、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24项基本项目。
2、评价标准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五类标准进行水质类别评价,各评价因子标
准限值见表4-1。
表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pH(无量纲) 6~9
饱和率90%(或
溶解氧≥ 6 5 3 2
7.5)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化学需氧量≤ 15 15 20 30 40
生化需氧量≤ 3 3 4 6 10
氨氮≤ 0.15 0.5 1.0 1.5 2.0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氰化物≤ 0.005 0.05 0.2 0.2 0.2
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3、评价方法
⑴水质类别法
采用单因子类别评价方法,将所评价的河流某断面的实测平均浓度值与表4-1中的五类标准
限值进行比较,以该断面(或河流)污染最重因子的类别作为该断面(河段)的水质综合类别。
⑵地表水域功能标准
根据陕西省地表水域功能标准进行水质超标状况评价
⑶综合污染指数法评价
用综合污染指数法及污染分担率来计算和评价各水域(或河流)间的污染程度大小和污染年
际变化(污染指数计算,采用第Ⅲ类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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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指数数学表达式:
式
P
j
P
ij
i1
n
中:P
j
—j断面(河流)水污染综合指数
P
ij
—j断面(河流)i项污染物的污染指数
C
ij
—j断面(河流)i项污染物的年平均值
C
io
—i项污染物评价标准值
n—参与评价污染物项数
b.污染分担率表达式
式中:K
i
—j项因子的污染分担率
⑷河流、水系水质定性评价
依据是《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河流水质评价应注意评价指标的确定,水质超标率和超标倍数计算采用的水质标准类别。
五、湖库及饮用水源地评价
1、监测项目
常规监测项目:地表水水源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项目和水源
地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地下水水源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指标进
行监测。
2、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源水质
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3、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类别法判定水质类别。分为达标、不达标两类,水源地若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则该
水源地为100%超标。
湖库、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依据《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 》。
六、声环境质量评价
1、监测项目与频次
监测项目主要有:(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3)城市功能
区噪声定期监测。
2、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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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详见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dB(A)
功能区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根据GB3096-2008,4a类为道路及内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2011年1月1日前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
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执行昼间70 dB(A)和夜间55 dB(A)的限值。所以本次报告将不加区别地将4a
类区和4b类区通称为4类功能区。
3、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技术规定》(总站物字﹝2003﹞52号)中的等级
划分规定进行评价,详见下表。
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等级划分
重度污
等 级
等效声级
≤68.0
dB(A) 70.0 72.0 74.0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划分
重度污
等 级
等效声级
≤50.0
dB(A)
55.0 60.0 65.0
好 较 好
>50.0~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染
>55.0~>60.0~
>65.0
好 较 好
>68.0~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染
>70.0~>72.0~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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