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池字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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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ory
人文史记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In Ancient Chine Society
文 黄芴 图 东北风6d 东方太白
Divorce System
并非是“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在许多古装剧里,中国古代的离婚,大约是丈夫一怒,
写下休书,将妻子遣送回娘家,这段婚姻就结束了。然而,
古代的丈夫,真的对自己的婚姻有这么大的决定权吗……
提起古时的离婚,大家总会联想到丈夫“一纸休书”,将妻子逐出
家门的情景,似乎婚姻存续与否就是全凭丈夫说了算,但实际上,古
代的离婚,真的和大家想象中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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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GEOGRAPHY
左上图为陆游多
年后跟原妻唐婉
重逢处:沈园;
本页大图为《钗
头凤·红酥手》;
左下图及本页两
小图为记载着古
代婚姻伦理、条
例的典籍。
“七出”与“三不去”
不是想离就能离
婚后无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问题,但在古时候,没
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职。无子出妻,在某些
时代甚至偶尔会超越“不顺父母”,成为出妻的第一
理由。但同时,对于无子出妻,礼法也是有一定限
制的。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只有在妻子年过
五十还没有生子的情况下,以无子之名出妻,才符
合规定。
“淫”“妒”“多言”三条,都是围绕着女性在婚
姻中的行为而订立。上文已经提到,古代的婚姻中,
女性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统纯
正的后代,女性“淫”会使得男方家族的血统纯正
性受到威胁,这是绝对无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妒”一般用于纳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对于丈夫
纳妾的不满,在古人看来,偏房生子也是延续家族
香火的方式之一,妻子善妒,就是对家族传承的阻
碍,所以“妒”自然可以成为出妻理由之一;而“多
言”则是针对女子在夫家的言行:为了维持家族秩序,
防止家族内的冲突,女子应该少言寡语,不谈论是
非。多言的妇女被认为是夫家的祸害,所以夫家可
以将她抛弃。
“有恶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条。在古代,这
条的性质之恶劣,甚至能与“淫”比肩。大家也许
会奇怪,什么是“恶疾”?竟然能与“淫”相比。
在古代,“恶疾”一般指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
即难以医治的疾病,比如眼盲、耳聋、腿脚不便等;
二是疠病,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传染病”。不治之
症与传染病,都会极大程度影响夫家的家族繁衍,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里,最典型的离婚方式就
是出妻。出妻,又称“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
纸休书”式离婚,在这类离婚里,女方没有任何话
语权。但其实,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简单,只
有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这
七个条件也被称为“七出”。
首先是“不顺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称为“舅
姑”,所以这条也叫“不事舅姑”,这是“七出”里
最重要的一条。据《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
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
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
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
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从文献中我
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为妻子
的首要任务,并不是维系夫妻二人关系和睦,而是
要与男方的家人和谐相处,顺从他们。也就是说,
如果男方的父母认为儿媳不够顺从,就算丈夫再不
情愿,这婚怕是也不得不离,《孔雀东南飞》的悲剧,
就是因此发生。不只民间故事,这样被迫出妻的事
情也发生在了陆游身上,他与原妻唐婉,感情本来
极好,但因为陆母担心陆游耽于儿女情长,误了求
取功名,被迫离婚,并因此留下《钗头凤》二首。
第二是“无子”。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里,“下
以继后世”是婚姻极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虽然在今天,发达的现代医学早已证明,
环球人文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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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
孔雀东南飞和离书
无论是将不良基因传到下一代,还是传染病祸及夫
家人,这都是古代以家族为首的伦理观里决不能接
受的。
最后一条是“盗窃”。其实这里的“盗窃”,并
不是跑到别人家里偷东西之类的违法行为。古人认
为,一个家庭里,媳妇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如果
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财产就是“盗窃”,并可以成为
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满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吗?
不一定。丈夫想要离婚,还有一关要过,就是“三
不去”。在古代,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条,
又不是“淫”或者“有恶疾”,丈夫都没那么容易抛
弃她。这堪称“古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三条限制是:
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贫
贱时娶的妻子在富贵后不能休,娶进门时还有家人
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以回的妻子不能休。很显然,
这三条限制,也是与古代的宗法伦理紧密联系的。
无论是从“七出”还是“三不去”中,我们都
可以看出来,这些章法条款所维护的,基本都是家
族的发展和稳定,个人情感基本不会被考虑在内。
所以古时的丈夫们,如果因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
妻,怕是没那么容易的,这婚,还真不是丈夫想离
就能离那么简单。
“义绝”
不想离也必须离
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今天的我们应该尚能理
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离也必须离的
话,对我们而言可能就比较难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
这样的事情确实是存在的,那就是“义绝”离婚。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
法规定的义绝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必须离婚。唐代律法规定,义绝的夫妇如果“违而
不离”就要被判处一年的徒罪;明清的律法则规定,
符合义绝条件但没有离婚的人,要被杖责八十。如
果不离婚,就要坐牢或者被杖责,这惩罚实在是不
轻,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律法还要管别人家的私事?
又是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义绝”呢?或许了解
过义绝的条件之后,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奇葩”规
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义绝的条件还是较为严格的,并且随着时代不
同有所改变,我们一般将古代义绝条件的界定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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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两汉至唐宋,根据汉代典籍
《白虎通·嫁娶》的记载,在严重违背伦理纲常的情
况下,夫妻必须义绝离婚。依据这一精神,唐宋
时期律法中义绝离婚的条件,都与夫妻双方家族
内部的矛盾相关,比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殴打了
对方的直系长辈或是杀害了对方的近亲;夫妻双
方的近亲之间发生了互相杀害的事情;妻子与丈
夫的亲戚通奸或者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
意图谋害丈夫等。
到元明清时期,在前代基础上,义绝条件又进
行了进一步增补:公公调戏或者强奸了儿媳、丈夫
强迫妻子卖淫、丈夫将妻子卖给他人等,都成为义
绝的条件。这些条件某种程度上保护了部分妇女的
最低权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这也算是古代法律
在妇女保护方面的一点努力。
纵观上述义绝条件,我们不难发现,在古代,
婚姻并不是“合两人之好”而是“合两姓之好”,只
要双方家族发生了重大冲突,无论夫妻二人之间情
义到底有没有断绝,都不得不“义绝”离婚。离婚
不由人,这也的确是无奈之事呀。
女方日后的祝福。
也有研究认为,和离其实只是一种委婉的弃妻
方式,因为女子并没有主动发起和离的权利,只
能被动选择同意与否。那么和离这一制度存在的
意义到底是什么呢?也许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离
婚,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情不会受到过大打击,不
坏两姓之好而又能离婚,这或许才是和离制度存
在的最大意义。
那么在古代,女性如果想要离婚,到底要怎么
办才行呢?一般情况下,女性想要离婚,确实不太
可能,但凡事总有例外:呈诉,就是女性主动离婚
的唯一办法。
呈诉,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诉讼离婚”,只要达
到相应条件,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官府呈诉,提
出离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经逃跑、妻子与父亲通
奸、妻子杀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诅咒丈夫等理由
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还没回来、
丈夫逼迫或纵容家中的妻妾与别人通奸、丈夫将妻
妾作为财产抵押、公公强奸媳妇等理由提出离婚。
只要经过官府查实,呈诉理由属实,夫妻就可以在
律法允许下正式离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以宗法伦理
为基础、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顾及,
男方虽然很明显地拥有特权,但这种特权必须是在
宗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之下才能存在。因此真正的离
婚自由,即使对于男性来说,也是很难存在的。
和离与呈诉
弹性的离婚制度
如果妻子没有触犯“七出”里的规定,两家也
没有义绝,古时候就完全没办法离婚了吗?其实倒
也不是。毕竟无论身处什么时代,夫妻二人要是实
在感情不睦,没有办法把日子过下去,完全不让人
离婚,也不太可能。
和离,一般被理解为古代的“协议离婚”。关于
和离的律条,现在最早能考证到的是《唐律疏议·户
婚》里的记载,如果夫妻之间实在是情感不和谐,
两方都希望离婚,就可以和离。与出妻不同,和离
必须经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许下,经过一系列流
程,才算是完成。一般来说,和离是一种不伤及两
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办法,所以和离的流程,往往
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方式:和离书往往由夫
方书写,和离的程序则要由双方亲属出面主持,并
且和离的言辞会较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
方之错,并且在最后会表达解怨、释结的愿望和对
本页图为沈园内的《钗头凤·世情薄》及《钗头凤·红酥手》石刻。
据记载,陆游终生对唐婉念念不忘,这两首词是陆游在沈园与她重逢
后,醉酒伤心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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