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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并非是“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更新时间:2024-11-19 15:25:4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池字组词)

H

istory

人文史记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In Ancient Chine Society

文 黄芴 图 东北风6d 东方太白

Divorce System

并非是“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在许多古装剧里,中国古代的离婚,大约是丈夫一怒,

写下休书,将妻子遣送回娘家,这段婚姻就结束了。然而,

古代的丈夫,真的对自己的婚姻有这么大的决定权吗……

提起古时的离婚,大家总会联想到丈夫“一纸休书”,将妻子逐出

家门的情景,似乎婚姻存续与否就是全凭丈夫说了算,但实际上,古

代的离婚,真的和大家想象中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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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GEOGRAPHY

左上图为陆游多

年后跟原妻唐婉

重逢处:沈园;

本页大图为《钗

头凤·红酥手》;

左下图及本页两

小图为记载着古

代婚姻伦理、条

例的典籍。

“七出”与“三不去”

不是想离就能离

婚后无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问题,但在古时候,没

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职。无子出妻,在某些

时代甚至偶尔会超越“不顺父母”,成为出妻的第一

理由。但同时,对于无子出妻,礼法也是有一定限

制的。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只有在妻子年过

五十还没有生子的情况下,以无子之名出妻,才符

合规定。

“淫”“妒”“多言”三条,都是围绕着女性在婚

姻中的行为而订立。上文已经提到,古代的婚姻中,

女性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统纯

正的后代,女性“淫”会使得男方家族的血统纯正

性受到威胁,这是绝对无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妒”一般用于纳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对于丈夫

纳妾的不满,在古人看来,偏房生子也是延续家族

香火的方式之一,妻子善妒,就是对家族传承的阻

碍,所以“妒”自然可以成为出妻理由之一;而“多

言”则是针对女子在夫家的言行:为了维持家族秩序,

防止家族内的冲突,女子应该少言寡语,不谈论是

非。多言的妇女被认为是夫家的祸害,所以夫家可

以将她抛弃。

“有恶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条。在古代,这

条的性质之恶劣,甚至能与“淫”比肩。大家也许

会奇怪,什么是“恶疾”?竟然能与“淫”相比。

在古代,“恶疾”一般指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

即难以医治的疾病,比如眼盲、耳聋、腿脚不便等;

二是疠病,也就是今天我们说的“传染病”。不治之

症与传染病,都会极大程度影响夫家的家族繁衍,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里,最典型的离婚方式就

是出妻。出妻,又称“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

纸休书”式离婚,在这类离婚里,女方没有任何话

语权。但其实,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简单,只

有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这

七个条件也被称为“七出”。

首先是“不顺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称为“舅

姑”,所以这条也叫“不事舅姑”,这是“七出”里

最重要的一条。据《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

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

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

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

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从文献中我

们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为妻子

的首要任务,并不是维系夫妻二人关系和睦,而是

要与男方的家人和谐相处,顺从他们。也就是说,

如果男方的父母认为儿媳不够顺从,就算丈夫再不

情愿,这婚怕是也不得不离,《孔雀东南飞》的悲剧,

就是因此发生。不只民间故事,这样被迫出妻的事

情也发生在了陆游身上,他与原妻唐婉,感情本来

极好,但因为陆母担心陆游耽于儿女情长,误了求

取功名,被迫离婚,并因此留下《钗头凤》二首。

第二是“无子”。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里,“下

以继后世”是婚姻极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虽然在今天,发达的现代医学早已证明,

环球人文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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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妻

孔雀东南飞和离书

无论是将不良基因传到下一代,还是传染病祸及夫

家人,这都是古代以家族为首的伦理观里决不能接

受的。

最后一条是“盗窃”。其实这里的“盗窃”,并

不是跑到别人家里偷东西之类的违法行为。古人认

为,一个家庭里,媳妇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如果

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财产就是“盗窃”,并可以成为

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满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吗?

不一定。丈夫想要离婚,还有一关要过,就是“三

不去”。在古代,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条,

又不是“淫”或者“有恶疾”,丈夫都没那么容易抛

弃她。这堪称“古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三条限制是:

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贫

贱时娶的妻子在富贵后不能休,娶进门时还有家人

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以回的妻子不能休。很显然,

这三条限制,也是与古代的宗法伦理紧密联系的。

无论是从“七出”还是“三不去”中,我们都

可以看出来,这些章法条款所维护的,基本都是家

族的发展和稳定,个人情感基本不会被考虑在内。

所以古时的丈夫们,如果因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

妻,怕是没那么容易的,这婚,还真不是丈夫想离

就能离那么简单。

“义绝”

不想离也必须离

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今天的我们应该尚能理

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离也必须离的

话,对我们而言可能就比较难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

这样的事情确实是存在的,那就是“义绝”离婚。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

法规定的义绝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必须离婚。唐代律法规定,义绝的夫妇如果“违而

不离”就要被判处一年的徒罪;明清的律法则规定,

符合义绝条件但没有离婚的人,要被杖责八十。如

果不离婚,就要坐牢或者被杖责,这惩罚实在是不

轻,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律法还要管别人家的私事?

又是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义绝”呢?或许了解

过义绝的条件之后,我们才能明白这一“奇葩”规

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义绝的条件还是较为严格的,并且随着时代不

同有所改变,我们一般将古代义绝条件的界定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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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TURAL GEOGRAPHY

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两汉至唐宋,根据汉代典籍

《白虎通·嫁娶》的记载,在严重违背伦理纲常的情

况下,夫妻必须义绝离婚。依据这一精神,唐宋

时期律法中义绝离婚的条件,都与夫妻双方家族

内部的矛盾相关,比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殴打了

对方的直系长辈或是杀害了对方的近亲;夫妻双

方的近亲之间发生了互相杀害的事情;妻子与丈

夫的亲戚通奸或者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

意图谋害丈夫等。

到元明清时期,在前代基础上,义绝条件又进

行了进一步增补:公公调戏或者强奸了儿媳、丈夫

强迫妻子卖淫、丈夫将妻子卖给他人等,都成为义

绝的条件。这些条件某种程度上保护了部分妇女的

最低权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这也算是古代法律

在妇女保护方面的一点努力。

纵观上述义绝条件,我们不难发现,在古代,

婚姻并不是“合两人之好”而是“合两姓之好”,只

要双方家族发生了重大冲突,无论夫妻二人之间情

义到底有没有断绝,都不得不“义绝”离婚。离婚

不由人,这也的确是无奈之事呀。

女方日后的祝福。

也有研究认为,和离其实只是一种委婉的弃妻

方式,因为女子并没有主动发起和离的权利,只

能被动选择同意与否。那么和离这一制度存在的

意义到底是什么呢?也许是因为通过这种方式离

婚,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情不会受到过大打击,不

坏两姓之好而又能离婚,这或许才是和离制度存

在的最大意义。

那么在古代,女性如果想要离婚,到底要怎么

办才行呢?一般情况下,女性想要离婚,确实不太

可能,但凡事总有例外:呈诉,就是女性主动离婚

的唯一办法。

呈诉,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诉讼离婚”,只要达

到相应条件,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官府呈诉,提

出离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经逃跑、妻子与父亲通

奸、妻子杀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诅咒丈夫等理由

提出离婚;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还没回来、

丈夫逼迫或纵容家中的妻妾与别人通奸、丈夫将妻

妾作为财产抵押、公公强奸媳妇等理由提出离婚。

只要经过官府查实,呈诉理由属实,夫妻就可以在

律法允许下正式离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以宗法伦理

为基础、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顾及,

男方虽然很明显地拥有特权,但这种特权必须是在

宗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之下才能存在。因此真正的离

婚自由,即使对于男性来说,也是很难存在的。

和离与呈诉

弹性的离婚制度

如果妻子没有触犯“七出”里的规定,两家也

没有义绝,古时候就完全没办法离婚了吗?其实倒

也不是。毕竟无论身处什么时代,夫妻二人要是实

在感情不睦,没有办法把日子过下去,完全不让人

离婚,也不太可能。

和离,一般被理解为古代的“协议离婚”。关于

和离的律条,现在最早能考证到的是《唐律疏议·户

婚》里的记载,如果夫妻之间实在是情感不和谐,

两方都希望离婚,就可以和离。与出妻不同,和离

必须经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许下,经过一系列流

程,才算是完成。一般来说,和离是一种不伤及两

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办法,所以和离的流程,往往

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方式:和离书往往由夫

方书写,和离的程序则要由双方亲属出面主持,并

且和离的言辞会较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

方之错,并且在最后会表达解怨、释结的愿望和对

本页图为沈园内的《钗头凤·世情薄》及《钗头凤·红酥手》石刻。

据记载,陆游终生对唐婉念念不忘,这两首词是陆游在沈园与她重逢

后,醉酒伤心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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