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巨人的城堡)
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道测量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社会化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理顺用工关系,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短期劳务用工等。
第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中心通过签
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中心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
代性岗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 短期劳务用工是指直接与中心签订短期劳务用工
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在中心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工
作的用工形式。
第二章 新增、续签
第五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暂停新增
劳务派遣用工。
第六条 新增短期劳务用工的条件
(一)紧缺工种且现有在职人员难以补员;
(二)身体健康(需提供体检结果或健康证明),胜任岗位
工作,具备岗位需要的相应证书,无不良工作记录;
(三)如为已退休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从
事专业技能型岗位工作的可酌情放宽到65周岁。
第七条 新增、续签短期劳务用工的程序
(一)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教育处提出短期劳务
用工需求意向,填写并提交《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短期劳务用工审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续签短期劳务用工的,
应在劳务合同(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交审批表。
(二)人事教育处根据中心岗位设置空缺情况提出意见,报
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社会化用工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
贴。
第九条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月发
放。
(一)劳务派遣用工
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为标准,由劳务
派遣公司发放;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用的,
基本工资分别增加200元/月、400元/月;在中心组织的劳务派
遣用工达标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继续保留相应增资待遇。
(二)短期劳务用工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与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的,按合同
(协议)约定金额为标准;新聘短期劳务用工基本工资为武汉市
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工作实绩和贡献,包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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