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

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2-23 19:31:2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巨人的城堡)

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航道测量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社会化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理顺用工关系,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劳务派遣用工、短期劳务用工等。

第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中心通过签

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中心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

代性岗位工作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 短期劳务用工是指直接与中心签订短期劳务用工

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在中心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工

作的用工形式。

第二章 新增、续签

第五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暂停新增

劳务派遣用工。

第六条 新增短期劳务用工的条件

(一)紧缺工种且现有在职人员难以补员;

(二)身体健康(需提供体检结果或健康证明),胜任岗位

工作,具备岗位需要的相应证书,无不良工作记录;

(三)如为已退休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从

事专业技能型岗位工作的可酌情放宽到65周岁。

第七条 新增、续签短期劳务用工的程序

(一)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教育处提出短期劳务

用工需求意向,填写并提交《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短期劳务用工审

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续签短期劳务用工的,

应在劳务合同(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交审批表。

(二)人事教育处根据中心岗位设置空缺情况提出意见,报

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社会化用工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

贴。

第九条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月发

放。

(一)劳务派遣用工

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金额为标准,由劳务

派遣公司发放;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用的,

基本工资分别增加200元/月、400元/月;在中心组织的劳务派

遣用工达标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继续保留相应增资待遇。

(二)短期劳务用工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与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协议)的,按合同

(协议)约定金额为标准;新聘短期劳务用工基本工资为武汉市

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工作实绩和贡献,包括月

本文发布于:2024-03-14 10:0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88/559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长江航道测量中心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pdf

标签:用工   中心   劳务   岗位   派遣   工作   测量   社会化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