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发(作者:坐也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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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5﹞12号
【发文日期】1995-02-11
【实施时间】1995-0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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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两套税务机构要设后税收征管工作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
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保障国防大学家税收收入,维护政党的经济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加强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的
如下意见。
一、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和进行
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各级国税机关不权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稽核检查,同时也
要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应当看到,在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和
条件有严格的限定,而众多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相互间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他们与广大
消费者的商业联系,还必须以普通发票作为基本的商事凭证,如果有关工作跟不上,就难以
有效地遏制利用发票隐匿收入,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因
此,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机关报重视和搞好普通
发票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发票的管理扫流转税的电子表属划分的这一基本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经济业务按规定需要使用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包括统一发
票、专用发票、电脑发票、自拟格式发票),均应由国税系统负责管理。按我省现行发票的
种类划分:主要有各种工业发票;各种商业批发、零售发票;汽车维修发票;修理修配发
票;缝纫业发票;收购发票;集贸市场发票等。
对于涉外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及集贸市场的发票管理,在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
新的规定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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