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兵圣孙武)
乘人之危是什么意思
导读: 【成语】:
乘人之危
【拼音】:
[chéngrénzhīwēi]
【解释】:
在别人遇到危难的时候去威胁损害。
【出处】:
《后汉书·盖勋传》:“谋事杀良,非忠也;乘人之危,非仁也。”
【举例造句】:
心想这不是乘人之危么?我老赵岂是这样的人。
【成语典故】:
东汉时,盖勋因为人正直,很有才干,被举为孝廉,当上了郡太
守的主要属官——长史。盖勋所在的郡属凉州刺史梁鹄(hu)管辖,而
梁鹄又是盖勋的朋友。
当时,受凉州刺史管辖的武威太守横行霸道,干尽了坏事,老百
姓对他恨之入骨,又敢怒不敢言。但是,梁鹄的属官苏正和却不畏强
霸,敢于碰硬,依法查办武威太守的罪行。
不料,梁鹄生怕追查武威太守的罪行会涉及到高层权贵,连罪自
己,焦虑不安。他甚至想杀了苏正和灭口,但又吃不准这样做是否妥
当,于是打算去找好友盖勋商量究竟该怎么办。
也正巧,盖勋与苏正和是一对冤家。有人向他透露刺史将要和他
商量如何处置苏正和,并且建议他乘此机会,劝刺史杀了苏正和,来
个公报私仇。盖勋听了断然拒绝说:“为个人的私事杀害良臣,是不
忠的表现;趁别人危难的时候去害人家,是不仁的行为。”
之后,梁鹄果然来与他商议处置苏正和的事。盖勋打比方规劝梁
鹄说:“喂养鹰鸢(yuan),要使它凶猛,这样才能为您捕获猎物。如
今它已经很凶猛了,您却想把它杀掉。既然如此养它又有什么用呢?”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
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
的合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
紧迫需要;(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
了合同;(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
严重不利。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乘人之危的行为一般会带来显失
公平的后果,但它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使其不得不作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则是利用对方经验
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
主观恶性较大。乘人之危与胁迫都涉及到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心的意
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
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结果;而乘人之危
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使其不得已与之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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