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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7

更新时间:2025-01-06 03:18:1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8日发(作者:6s管理标准)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某甲从A省拐骗18周岁少女1人,欲卖至B省。在拐卖途中,某甲几次强行奸淫该女,并强迫其卖淫,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应实行数罪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与强迫卖淫罪,此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不宜单独定罪而应作为强迫卖淫罪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从重处罚的条件C.只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因为其拐卖行为尚未完全实现D.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其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的行为只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条件而不单独定罪2.关于处断原则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对于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C.对于牵连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D.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3.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3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1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4.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B.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 )A.甲盗窃机场的照明灯,数额较大B.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C.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50万元定金后逃逸D.丁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

2.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3.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4.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有( )。A.甲因诈骗被害人5万元现金被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发现甲在此之前曾经采用同样手段两次诈骗他人现金10万元、8万元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狱中服刑期间,乙又将同住一室的戊打成重伤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刑前还有多起受贿行为,金额达20万元D.丁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2004年丁又因强奸罪被捕,后发现其在1998年还曾犯下一起强奸罪行5.下列犯罪行为中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A.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B.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C.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D.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三、简答题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四、案例分析题1.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

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2.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规定,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其强奸、强迫卖淫行为都仅应作为法定处较重刑罚的根据,而不成立数罪。2.C解析: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A表述正确。对于想象竞合犯,因为属于实质上的一罪,故一律从一重罪处断,B表述正确。对于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法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C表述错误。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D表述正确。3.A解析:考查要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是成立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互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性构成标准。(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所以,应当排除C、D项。B项中某乙长期的虐待行为仅仅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不存在数个独立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当排除B项。4.D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这完全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所造成,最常见的是特殊罪名的法条与一般罪名的法条竞合,如各种金融诈骗罪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一般)诈骗罪的竞合。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一般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但特别情况下也有重法条优先适用的。行贿罪和受贿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多项选择题解析: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A选项中甲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丁也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而B选项中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构成盗窃枪支罪,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不是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丙的行为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而非想象竞合犯。故正确答案为A、D。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在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确定的。《刑法》第246条、第261条没有对侮辱罪、遗弃罪规定加重的法定刑,因此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与体罚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转化犯而非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37条虽然规定了强制猥亵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存在加重情形,但加重情形仅限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的法定情形,而没有规定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等其他需要加重处罚的损害结果,属于期间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数罪并罚。B选项,依《刑法》第157条规定,暴力抗拒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须数罪并罚。C选项,依《刑法》第399条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给个人行贿与给单位行贿被法律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应数罪并罚。解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刑罚执行期间新发现的漏罪,无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项符合题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无论新罪与前罪之性质是否相同,均应单独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项符合题意。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一种罪,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C项符合题意。依《刑法》第33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三、简答题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多是数行为。四、案例分析题1.(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2.(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甲盗窃军用枪支的行为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2)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是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虽为牵连犯但应数罪并罚。本案不属于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对甲的行为按抢劫罪一罪处罚。(3)对甲的行为应依抢劫罪定罪。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后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此时甲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应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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