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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九不准违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2-24 05:18:34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3日发(作者:温泉疗养院)

不准违规处理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安徽省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遵循“有案必查、查实必究”原则,特制订以下处理细则。

一、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科室向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科室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该科室、科室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不准开单提成

1.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下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提成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务人员乱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责令将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等不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理,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医务人员直接接受捐赠资助用于发放科内职工福利或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责令退还相应钱款费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给予当事人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医务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等用量信息提供方便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耗材等用量信息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收受回扣

1.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2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回扣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医务人员参加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基建、后勤服务等公司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的,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 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2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医务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已经使用的,按原市场价退还相应金额钱款,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的奖励性绩效,二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延期二年评聘高一级技术职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违反“九不准”当事人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可视其违规情节、认识态度、改正表现等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理。

2.当事人为支部、科室负责人且违反“九不准”规定情节较重的,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按程序免去其负责人职务。

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同时给予其分管领导诫免谈话等处理。

3.对于一人多条或多次违规违纪者除给予上述组织处理外,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医务等管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发生违反“九不准”相应行为的,其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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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不准   给予   处理   违规   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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