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发(作者:汪峰存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容总结
一.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安全生产法第83条)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管理:P212)
二.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汇总表
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
<10人
上报的部门
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1000万元
部门
逐级上报至市级安监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或其授权的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故调查组
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监市级人民政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或其授权的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故调查组
省级人员政府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事故调查组
时限
调查的部门及时限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批复部门
批复时限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3人 县级人民政府
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市级人民政府
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省级人民政府
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国务院
1000万元≥,<3人≥,<10人 10人≥,<50人
5000万元
15日
重大事故
50人≥,<10010人≥,<30人
人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5000万元≥,<1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亿元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 ≥100人 ≥1亿元
3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迟不超过30日
三.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报告、调查详细内容
1. 事故分级三要素:人员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
2. 事故报告的时限
1)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注: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安委办,最长需要9H ,即:单位(1H)→县(2H)→市(2H)→省(2H)→国务院(2H)→国务院安委办
b.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 事故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现场保护
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 事故嫌疑人的控制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6. 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时限:7日
3) 矿山井下事故补报时限:30日
7.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注: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8.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题干中有描述)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性质: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
a.直接责任: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直接人员
b.主要责任: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人员
c.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级别的人员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对事故责任者某某某,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
4) 总结事故教训(这是一起重生产忽视安全的责任事故;这是一起严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责任事故),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参考企业主要负责人7条职责)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时限: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9.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题干中有描述)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题干中有描述)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4-03-03 07:51: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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