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庆国庆绘画)
城市学院职工冬季取暖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x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之规定,为改变我校职工冬季取暖费难于管理和不合理的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省、市发放和收缴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xx省职工住房面积的控制标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收支两条线核算的办法,将过去职工冬季取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按照“谁取暖谁缴费,不取暖不缴费,多取暖多缴费,少取暖少缴费”的原则,对我校职工冬季取暖费进行改。
第二章职工取暖补贴的发放
第三条发放范围:学校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对在学校租赁的民房、培黎校区单身楼中住宿的单身职工和已婚仍在校内占有单身宿舍的职工不发取暖补贴。
第五条发放额核算:按学校正式任命(聘任)的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控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二分之一核定。
1、价格标准:按照《xx市物价关于调整xx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兰价费[2003]398号和《xx市物价关于调整xx市供
热价格的补充通知》兰价费[2003]423号文件及《xx市关于提高居民取暖补助标准的通知》执行。若有新的调价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2、供热时间为5个月(一个采暖期)。
3、职工取暖补贴发放额=价格标准×(住房控制面积上限÷2)×供热时间
4、核算的截止时间:以每年9月30目前学校任命(聘任)的政职务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核算本采暖期取暖费发放金额;对于10月1日以后学校任命(聘任)的政职务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仍按原职务(职称)核算本采暖期取暖费发放金额。对双肩挑干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发。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职务(职称)核发。普通工人的工龄由人事处核定。
第三章学校住房取暖费的收缴
第六条收费范围:学校供热的所有住宅房屋。
第七条收费额核算:收费额=收费标准×学校住房建筑面积×供热时间。
1、收费标准执行xx市物价“住宅供热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4.22元收取”的规定。若有新的调价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2、学校住房建筑面积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核定。
3、供热时间为5个月。
第四章取暖补贴发放和收缴
第八条职工取暖费发放及收缴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核算造册,人事处核定,财务处发放和收缴。
1、在学校无住房的职工,按本人取暖补贴金额,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2、在学校有住房的职工,应发金额减去应缴金额后的剩余金额,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3、在学校有住房的职工,应发金额减去应缴金额不足的差额,将从本人11月份工资中扣除。
4、对在学校工作的双职工应发金额合并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校原有职工冬季取暖费的各种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房产科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2-24 08:4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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