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英国利兹)
李忠革、刘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黑06民终14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丛海彬李美鸥金宁
【审理法官】丛海彬李美鸥金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忠革;刘雪冰
【当事人】李忠革刘雪冰
【当事人-个人】李忠革刘雪冰
【代理律师/律所】阚迪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李加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阚迪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李加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阚迪李加力
【代理律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忠革
【被告】刘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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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应否支付逾期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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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应否支付逾期利息。结合在案借条、上诉人上诉主张和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应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认可欠款事实,且有被上诉人汇款凭证证实,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借款逾期未还,应自约定还款日2019年12月31日的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忠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6:35:54
李忠革、刘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6民终14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迪,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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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忠革因与被上诉人刘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迪、被上诉人刘雪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忠革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实系2015年被上诉人找到上诉人帮其在海南炒房转账150000元,后因炒房失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账50000元作赔偿。2018年被上诉人要在海南购买澄迈房产向上诉人转账200000元认购金,后期被上诉人又要购买海口房产向上诉人再次转账100000元,产权证办完后被上诉人又不想购买,上诉人只好自己买下。但由于资金困难无法将购房款退回,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400000元金额借条,认可欠款400000元,但因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曾让上诉人帮助买房但并非炒房,后因上诉人未能兑现承诺却占用此款,被上诉人同意将该款转借上诉人使用并出具欠条,法律关系由委托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审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本案应予以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刘雪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40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6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原告三次向被告汇款共计45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偿还50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4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向被告出借400000元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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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虽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还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即2020年1月1日起算,利率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李忠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缺席判决:一、被告李忠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雪冰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雪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取收),由被告李忠革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应否支付逾期利息。结合在案借条、上诉人上诉主张和被上诉人答辩意见,应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认可欠款事实,且有被上诉人汇款凭证证实,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借款逾期未还,应自约定还款日2019年12月31日的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故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忠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李美鸥
审判员 金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邢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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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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