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小学德育论文)
司荣琴、孙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22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赵成有
【当事人】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赵成有
【当事人-个人】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赵成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
【被告】赵成有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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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7: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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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司荣琴、孙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22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荣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志。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艳。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学,肇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有。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与被上诉人赵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孙跃义及其遗产继承人分别于何时向被上诉人赵成有索要借款,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经过的情形,案涉借款是否已偿还的事实未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
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司荣琴、孙文志、孙丽艳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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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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