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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艳娟、李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2-23 08:40:3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1日发(作者:繁星满天)

薛艳娟、李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薛艳娟;李宇航

【当事人】薛艳娟李宇航

【当事人-个人】薛艳娟李宇航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志

【代理律所】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薛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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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李宇航

【本院观点】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与被上诉人李宇航之间的合伙账目以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合伙账目,而是被上诉人李宇航从上诉人薛艳娟处的借款,因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性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与被上诉人李宇航之间的合伙账目以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合伙账目,而是被上诉人李宇航从上诉人薛艳娟处的借款,因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性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艳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8 05:04:34

薛艳娟、李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艳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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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宇航。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艳娟因与被上诉人李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与被上诉人李宇航之间的合伙账目以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合伙账目,而是被上诉人李宇航从上诉人薛艳娟处的借款,因二审期间上诉人薛艳娟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对案涉款项性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薛艳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智源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郑丽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婉婷

书记员夏欣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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