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发(作者:母狗般的老师)
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8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9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丽袁正茂舒宁
【审理法官】崔丽袁正茂舒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迪
【当事人】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迪
【当事人-个人】汤立张迪
【当事人-公司】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保则、俞文历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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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朱保则、俞文历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保则、俞文历张晓路
【代理律所】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迪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5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1:34:55
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59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则、俞文历,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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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观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某某萧宏大厦某某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侃侃,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祥,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张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汤立、浙江岚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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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崔 丽
审 判 员 袁正茂
审 判 员 舒 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余 凯
书 记 员 周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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