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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国家规定】2019年休假国家规定-2019公休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1 08:44:1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6日发(作者:幼儿园科学教案)

公休假国家规定】

2019

年休假国家规定

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

超过

2

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

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

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

1991

6月

15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共同发出的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应继续贯彻执行。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 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本人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

(21.75

)。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

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

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

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 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 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

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

2008

年1

1

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8

9

28

日制定公布的 《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 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

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 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

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

下 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 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

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

2008

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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