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发(作者:幼儿园科学教案)
公休假国家规定】
2019
年休假国家规定
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
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
超过
2
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
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
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 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
1991
年
6月
15
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共同发出的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应继续贯彻执行。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 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本人月工资
÷月计薪天数
(21.75
天
)。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
-
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 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
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
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 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
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离职时年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 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 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
再扣回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
2008
年1
月
1
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制定公布的 《企 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小结: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 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
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
带薪年休假条例》 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
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
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
下 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 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
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 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可
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
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
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
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人员所在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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