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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更新时间:2025-03-22 07:57: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31日发(作者:疯狂多人性派对)

公司治理模式及发展趋势

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专业:国际商务

学号:2 序号: 姓名:杨露露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将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两大法系的不同点及其各自的优缺点,重点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

公司治理的模式,就是依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制度安排,对各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抽象的归纳。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关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类依据有两个:一是理论上的,二是立法上的。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模式

(一)单边治理模式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公司治理被抽象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其基本是:股东选举董事,董事会选聘经理,经理任命下级经理、雇员,以上各层之间均为委托代理关系。这一模式确认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股东之外的主体不参与公司治理,在立法上,英美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典型。

(二)共同治理模式

二战后,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雇员选举自己的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起共同组成公司决策机关。这样公司决策机关就是双层结构:上层是监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下层是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的经理人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于有了雇员的实质参与,公司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至少包括了雇员利益最大化。

(三)多边合作治理模式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个利益相关者组成,并由其决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也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形成了多边合作治理模式。其目前还处于理论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二 、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

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有所区别。对西方主要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度安排进行抽象归纳,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英美的单层制模式

英美法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实行单层制,在股东会下设置董事会。在美国,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经理也由董事会选聘。公司不单设监督机构,对高管的监督由董事会负责,具体由独立董事组成专门委员会司职监督,其中审计委员会专司财务监督。英国的做法基本相同,最大区别是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监督。

英美的单层制模式的特点为:

1.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名为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权力仅限于公司法与章程明文列举的部分,未予列举的权力由董事会行使。

2.股东主导。公司治理主体限于股东,雇员、债权人不参与治理。

3.市场主导。

(二)德国的双层制模式

德国的双层制模式是资方、劳方各自负责选举产生代表组成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体现民主管理的监事会居于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之上,监事会除负责选任董事外,还负责对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德国的双层制模式的特点可以总结为:

1.共同治理。监事会由股东选举的资方代表和工会选举的劳方代表组成,体现股东与雇员的共同治理理念。

2.董事会中心主义。监事会、董事会分掌监督权与经营管理权,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干涉,形成事实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

3.银行债权人主导。德国商业银行是全能型银行,主银行身兼公司的大股东、主要债权人双重身份,深切参与公司治理。

(三)法国、日本的自由选择模式

法国法律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要求很灵活,可以采取单层制,也可以采取双层制,由公司自己选择。单层制多适用中小企业,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内部监督也由董事会负责。双层制多适用大型公司,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监督主要由监事会负责。总的来看,法国的监事会权力不如德国。法国的自由选择模式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和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日本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采取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的自由选择模式。

日本公开大公司的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1.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仅就公司法典、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决议,其余决议事项皆归董事会决策。

2.监督机构单设。在股东会之下与公司经营机构平行设立监督机构,由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另设会计检查人专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检查。

3.银行主导。与德国类似,企业贷款实行主银行制度。银行持有20%左右的非金融公司股票,同时是集团内公司的主贷款人,决定其必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银行及法人股东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经营信息,对管理层严密监督。

(四)其他公司治理模式。

东南亚、韩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企业盛行家族治理模式。其特征是:

1.企业“两权”分离不明显,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经营管理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

2.企业决策家长化。

3.雇员管理家庭化。

4.来自银行、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督很弱,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

5.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比较大的制约。

三、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混合公司治理模式。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

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双重特征:

1.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采用的是类似于日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行的水平双层治理结构。

2.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又突出强调了英美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下的单层治理结构模式,但形式上依然保留依据《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的“中国治理结构模式的双重特征”和我国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主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股东会形同虚设。(1)国有企业一股独大或者绝对控股使得国有股代表(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有绝对的话语权,但与建立在一元化领导基础上的国有股代表的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行为方式(个人政治利益大于企业经济利益)产生根本矛盾,使得没有人真正关心资产的保值升值情况;(2)股东代表缺乏 ,广大中小股东无权参加股东大会;(3)由于股权主体缺失,“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行使职责。(4)私有控制的企业,因股权过于集中,缺少民主决策机制,也使得股东会形同虚设。(5)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频率和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要求。

2.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命受到党管干部制度或私有企业主的“一言堂”严重影响,董事会规模不当,成员构成不合理,各董事的专长互补性差,不少董事和监事素质偏低,未能真正董事会决策作用和监事会监督作用。

3.监事会仅是摆设,职责难于发挥。国有企业的监事是由政府任命的,其角色相当于一个公务员,不可能完全以企业长期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最终取向,不可能担负起真正的监督作用;私有控制企业的监事,是以董事长意志为主导任命的,也不可能真正监督以董事长为首的董事会和高管行为。

4. 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虚拟和委托代理链太长,导致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是无解的;私有控制企业的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也有一定的委托代理问题,市场化程度不高及外部治理约束力弱,使得私有企业的公司代理成本过大,私有企业所有者仍然无法放心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给予经理人充分的信任和激励,因此私有企业的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激励也是无解的。

5. 所有者在公司规模较大时仍然事必躬亲。在公司规模较小时,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是最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最优、效率最高);在公司规模较大时,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会导致企业的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无人负责,公司发展出现危机并积重难返。

6.小股东“搭便车”现象和侵犯小股东利益。小股东作为个体很难影响公司的决策,小股东能做的只有用“脚”投票,“搭便车”获取短期利益成为小股东的主要目标;大股东在决策时的短视心理,和董事会里没有代表小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如独立董事),使得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成为家常便事。

7.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切合实际。在观念和实践中,把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个部门一样,母公司可以随意调动子公司的资金和人员,将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不是为了治理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公司法》的要求而虚设的,并没有真正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中国公司治理需在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及内部控制系统三大方面进行改善。

A. 外部治理机制

1. 市场环境。中国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主要问题是经理人诚信度不高,存

在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或经理人利益取向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经理人市场建设,形成规范的委托—代理市场,以减少公司代理成本。

2. 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等,需要进一步推进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以提高信息披露、资本流动的国际化;建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市场,增强外部监管力度。

3. 法律和制度。虽然中国近几年的法律改革力度较大,如宪法修改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物权法修改增加了产权保护条款,但法律体系的健全性依然难于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需要在私有产权保护、产权市场化流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B. 内部治理机制

1. 董事会。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但在产权制度给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主要措施有:

(1) 股东不直接参加企业经营而是委托董事会管理。

(2) 清楚界定董事任职资格和选拔标准、程序。

(3) 提高董事会中具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比例。

(4) 董事会决定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任。

(5) 完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民主议事规则,对决策失误和财务信息造假等建立个人责任追究制度。

(6) 对有重大决策权的董事,不但要确定绩效评价和薪酬,还要建立与公司股东长期利益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2. 监督机制。为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由股东大会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监督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直接关系到公司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收回到股东会,如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决策权限。

(3)建立独立监事和外派监事制度。公司监事会聘请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战略合作伙伴)担任独立监事,对子公司则外派独立监事。

(4)充分吸收德、日双层治理的监督机制,将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机构,转移到监事会下,形成完整的监督系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机构负责监督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的管理者及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系统评价。

3. 管理激励。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建立科学和激励相容的结构体系,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管理激励设计的侧重点应有区别:

(1) 在公司原始积累阶段,主要是构建同甘共苦的扁平结构和创业氛围,树立个人权威体系。

(2) 在公司改进发展阶段,主要是建立股权配置和激励体系,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职责,明确他们的权限。

(3) 在公司持续发展阶段,则需要建立鼓励创新的体系、多级驱动的股权激励体系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激励体系。

综上所述,公司的治理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模式,全面考虑,制定好公司的章程,那样才能促进企业的长久持续的发展,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对于国美遇到的问题,对于很多中国的企业来说都是必须防范的,“一股独大”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我自己认为职业管理人的诚信问题也同样重要,陈晓的留任让我觉得狠狠的打了职业经纪人的诚信原则的耳光,值得人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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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   治理   董事会   模式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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