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发(作者:游上海)
2019年被告人茹闻中、茹俊、茹海犯抢劫罪一案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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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茹闻中、茹俊、茹海犯抢劫罪一案
被告人茹闻中、茹俊、茹海犯抢劫罪一案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株中法刑二终字第59号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茹海,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茹闻中,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l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茹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 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茹闻中、茹俊、茹海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4
月7日作出(201X)芦法刑初字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茹闻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茹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茹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茹海不服,以“未参与抢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茹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茹海和原审被告人茹闻中、茹俊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茹海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茹海撤回上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X)芦法刑初字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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