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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学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更新时间:2025-01-10 19:26: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学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注:※为本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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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

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

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

注:※为本章真题考点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P74)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名+权+责

第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2 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并以自己的 职责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独立采取行政行为等。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第四,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条件保障。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按照行政职权在实践中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这些行政职权分为: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 3 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制

裁权;(7)行政强制措施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委托、监督权;(10)行政司法权;(11) 其他行政职权。

(1)行政立法权(第五章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定的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的权力。

只有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的权力。

如,国务院享有“规定行政措施”权。

(3)行政决定权

行政决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重大事项除外)作出决定的权力。 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 规定权。后者往往被看做行政立法权的补充,其内容属于行政解释。

(4)行政命令权

4 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

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命令相对人必须服从之的权力。

与行政决定权:往往是同一个意思表示的不同阶段或者侧面。如行政许可权。

(5)行政执行权

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它所辖范

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如税务机关收取税款。

(6)行政制裁权

行政制裁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

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权,但并不限于行政处罚权。如公布违法事实。

(7)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 性控制的 5 权力。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使、运作和救济作了严格规定。

(8)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权力。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以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为原则,以行政主体的自主执行为例外。

(9)行政委托、监督权

行政主体为了更好地完成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国家事务和相应的公共事务的任务,将某些行政职权依法

委托给其他机关、单位、团体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并负责对其监督、检查的权力。

行政监督权是指在委托基础上的监督权,与通常行政系统内的层级监督权以及法制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权不同。

(10)行政司法权

行政司法权是一个复合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裁决和复议的权力。

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

6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规范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

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的行政调解权。

行政仲裁权,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或者

经济纠纷作出公断的权力。如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

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如对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决。

行政复议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的其他活动进行复核

、审查的权力。我国《行政复议法》在将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设置了对规章以下规定“一 并审查”制。

【提示】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司法权,属于司法权。

(11)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在对内部的关系上,享有极其广泛和层次多样的行政组织管理权、公务员管理权等。

2.行政优益权

7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

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处置权

获得社会协助权

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2)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

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第一,行政先行处置权。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再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

第二,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执 8 行或者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

责任。

一般协助:适用于一般公务活动,违反时未必会引起法律责任。

行政优先条件下的社会协助:适用于特殊(紧急公务)活动,义务性强,违反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我国《国家安全法》第9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3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安机

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 优先通行等。类似的还有我国《消防法》第47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等。

(3)行政受益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真题·单选题】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紧急使用公民的交通工具,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

有( )

A.行政先行处置权 B.行政受益权

C.获得社会协助权 D.行政强制权

9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获得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执行或 者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概念可知,本题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的获

得社会协助权。

3.行政职责

(1)行政职责的定义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

务。

(2)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的关系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3)行政职责的内容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

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行政责任。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循法定程

序等。

10 4.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是行政职权的限度。超越该“限度”,便构成行政越权。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权限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又可分为区域管辖权限和公务管辖权限。

(三)行政主体与其他相关概念※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接受授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行政职务关系,在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法定的义务。

在与行政相对人的对应关系上,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的,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

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归属于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 果。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11 【真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主体,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奖惩,因此,企业也是行政主体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C。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第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第三,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第四,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对人(P82)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和特征(P82)

12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性质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

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 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相对独立性

4.适应性和创造性

5.统一性和层级性

6.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85)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区别

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部门,都接受中国

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立法权、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其组织和活动原则实行 民主集中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3 存在若干区别:

(1)任务和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有权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并依法采取各种行政措施。

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规定行使检察权。

(2)组织和活动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依照宪法和法律采取行政手段以实现其任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合

议制,一般议案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组织上都实行委员会

制,分别以裁判和检察的方式实现其任务。 (3)能动性。

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都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而言,三 者是平行关系。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只有在发生纠纷或者违法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才能适用司法程序,对既成的纠纷和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裁判、处理和制裁。 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则大量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行政行为,从简便、实效的角度出发,适用行政程 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广泛的裁 14 量权,能动地领导、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行政事务乃至相应的社会 公共事务,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区别 国家行政组织,是为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特殊社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

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

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

(三)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区别

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带有国家强制性,

而且一般公民取得或者放弃国家公务员资格,进入或者退出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 个人的自由意志往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5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都不属于国家行政组织,都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其活动属于具体的经营

活动或者事业活动,其内部的事务管理组织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社会 团体是群众性组织,其决议和行为规范,只能约束本团体成员,并且,社会团体可根据自愿申请并履行必要 手续来吸收成员,其成员退出该团体一般也比较自由。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P86)

(一)中央行政机关

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

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员由

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 16 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

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共享有18项行政管理职权,其中使国务院因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真题·单选题】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者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 依 17 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如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务院的行政职能,主要由各部、委承担,各部管理比较专门的行政事务,各委员会则负责管辖较有综合性的

行政事务。

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同时,各部、委员会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 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各部、委员会是行政主体。

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

(2)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对行政纠纷的裁判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

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其中,国务院直属特设 机构和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前者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者如国家 税务总局等。

18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同时,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职

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规章制定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

(3)争议的裁判权。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依照我国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国家行政事务的需要,设立若干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由相应的

部、委实施管理。如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这些国家局 自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对某项专门事务的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务院研究室等国务院办事机构,主要职

能是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因此,国务院办事机构在通常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 19 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 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 乡(镇)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各级人民政 府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 体会议讨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1.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双重从属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20 (1)执行权;(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领导和管理权;(4)保护、保障权;

(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

权限,行使自治权。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

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

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 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职能部门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主要有如下两项: (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 区公所:县、自治县 21 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 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地 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

一级政府 【真题·单选题】下列组织中,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是( ) A.省级政府 B.直辖市人民政府 C.市辖区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解析】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提示】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乡 (镇)人民政府内部只设办事机构,有时根据需要设派出机构,在对外活动中,只能以乡(镇)人

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因此,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

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 22 者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三)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调整(职能划分、监督和控制、协调) 1.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职能的划分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外交事务、国防事务、货币、度量衡、行政区划调整、财政拨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布局规划等,凡属全 国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全国利益者,应由中央行政机关统一管辖。

地方性经济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生活福利设施等,凡属地方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涉及 地方利益者,应由地方行政机关独立自主地管辖。

如长江水利资源利用、黄土高原水土整治,凡实施范围关系到全国或者数省市的行政管理事务,应由中央行政 机关主持处理,并由中央行政机关召集有关省市行政机关共同管辖。

在本地区独立实施某项行政管理事务发生困难的地方行政机关,有权向中央行政机关申请援助,中央行政机关 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援助。 2.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任何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都必须接受中央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

23 中央行政机关有权审核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有权检查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权依 照法律的规定撤销或者纠正地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管理措施。

四、几种有关国家机关类型的划分方法及理论思考(P90)

(一)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专门权限行政机关 一级政府机关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二)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构和监督机关 决策: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执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辅助:国务院办事机构

咨询: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 监督:审计署、监察部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P91)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 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 24 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规范关于委托的明确

规定,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

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

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行政委托的对象,不会因为被委托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职权、职责不发生转移。

25

委托:名权责未转移,委托范围内行使,接受监督

二、行政机关以外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P92) (一)行政机构 1.行政机构的概念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若干办公和办事机构,以协助 行政主体处理和具体办理各项行政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 2.行政机构的特征

(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它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 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因而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通过法 定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它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3.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

(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公 26 安机关消防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

【真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是( )

A.公安派出所 B.地区行政公署 C.区公所 D.街道办事处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选项BCD属于派出机关。

(二)其他社会组织 1.其他社会组织的范围

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 2.其他社会组织的性质

通过法定授权,可以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一般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即具有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类型

(1)行政性公司。如煤气公司。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如管道企业。

(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居委会。 三、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P95)

其他社会组织:行政相对人→委托→授权 个人:列车员做 27 卫生监督员(委托)

总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的组织 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P96) (一)西方各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大致可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两大类。 (二)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2:政党系统的公务员 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

嘴的机关×2: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 司法机关×2: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 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

行政机关×1:“行政系统”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P97) (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 1.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首先,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由公务员具体承受。

其次,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 物进行“再分配”。

28 再次,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 最后,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务员的管理权。 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并依法采用各种处罚和强制手段; 同时,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有义务履行该行政主体的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接受相对人 的监督。

相对人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所实施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义务;同时,相对人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 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五种途径

【提示】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 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五种情形

【真题·多选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法律关系 29 发生变化的情形有( ) A.晋升 B.委任 C.降职 D.撤职 E.交流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E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有晋升、降职、交流(转任)、撤职、辞职和引咎辞职。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1、法定原因(6种)

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判处刑罚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

三、公务员的权利(P99)7+n 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义务(P100)8+n 1.政治约束

30 不搞政治中立,强调党的领导,不搞独立的管理体制,强调党对公务员的管理。(特色) 2.服务纪律

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是在工作方面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规定了9项义务和16项纪律,都是广义上的义务。法律义务主要包括: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的责任(P101)

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一)接受处分

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真题·多选题】行政处分的形式有(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和开除

31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E

【解析】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三)行政赔偿责任

1.负有管理特定财物的义务,却因故意或者过失的违法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所管理的财物遭受损失时,

公务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务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时,行政赔偿责任往往由行政机

关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政机关行使求偿权,依照过错程度,追究公务员的责任。 (四)刑事责任

公务员对其职务犯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务员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五)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申诉、控告

32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真题·单选题】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 )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P103)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 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33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P103)

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地位(P104) 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四、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P105) (一)公权和公义务

公权,是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 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如行政主体的税款征收权与公民的纳税义务,公务员的工资请求权与行政主体的工资支付义务。 1.公权的种类

参政权包括人民代表选举权、公务员的选定权和罢免权等能动性参加权,故又称为主动性公权。

受益权包括接受各种行政行为的权利、公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等,因相对人可以积极

地请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

自由权即可以主张不因行政权侵犯其自由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可以享受居住、言论、

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学术研究及财产享有等权利,故又称为消极性公权,基于该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 请求排除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等行政活动。 2.公义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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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权与公义务的特征

国家公权与私权相比,具有鲜明的自行强制性。

相对人公权,从公权的角度看是权利,而从另一角度看则更具义务的性质,其放弃和转让往往要受到一定的 限制。

对于相对人的公义务,广泛承认行政权的自行强制力,并且,公义务大多是一身专属性质的,除纳税义务等可 以继承外,一般不允许转让。 (二)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不同,是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 1.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关于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撤回

3.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 思考题:

2.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3.什么是行政职责?有哪些内容? 4.什么是行政权限?

5.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 6.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7.什么是行政委托?有什么特征? 8.简述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9.公务员的权利有哪些? 10.公务员的义务有哪些?

11.简述追究公务员责任的种类。

12.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内容。 13.简述行政相 35 对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类型。 1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类型。 本章框架图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公务员?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注:※为本章真…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注:※为本章真…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框架图 【本章考情】本章属于行政律关系主体的内容。考生须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明确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有关行政主体的基本知识。考题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为主,考核分值在10分以下。注:※为本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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