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写秋天景色的作文)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
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
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且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单○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公约适适用于缔约国所签用范围 发的提单。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
“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与《海牙规则》相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诉讼时效
对货物没灭失或损坏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一年以内”
保留了海牙规则中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并作了补充规定,“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加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
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
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
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承运人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与海牙规则相同,托运运人对船长、船员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在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政府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的过失;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货物的固有缺点;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船舶潜在问题;不列明的承运人过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但也有以下变化: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这反映当今航运实践的现状和发展情况。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不包括陆地上发生的火灾。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 失。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汉堡规则》在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未作规定 索赔通知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非表面货损在货物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交付后3日内提出。 后3日内提出。
两项最低限度的义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务---“管船”“管货” 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1明确了“喜马拉雅条
○款”法
2增加了“集律地位;○装箱条款”
过失责任制度和因果联系原则
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能接受。
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
电子运输记录 新设内容
托运人保证义务和通知义的义务务;同时适用完全和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提单效力
仅规定了提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证据效力为“初步证据”。但对提单转让至第三人后,提单在承运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证据效力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所谓“表面状况良好”的提单,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清洁提单。
无
清洁提单
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情况加以批准,则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情况良好
将保函合法化。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提供的愿意承担签发清洁提单所引起的损失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
保函效力
无 与汉堡规则相同。 在内的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在发生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信赖他所签发的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说明行事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受的任何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管辖权 无 无 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
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选择:①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点。
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
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
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
货物的范围
不包括舱面货物
和集装箱装运的
货物及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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