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管线测量)
案例一 巴黎统筹委员会
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的正式名字是“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Export Control),是1949年11月在美国的提议下秘密成立的,因其总部设在巴黎,通常被称为“巴黎统筹委员会”。巴统有17个成员国: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希腊、土耳其、日本和澳大利亚。
“巴统”是冷战的产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纠集起来的一个非官方的国际机构,其宗旨是限制成员国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被“巴统”列为禁运对象的不仅有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总数共约30个。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西方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断突破“巴统”的禁运限制,“巴统”不得不缩小其管制范围。1990年,“巴统”大幅度放宽对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禁运项目由成立初期的400个减少到120个,l991年中又减少2/3。受其禁运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加上“巴统”的禁运措施与世界经济科技领域的激烈竞
问题:为什么“巴统”于1994年4月1日正式解散?
案例二 发达国家诉发达国家贸易投资案例—美加FIRA争议
1.案例简介
1982年美国就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中的某些规则在GATT框架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而引发的争议(以下简称美加FIRA争议)。
美加FIRA争议源于美国及其投资者对加拿大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的不满。该法案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准备进人加拿大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进行初步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重大利益”时,才可获得批准。法案并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只是确立了一些宏观和抽象的审查外资的考虑因素。具体的履行要求是通过投资者与加拿大政府的直接谈判,通过某些具体“承诺”(undertakings)来实现的。
2.基本案情
FIRA的立法动机在于引导外资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方向发展,预防外资,尤其是美资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这种立法本无可厚非,但法案却触及美国投资者利益,影响和限制了美国跨国公司的超额海外利润的实现,致使美国政府于1982年以FIRA违反GATT诸多条款为由,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FIRA的诉讼。
美国的申诉为:虽然加拿大的《外国投资审查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措施,但美国苹果公司要想使其投资在加拿大获得通过,就不得不以“协商”的方式同意履行某些投资措施要求。
FIRA导致美国苹果公司必须接受三种形式的“承诺”,即购买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做出购买加拿大生产的部件的承诺)、生产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做出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的承诺)和出口承诺(要求苹果公司向全球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美国认为,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GATT的第3条第4款、第3条第5款、第11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第3项,而出口承诺也违反了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而这些违反构成了GATT第23条所规定的“对成员国利益的取消和损害”。美国认为出口承诺违反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理由是,这种承诺损害了企业的自由地仅仅基于商业上的考虑从事商业行为的权利。
加拿大认为,由于自愿的原因,购买承诺并不是GATT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法令、条例和规定”,而且,承诺只是不同的外国投资公司与加拿大政府之间订立的私合同;这些承诺属于GATT第20条第4款所规定的例外而不应被追究责任。
加拿大判断外资是否对其具有“重大利益”的标准是考查投资的行业和运行对加拿大境内的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可考虑的因素包括:(1)对加拿大就业、资源处置、加拿大生产的产品部件、组成成分和服务及对加拿大出口的影响;(2)加拿大人在投资企业或新企业中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3)外国投资的企业对加拿大境内生产能力、产业效率、技术发展、产品创新和生产多样化的影响;(4)外国投资的设业对加拿大境内某一产业或所有产业的竞争的影响;(5)外资设业与加拿大产业和经济政策的兼容性,要考虑设业对加拿大政府或任何省级立法的产业和经济政策的目标可能受到的重大影响。 3.裁定与分析
GATT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慎而又大胆的处理,为日后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国际多边规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也为TRIMs协定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坚持拒绝全面禁止投资措施的立场和观点提供了依据。
首先,专家小组认为,鉴于GATT无权阻止加拿大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行使管理权,专家小组将仅从加拿大在GATT下的条约义务的角度来审查购买承诺和出口承诺的问题,小组仅判定FIRA的规定是否影响了加拿大在GATT法律框架下的条约义务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TRIMs判过程中坚决反对CATT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过度控制和过分削弱的立场与专家小组的上述观点如出一辙。
其次,基于GATT并非一个管理国际投资的条约的原因,专家小组针对美同提出的诉由,对GATT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考虑到与GATT条款的关系,专家小组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出口承诺和购买承诺两方面的问题,并且仅限于考察承诺与GATT第3条、第11条和第17条之间的关系。小组认为,购买承诺并未违反GATT第11条第1款,因为购买承诺并未阻止其他缔约方产品的进口。小组进一步认为,出口承诺并未违反GATT第17条第1款第3项,因为GATT中没有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不得要求产品向国外市场而非向国内市场销售:“依小组的看法,当加拿大以外国投资者出口某些数量或比例的产品作为允许投资的条件时,它并未违反GATT关于影响私人贸易者出口的政府措施不得违背非歧视待遇的原则。”
最后,专家小组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虽然FIRA争议发生在两个发达国家之间,但鉴于发展中国家采用投资措施的普遍性及这些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性,考虑到美加FIRA争议是投资措施在GATT框架内被审议的首例,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未来多边贸易规则和各国外资法带来重大影响,发展中国家对专家小组的判决方法和结果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担忧。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根廷就代表发展中国家明确指出:针对加拿大的争诉不能被援用以针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依据GATT保护和促进幼稚产业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专家小组同意这种主张,认为在争议涉及发展中国家时,必须充分考虑GATT中关于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某些特别条款。专家小组的这种声明出于务实的考虑,对于日后TRIMs协定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和规定的出台以及TRIMs协定今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另一方面,专家小组对FIRA案的审理也是开拓性和大胆的,主要表现在:
首先,FIRA案在GATT框架内第一次正式确认了缔约国国内投资措施对贸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便利了将TRIMs问题正式纳人GATT的议事日程,对促成乌拉圭回合TRIMs协定的产生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其次,专家小组虽然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但最终认定FIRA的确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小组认为,那些对企业施加必须购买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的承诺,使进口的类似产品处于不利地位:无条件购买来源于加拿大的产品的承诺排除了投资者购买合适的进口类似产品的机会,使进口产品处于劣势。小组进一步认为,即使承诺的做出以加拿大产品具有“可竞争性”或“合理性”为条件,也违反了GATT第3条,因为对加拿大产品的选择优先于进口产品。小组的上述判决给国际社会发出了三个明确的信号:(1)当地采购这种投资措施因违背了GATT义务而应予取消;(2)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力可以因违反GATT而受到国际约束;(3)多边贸易体制可以插手投资问题,只要东道国对投资的管理措施产生了扭曲贸易的影响。这意味着多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组织调节投资问题已经成为现实,只是范围非常有限。
最后,由于专家小组的判决有时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的作用,它对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的交叉发展具有先导作用。FIRA案虽仅为GATT的众多案例之一,但它所创造的案例规则却为TRIMs方面的成文条约法规则的制定开辟了道路,没有此先例,国际社会很难在随后短短的几年之内开始讨论确立一个专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问题。
资料来源:国际商务与贸易投资主编:叶全良王世春人民出版社 178页-182页
问题: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对此案给以极大的关注?
案例三 反补贴规则与“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
WTO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一个主要规则是《反补贴协议》。该协议主要是通过规范各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补贴,以避免市场机制的扭曲。
WTO的《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是各成员都禁止使用的补贴。红灯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2)可申诉补贴,即黄灯补贴。如果WTO成员因他国的黄灯补贴受到了损害,可以到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申诉。黄灯补贴包括绝大多数由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补贴,一般具有专项性的特点。(3)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即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该类补贴允许使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不能申诉。绿灯补贴的特点是具有非专项性,即不是为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但某些符合WTO规定的特定补贴如科研资助、落后地区开发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也属于绿灯补贴。对于因上述补贴发生的贸易争端,《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详尽的解决程序和救济办法。
在当代经济中,补贴通常都是各国政府用于扶持本国企业或经济发展的手段,而且很多都违背WTO的反补贴规则。因此,自《反补贴协议》生效以后,WTO解决的与该协议有关的贸易争端很多。例如,1997年,WTO就受理了一起巴西和加拿大关于民用飞机补贴的纠纷。
1997年3月10日,巴西认为加拿大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损害了巴西的正当利益,要求与加拿大磋商。按照巴西的观点,加拿大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计划向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其中的两项补贴是:(1)“加拿大账户”,即加拿大政府把由于规模或风险原因不能得到“出口发展公司”资助的出口,转为由自己经营管理,并记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账户上;(2)“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该计划旨在向高技术出口项目提供投资。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经过调查,专家小组支持巴西的部分请求,确认“加拿大账户”和“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对国内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违反《反补贴协议》的出口补贴,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按照《反补贴协议》纠正其做法。后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该案遂告结束。
资料来源:WTO与法治论坛
问题: 借鉴该案例,中国政府、企业如何积极应用WTO《反补贴协议》?
案例四 国际油价走势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2004年,在全球原油需求大大超出预期、地缘政治风险加剧和投机炒作三大因素的影响下,国际油价已经偏离了一般均衡增长轨道,出现了非理性上涨。国际油价的飙升给世界乃至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2004年国际油价具有涨幅高、持续时间长的特点,以至于有人认为全球已进入高油价时代,每桶低于20美元甚至30美元的低油价一去不复返了。2005年国际油价到底走向何方?对我国经济将产生多大影响?
目前,我国已进入重化工业阶段,制造业快速发展使得对石油等能源消费急剧增加,石油进口逐年攀升,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因此,毫无疑问,高油价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一方面,2004年不断飙升的国际油价将增加外汇支出、加大企业成本、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对我国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宏观经济多部门模型测算,2004年国际油价上涨将导致我国GDP增速放缓约0.4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国际油价持续上涨,将抬升国内能源价格,并使以石油为能源或原材料的相关行业的价格上扬,形成新的涨价因素。根据模型测算,2004年国际油价上涨将推动我国CPI上涨0.8个百分点。这一结论与国际能源署、OECD经济部和IMF经研究部合作研究的成果基本一致。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价格传导具有明显的衰减效应,对CPI的实际影响程度可能小于0.8个百分点。
2005年,从理论上说国际油价具有三种可能的走势:继续上涨、基本持平、稳步回落。不同油价走势将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同的影响。但据我们的研究分析,2005年,国际油价有望回归理性,向每桶25至35美元的一般均衡价位稳步回落。
首先,全球经济增长出现适度回调,原油需求增幅减缓。2005年,由于全球通胀回升,各国进入加息周期以及经济复苏的基础尚不稳固等因素,全球经济将出现一定的回落。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预测2005年世界经济将分别增长3.4%、4.3%和3.1%,分别比2004年降低0.3、0.7和0.6个百分点。随着全球经济增速的回落,对原油需求也有所减少。其次,国际市场原油供给稳步增长。尽管目前欧佩克产油国剩余产能非常有限,但是经过两年来高油价的刺激,2005年部分原油投资将会形成新的产能,而且伊拉克石油生产有望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因此,全球原油将保持稳定供应。此外,目前影响国际油市的几大不确定性因素有望缓解。一是随着伊拉克恢复主权,有助于国内重建进程和国内局势的缓和,稳定的国内环境是伊拉克向国际市场供给原油的前提条件。二是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在全民公决中获胜,将继续执政至2007年1月任期结束,这将有助于缓和委内瑞拉国内动荡局面,保证原油正常生产及出口。三是不管是被国有石油公司收购、外资参股,或是破产,历经近一年的俄罗斯尤科斯事件在近期将会有个了结。
当然,恐怖事件和地缘政治风险本身具有不可测性,当今世界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冲击国际油价。 高油价对我国造成的通货膨胀压力不容小视。目前,我国通货膨胀形势处在非常敏感的关键时期。6月份以来连续4个月CPI都超过了5%的警戒线。推动此轮物价上涨的一个最重要源头———粮食价格近几个月依然保持在30%以上的增幅,而且食品价格、肉、禽、蛋等并未出现预期中的下降。与此同时,投资及钢材等有色金属价格出现快速反弹。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高油价虽然因传导不畅而不能完全传导到下游,但是,原油持续高涨对上游产品价格的上涨压力,将会形成较为强烈的通胀预期,并形成一定的潜在通胀压力。
此外,石油行业首先是国际油价大幅上涨的直接受益者,今年上半年我国3大石油公司盈利高达670亿元。同时,在国外也不是成品油完全与原油同步上涨,今年以来,美国与居民生活紧密相关的成品油价格在5月份达到高位后,稳步回落,并未跟随原油价格大幅飙升。虽然美国成品油价格主要由市场定价,但是成品油价格中明显存在美国大选等政治因素的影子。
因此,从长期来看,应积极实施油气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体来看,一是积极推进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二是加快推进石油战略储备建设;三是将节约能源提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四是加快国内油品定价市场化步伐;五是利用部分国债资金开发利用新能源。从短期来看,近期不宜出台新的成品油调价政策,以减缓油价对通胀的压力,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资料来源:中国石油网
问题: 通过该案例,如何理解世界市场的开放性以及对各国国内市场的影响?
案例五 零售业将全面开放 家乐福 沃尔玛圈地比赛
据报道,法国零售商家乐福麾下的又一家“冠军超市”将于下月在北京海淀明光村开业。与此同时,沃尔玛也规划着在近10个城市里的一揽子开店计划。
在迈过12月10日零售业全面开放这个门槛之前,家乐福与美国的沃尔玛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举扩张“领土”。
今年3月,沃尔玛集团出人意料地将其全球董事会会议安排在中国召开,会后沃尔玛的中国策略急急地拐了一个大弯:占位居首、盈利其次。对于一贯以盈利为本的沃尔玛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破天荒的决定。 9月15日,沃尔玛获得了云南玉溪一块25亩土地的使用权,明年8月31日之前,新店将在这里开业。4天之后,在山西太原,沃尔玛又圈下了一块地。如今,在沃尔玛的新版图里已圈下了近10个城市,其中包括山东、安徽、福建、四川、广东、湖南等省的重点城市。
与此同时,在中国市场与沃尔玛几乎如影随形的老对手家乐福,也在近乎疯狂地抢地盘。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今年6月,家乐福以50家门店和77.61亿元的销售额位列外资零售企业之首,上半年其店铺增长率高达28.2%。然而仅仅过了三个多月的时间,记者得到的最新数字是,家乐福大卖场已达53家,今年才进入北京的“冠军超市”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已经开到4家,增长的速度前所未有。
截至海外零售巨头Tesco在7月份甩出了2.6亿美元,收购康师傅旗下乐购超市50%的股权,凡是着眼全球市场的外资零售商,除了全球头号家居超市家居货栈之外,已经找不到还没有进入中国的大型零售企业了。而实际上,数年前错失进入中国机会的家居货栈也早在今年初就开始寻找进入中国市场的捷径,有传言称它将凭借收购百安居的在华业务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资料来源:新华网
问题: 入世三周年,你认为中国零售业市场会有什么变化?中国零售业企业该怎么做?
案例六 绿色壁垒:绿色消费的副产品
“绿色壁垒”,是符合WTO规则的一种以技术为支撑的保护措施。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本国及消费者利益、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绿色壁垒”把贸易与环境——原本在世界贸易史上互不相干的两者——捆绑在了一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一类。
可以说,绿色消费是进口国筑起“绿色壁垒”的光明正大的理由。毋庸置疑,在我们大力发展Π业文明,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的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稀薄、河流被污染、耕地沙漠化、资源枯竭、许多生物品种濒临灭绝……与此同时,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掀起了一场空前壮阔的绿色革命,人们开始关心消费中的环境代价,绿色浪潮声势日高。
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随着新一轮世界贸易自由化,关税之墙普遍变矮,传统的贸易保护受限,贸易保护主义者不得不寻求新的手段来实施其保护战略。在这种背景下以环保例外权为前提的“绿色”贸易保护论,迅即大行其道,“绿色壁垒”应运而生。进口国从环保方面制止或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甚至对已进人的国外商品提出诉讼,使得外国企业在外贸出口中处于被动地位。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必须看清:“绿色壁垒”的形成虽然只是近10年的事,但一经出现便在全球范围迅速蔓延,并呈加快发展的态势。
有些国家在实施“绿色壁垒”时,已带有愈来愈重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不合理地限制和扭曲了国际贸易,大大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及现代化进程。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0到160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各国制定的环保法规也越来越多,如德国就制订了1800多项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不符合规定者,进口国纷纷禁止、限制其出口,以示惩罚。仅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此类产品价值就达220亿美元。
遭遇“绿色壁垒”最严重的领域为农业的土畜产品和食品出口。世界农产品需求持续低迷,使得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日渐突出。在农产品和食品方面,发达国家利用食物安全的理由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类:
—、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
一般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比如,美国就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家禽食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构成一个严密的食品安全保护法规网。美国还要求对食品生产实施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PP风险管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并且,发达国家还在不断升级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比如,过去国际上对农药有毒残留的指标只有几十个,现在却增加100多个。日本对人境大米的检测项目也由原来的40项增加到102项等等。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标签和包装
对于中国来说,这一项是当前较为明显的弱项。我们还没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对于标签和包装的要求也不严格。比如1998年,美国就声称国内发生的天牛虫灾与中国进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有关。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
发达国家对食品贸易可能带来的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也十分重视。比如1995年,美国宣布对我国的蝎类产品实行扣留,理由是渔船上没有装海龟的逃生装置,对海龟的生存带来了危害。动物福利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比如鸡场的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提出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太,鸡会感到不“舒适”。在运输过程中,本来一只盒子可以装15只鸡,欧盟提出太拥挤,鸡会感觉到很“疲劳”,而要求减少数量。
从绿色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来看,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以限制进日、保护贸易为目的,对外国商品进口所专门设置的带有歧视性的或对正常环保本无必要的贸易障碍,是现代贸易规则所禁止或反对的。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应予以反对和限制。
资料来源:国际商务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主编:叶全良王世春人民出版社 154页-156页
问题:1.“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有什么影响?
2.我国政府、企业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案例七 美、日、欧围绕汽车的“绿色壁垒”展开论争
最近,在美国,西欧主要国家以及日本之间,又展开了建立汽车贸易壁垒的新较量,这标志着世界汽车三大市场之间的贸易摩擦又将升级。由于日本轿车在美国和欧洲市场土长期受到顾客的欢迎,日本轿车在美欧市场的份额是美欧企业在日本市场份额的几倍。欧盟试图通过制定和实施新的汽车排放标准来限制日本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增长。新的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到2008年。欧洲市场销售的所有轿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1995年下降25%,这无疑是冲着日本和韩国企业而来的。对此,韩国的汽车企业认为“在技术上难以达到”而反对;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则表示“与欧洲企业共同努力”,但是不明确表示保证届时达标。欧盟准备在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的排放标准之前,先拿日本和韩国企业开刀,即首先强制要求日韩企业先达标,否则不能向欧洲市场出口。据分析,由于在欧洲市场上,从日本进口的轿车以高级休闲率和大型轿车为主,其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欧洲当地生产的车要高出近10%。若要达标,日本车就要平均减少31%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本政府也不甘示弱,在1999年3月19日,日本政府与欧盟就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谈判破裂后,日本立即采取了针锋相对的策略:实施“歧视性”的《节能修正法》新法案。在1999年4月1日实施的该法案规定,到2010年,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不同质量和用途的汽车,必须达到相应的节能标准,以减少汽车的废气排放。具体规定是:两人(按110千克计)乘坐时总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汽油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的相当车型节能17.7%;同期1000~1249千克的轿车,要节能25.7%;1250~1499千克的轿车要实现30%以上的节能;1500~1749千克及以上的轿车,到2010年要比1995年分别实现节能24%和9.7%。由于美国和欧洲生产的轿车在日本市场有近90%属于1250干克以上的范围,即几乎所有的美欧轿车都要在日本市场上受到更加严格的节能要求;而日本车在国内市场由于主要是轻型和微型车,因此受此修正法案的影响就没有外国企业那样大。为此,美国政府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日本单方面提高汽车节能标准是直接阻碍国外汽车进口的不正当行为。要求世贸组织正式调查。
资料来源:吉林省质量信息网(http:///wto/anli/)。
问题:中国汽车企业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案例八 美国零关税计划将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
2002年12月2日,美国提出一项计划,建议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在2015年前取消消费品及工业品的关税。该建议呼吁全球在2010年前,将所有制造业产品的关税减至8%以下,然后再在其后5年时间内,逐步将关税减至零。此外,目前关税率为5%或以下的产品,其关税应在2010年前减至零,这就是所谓的“零关税”计划。根据该计划,全球目前每年价值6万亿美元的非农产品贸易额的关税将在2010年之后完全消失。美国提出零关税建
议的最主要目的,是因为美国经济持续低迷,美国政府因此希望通过实施零关税方案来扩大出口,通过外界的经济发展和开放来促动美国经济的发展。因为零关税提案减让的重点放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即发达国家最有竞争力的强项上∵所以明显对发达国家有利。当前美国关税处于世界最低水平,对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来说,零关税只意味着3.8%到0%的幅度的减让。减让的比率相对而言是较小的,且减让的范围也只包括了工业品和消费品,并没有涉及到这些国家要保护的农产品。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零关税方案具有相当的挑战性。相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现在的关税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如印度的平均关税水平为30%左右,我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是将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都大于现在美国的平均关税3.8%。所以零关税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让出更多的市场,几乎是全部开放国内市场,让他国工业品进人。毫无疑问,零关税确实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但是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弱、国内的工业基础不稳定,零关税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成为别的国家的出口市场,必然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业造成严重冲击。
如果实施零关税,我国企业受到影响也将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强劲,经济增长速度在发展中国家中名列前茅,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七,正逐步实现工业化。应该看到零关税提案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不仅仅是负面的,它也会给国内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并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虽然零关税提案暂时不可能实施,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范围内的削弱关税更是大势所趋。1996年,当美国提出IT产品零关税的概念时,其他国家都感到不可思议,但是到了1997年,40多个国家都已加人了主张IT产品零关税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贸易额占到了IT产品世界贸易额的93%。因此,我国政府尤其是我国企业不能单纯地反对或者回避零关税提案,而应该冷静地分析利弊,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
资料来源:王政:《中国企业如何面对美国零关税的挑战》,《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11期。
问题:我国企业如何应对零关税?
案例九 美国输得有点冤
---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案专家组报告评述
网络赌博服务贸易争端的背景
安提瓜岛与巴布达岛(以下简称安提瓜)是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个岛国,国土面积442平方公里,人口7.1万人。安提瓜的经济支柱原为旅游业,由于旅游业会受到飓风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近10年来,安提瓜着力发展多样型经济。 网络赌博是近10年来兴起的一种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中进行赌博活动的“高科技”赌博方式。安提瓜通过发展基础设施、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吸引了一批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公司在安提瓜注册经营。1999年,有119个网络赌博公司在安提瓜经营,其就业人数达到3000人。同年,安提瓜政府收取的年度许可证费超过740万美元,相当于这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10%。
然而,有关资料表明,网络赌博往往与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相关联,并对青少年成长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美国对网络赌博持坚决反对和打击的立场。然而,网络赌博是没有边界的,有些在美国因受到严格管制而经营困难的网络赌博公司,干脆在一些扶持网络赌博的国家重新开张。虽然美国在国内封杀了网络赌博,但不能阻止网络赌博公司在这些国家注册并架设服务器,源源不断地向美国网上赌民提供赌博服务。例如,一个名叫杰伊·科恩的人就在安提瓜创建了一家“世界体育交易公司”,向美国境内提供网络赌博服务,其注册用户上万,交易资金数量巨大。境外网络赌博渗入美国市场一方面抢走了美国传统赌博产业的相当一部分客源和收入,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难度。于是,近年来,美国政府一方面敦促有关国家强化对赌博产业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境外网络赌博公司的打击力度。2000年,美国一家法院经过审理,以违反1961年《有线通讯法》为由判处杰伊·科恩21个月的监禁。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禁止非法网络赌博交易法》,规定对网络赌博活动加以限制,特别是限制美国网民使用信用卡和通过银行账户向国外赌博网站支付赌金。这种“杀鸡骇猴”和“釜底抽薪”的做法,使安提瓜一度繁荣的网络赌博服务产业日渐衰落。其赌博公司的数量和就业人数都大幅度减少,政府收入也相应锐减。
2003年3月13日,安提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美国实施的影响赌博服务的跨境提供的措施起诉美国(案号为WT/DS285)。2004年11月10日,专家组报告公布传阅。2005年1月7日,美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报告有望于近期完成。
该案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
本案是涉及服务贸易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首例涉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争端。
WTO调整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GATS,服务贸易包括4个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本案涉及第1种服务模式即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GATS的一个法律特征是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具体承诺是只有成员做出承诺后才承担的义务,它也只适用于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
本案争议就围绕着美国的具体承诺表的有关规定展开。在本案中,安提瓜的起诉目标直指美国的1961年《有线通讯法》等联邦立法及部分州立法,要求专家组裁定美国禁止跨境提供赌博服务以及限制有关赌博服务的国际货币转让和支付等措施,与美国根据GATS所作的具体承诺不一致,同时也违反了GATS的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7条第1款至第3款、第6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11条第1款。美国则要求专家组驳回安提瓜的所有诉求。
专家组经过审理,得出如下结论:(1)美国针对GATS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包括赌博服务;(2)美国通过采取一些限制或禁止服务跨境提供的措施,没有给予安提瓜根据GATS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所应享受的市场准入因而违反了GATS第16条;(3)美国未能证明其有关措施符合GATS第14条(a)款和(c)款的例外规定,也未能证明其符合GATS第14条的前言,因而不能依据第14条免责;(4)安提瓜未能证明美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GATS第6条第1款和第3款;(5)对根据GATS第11条和第17条提出的诉求实行司法经济原则而未做分析和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了GATS相关规定,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改其措施,以符合它在GATS项下的义务。
评论
在本案专家组阶段,美国败诉了,输给了一个与其实力相差悬殊的小国。在肯定专家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我们也基于下列理由为美国鸣不平:
首先,专家组做出了有利于安提瓜的裁定,表面上看,这是安提瓜的胜诉,但安提瓜的起诉的真正动因是美国的有关措施损害了在安提瓜境内经营的网络赌博公司的利益,简言之,其起诉实际上受到网络赌博公司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更象是网络赌博公司的胜诉,而且是一个在国内诉讼中无法获得的却通过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获得的胜诉。如果按照专家组的建议,解禁美国境外的网络赌博公司向美国境内提供服务,不仅将导致美国传统赌博产业的商业利益受损,更严重的是,将与美国政府着力保护的若干重大社会利益相冲突。 其次,专家组运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得出了美国具体承诺表中第10.D分部门中的“其他娱乐服务(除体育外)”包括赌博服务的具体承诺的结论,并强调条约解释应依据缔约国的“共同意图”。专家组的法律分析方法本无可非议,但是,专家组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美国制定GATS具体承诺表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即20世纪90年代早期,而当时网络赌博服务正处于萌芽状态,美国政府当时无法预见到网络赌博在后来发展如此迅猛并进而会危害其社会安全的情况,因此,其谈判代表在具体承诺表有关条目中并没有明文将赌博或网络赌博服务从其承诺中排除。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美国同意开放网络赌博服务。专家组报告在强调“共同意图”的同时却忽视了美国本身的意图,导致其结论难以得到美国的信服。
第三,美国援引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a)款和(c)款为其相关措施免责,而专家组对上述条款,特别是“所必需的”措词的解释过于严格,导致美国的相关措施未能通过“必要性审查”。但是,WTO成立以来的多个案例(如“汽油标准案”、“龙虾-海龟案”和“石棉案”)的上诉机构报告表明,对一般例外条款“所必需的”要求的解释已经放宽。因此,本案专家组在从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相符程度入手来考察有关措施恰不恰当的同时,本应着力考察美国要实现的公共道德或打击商业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从有关措施实现美国的相关公共政策目标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入手来审查“必要性”要求。如果按照这一方法,美国的相关措施可能通过“必要性审查”甚至最终成功援用GATS第14条为其免责。
如前所述,美国已经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上诉机构有可能推翻,至少是部分修改专家组的结论。即使上诉机构整体上维持专家组的美国违反GATS的结论,美国也无须取消其对网络赌博服务跨境提供的禁止措施。美国至少存在着下列几种选择:(1)与安提瓜进行DSU项下的补偿谈判;(2)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承受安提瓜经WTO授权的贸易报复。然而,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可以设想安提瓜的贸易报复对美国影响甚微;(3)根据GATS第21条(对具体承诺表的修改)的规定与安提瓜以及其他成员进行修改美国具体承诺表的谈判,将网络赌博的跨境提供从美国的具体承诺表中明确排除。但美国要给予安提瓜以及其他成员相应补偿。其中,第三种做法最为可取。
资料来源:慧聪网
问题:如何评价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案。
案例十 欧共体与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DS98)
1997年8月12日,欧共体针对韩国对进口奶制品实施的保障措施,要求与韩国磋商。1998年1月9日,欧共体第一次向DSB(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申请成立专家组,后又于同年1月22日撤回申请。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再次向DSB申请成立专家组。经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两次审理后,韩国的保障措施被认为存在与WTO规则不符之处。韩国被建议改正其做法。2000年2月11日,韩国通知DSB,表示其正在研究执行DSB建议的方法。2000年3月21日,争端当事双方通知DSB,称就韩国执行DSB建议的合理期限问题达成了协定。协定规定,合理期限至2000年5月20日截止。在2000年9月26日的DSB会议上,韩国称其已于当年5月20日取消了涉及争端的保障措施。该争端涉及《保障措施协定》第2、4、5、12条及《GATT1994》第19条。
资料来源:国际商务与保障措施主编:叶全良王世春人民出版社 206页
问题:通过该案例,如何更好的理解保障措施的含义?
案例十一 欧盟对中国钼铁反倾销案例
2001年8月3日,欧共体委员会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海关税则号72027000)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委员会条例第1612/2001号)。该机构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的反倾销税。该临时反倾销措施自8月9日开始生效,有效期6个月。
2000年11月9日,欧共体委员会通知对上述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对象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对共同体的进口。同时,该调查将覆盖1997年1月至2000年9月的有关数据。
在调查过程中,共有11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提交了调查问卷,其中10家要求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据称,这10家出口生产商中,有4家由于没有提供完整、充分的信息和证据--特别是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而被拒绝考虑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其余的6家中,有3家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国家干预、5家没有能够证明他们拥有一套清晰的、以国际会计准则审核的基本会计记录、3家被发现存在由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造成的扭曲和资产方面的不足。因此,只有南京新资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其余的9家中国出口生产商,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第2条的(7)(b)和(c),自动被转入是否给予"分别裁决"的调查。这9家中,只有3家能够证明他们的出口没有受到国家的干预,并且他们在法律和事实方面均拥有相当程度上的独立性。因此,只有这3家出口生产商获得"分别裁决"的待遇。他们是:锦州沈宏公司、锦州三达公司和抚顺顺康公司。上述4家以外的中国出口生产商,其正常价值是以美国为参照国计算的。
欧共体委员会此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裁定的具体税率如下:
南京新资源公司3.6%;
锦州沈宏公司9.8%;
抚顺顺康公司12.7%;
锦州三达公司17.2%%;
其他公司为26.3%。(低于43.5%的全国平均倾销幅度)
据欧洲VBB律师事务所的统计,该案涉案金额为63992310欧元。申诉方建议用美国做参照国,我钼铁倾销幅度据此计算为17%。申诉方统计的每年进口数据表明,从1997年到1999年,中国进口的钼铁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今年第一季度的进口量则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67%。进口价格则从1997年起每年下降20%。申诉方向欧委会提交了一份涵盖我国约100余家钼铁生产商的名单。该名单显示,在欧盟对华钼铁反倾销一案中,我可能的涉案企业几乎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其中尤以川、鄂、湘、黔、辽、晋、陕、贵、吉等省市为最。预计该案将成为欧盟继对我中厚钢板和焦炭等反倾销大案后的又一反倾销大案,而且涉及到我中西部的不少贫困地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敦促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并作好律师的选聘工作,以使应诉工作有个良好的开端。
资料来源:WTO与法治论坛
问题: 中国企业如何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
案例十二 欧盟家禽肉进口措施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1997年 2月24日,巴西根据DSU第4条、GATT第23条、进口许可证协议第6条要求与欧盟磋商,解决欧盟对家禽肉进口的措施,特别要求欧盟履行它与巴西根据1947年GATT第28条谈判达成的关税配额。
1997年 4月11日和 5月2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巴西 1997年6月 21日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7月 3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泰国和美国根据DSU第10条保留作为第三方提交材料和参加开庭审理的权利。1997年 8月11 日,专家组建立。1997年 10月29、30日和11月18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0月30日与第三方会晤。1998年3月12日专家组作出了报告并分发给各方。1998年 4月29日,巴西向DSB上诉,5月11日提交了上诉材料。1998年5月14日,欧盟作为上诉方提交材料。5月25日,欧盟和巴西各自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美国和泰国在5月25日作为第三当事方分别提交材料。1998年6月9日,上诉庭开庭审理了本案。1998年7月13日上诉庭作出报告。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本案的纠纷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盟油料种子案的结果有关。该案专家组报告通过之后,GATT缔约方全体授权欧盟根据1947年GATT第28条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谈判,修改关税减让表。欧盟与巴西和其他9个缔约方达成了新的关税约束协议(即“油料种子协议”)。与巴西的谈判1993年7月13日结束,一会谈纪要1994年1月31日签署。欧盟与巴西签订的新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是:在关税税目0207 41 10、0207 41 41和0207 41 71(冷冻家禽肉)下增加了15500吨全球免税配额,同时这15500吨也不征收其他税。1994年3月29日,欧盟理事会第774/94号法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该免税配额生效。1995年 9月,“理事会修订了第 774/94法规,制定了新的 2185乃5号法规,以适应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产品协议的规定。
欧盟现行的关税减让表仍然保留这15500吨免税配额指标,在配额内的家禽肉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缴纳保证金;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关税.但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如果农产品协议第5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欧盟保留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特别保障税的权利。
巴西要求专家组确认:
(1)欧盟没有履行其与巴西达成油料种子协议中免税配额的义务;
(2)GATT第1条和第13条不适用于补偿性免税配额,或者确认欧盟未能根据第13条履行免税配额,因为它没有遵守第13条规定的分配配额的程序;
(3)在管理进口许可证时,欧盟没有遵守进口许可证协议第1条和第3条;
(4)执行许可证制度不符合GATT第10条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及第2条和第3条的具体规定;
(5)在配额之外的家禽肉特别保障措施方面,欧盟没有遵守农产品协议第4条和第5条。
三、审理过程
专家组分析了程序和实体问题。
本案涉及的程序问题是:油料种子协议是否属于本案专家组管辖范围。专家组认为,从DSU的本意来看,专家组职权范围中所说的“所涉及的协议”不包括双边的协议。但欧盟对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美国作为第三方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对这一问题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而且以往的专家组也有过审议双边协议的先例。此外,本案所涉及的双边协议是在1947年GATT第28条的框架下谈判达成的,双方都承认双边协议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减让表LXXX,因此专家组认为该双边协议属于专家组审议范围。
本案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巴西提出,15500吨的免税配额是巴西和欧盟之间谈判的结果,只有巴西是惟一的受益国,专家组经过审议认为,巴西未能证明15500吨的免税配额仅仅是给巴西一国的,即使从欧盟根据双边协议修改的关税减让表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有义务履行最惠国待遇。专家组还驳回了巴西认为GATT第1条和第13条不适用于根据1947年GATT第28条制定的补偿性关税配额的说法。
巴西提出,如果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适用本案的情况,则欧盟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GATT第13条是关于进口数量限制的。它要求成员方在实行数量限制时不得有歧视。第13条第5款规定:“本条之规定应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间相互维持的关税配额,而且本条的原则应尽可能地适用于出口限制”。巴西提出,它与欧盟之间有过协议,同意免税配额只给予巴西,但专家组审查了巴西提供的证据,认为无法确认存在这样的协议。巴西又提出,欧盟将配额给予非成员方(中国)和已经有市场准人特权的东欧成员方,不符合第13条第2款(d)。专家组认为,GATT规定的文字本身没有要求仅根据从成员方进口的总量计算关税配额,此外,计算配额与一个出口国实际得到配额多少是两个分别的问题。巴西并未对自己得到的免税配额(7100吨)提出异议,只是对其他国家的加人表示不满。专家组结论认为欧盟根据全部贸易额,包括从非成员方的进口额来计算关税配额,没有违反GATT第13条。
巴西提出,欧盟在颁发许可证方面的许多做法违反了进口许可证协议。专家组虽然对巴西表示同情,但认为欧盟经常修改规定的做法本身没有违反进口许可证协议的规定。
资料来源: 2005年5月31日7时33分 慧聪网
问题: 通过本案例,如何更好的理解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的含义及WTO的有关规定?
、案例十三 汽车工业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生命周期定位
汽车工业产生100多年来,一直被当成工业发达国家的经济指标,在国家实力成长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历史上看,从工业化中期到最后完成工业化和现代化,没有一个大国不是靠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来完成这一过程的。汽车工业在国家经济成长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可以从创造巨大国民生产总值、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新技术发展、创造出口和外汇储备、增加就业和财政收入等多方面体现。然而,从发展汽车工业的目的来看,汽车工业发展并不在于汽车工业本身,而是不断改善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推动社会进步。与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相比,汽车运输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汽车运输也随着汽车的普及在发达国家现代交通运输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也只有与汽车运输相结合,以汽车作为其终端运输工具,才能完成其现代化运输全过程,使现代交通运输结构达到完美的地步。 汽车工业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显著的产业。汽车工业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汽车交通的普及促进了生产力布局的合理化;二是推动了围绕大城市建立卫星城的簇群结构城市发展;三是汽车交通大大减少了城乡之间在物质、文化、信息、人员交流上的差距,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四是汽车的使用大大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当然,汽车的大量使用,也会带来资源耗费、环境污染、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等负面效果,但远远低于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
中国汽车工业迄今已经走过了52年的历史,虽然与世界汽车发达国家相比年轻了些,但比起韩国汽车工业仍然早了9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汽车产业转移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逐步融入了国际汽车产业转移体系中,成为承接国际汽车产业转移最重要的国家之一。但中国汽车工业的真正起飞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跨国公司加大了向中国转移汽车投资的力度;与此同时,中国国民收入的高速成长和居民消费结构的质的提升带动了汽车市场每年15%以上的增长。由此,在中国形成了汽车市场供求两旺的火爆场面。
从全球角度看,汽车工业应当属于一个夕阳产业,这可以从汽车跨国公司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汽车产业以及欧美发达国家市场销量多年来呈略减的趋势当中得到验证。汽车产业的全球化,集中体现在两个显著而又相互关联的特征上:
一是汽车产业链,包括投资、生产、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研发等主要环节的日益全球性配置。过去跨国公司在本国建立、保持研发机构,对于目标国市场采取复制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而现在则采取将各个功能活动和能力分配给全球市场的方式。由此导致了新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模式的出现,特别是整车装配与零部件企业之间呈现分离趋势,零部件的跨国公司越来越多,零部件企业与整车装配企业之间以合同为纽带的网络型组织结构日趋明显。整车制造企业零部件的全球采购以及零部件工业的国际化,模糊了汽车产品的“国家特征”,使其成为了典型的全球化产品。
二是巨型汽车企业之间的大规模重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全球汽车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加之各国对安全、排放、节能法规日趋严格,促使汽车工业全球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许多发达国家的汽车公司通过扩张、合并、兼并等手段增强自身竞争力。目前,戴姆勒与克莱斯勒合并,并控制美国三菱汽车公司50%的股份,雷诺和日产联手,福特收购沃尔沃轿车并购美洲豹和阿斯通·马丁以及拥有马兹达1/3的股份及管理控制权,通用控股日本五十铃、铃木和富士重工,标致并购雪铁龙,大众并购本特里、西特、劳莱斯勒并拥有奥迪99%的股份以及斯柯达1/3的股份,宝马并购罗浮并拥有劳莱斯勒品牌等,从而使国际汽车工业形成了“6十3”的格局。“6”指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大众、丰田、雷诺-日产,“3”指本田、宝马、标致-雪铁龙,其产量已占世界汽车产量80%以上。汽车企业在全球的大规模重组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产业竞争模式和产业组织结构,并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以往的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面临严峻挑战。
国际转移的通常是已经标准化的技术和产品,或是在转移国已经成熟或趋于衰退的产业,这可以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得到说明。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R·维农Raymond Vernon以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象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产品周期理论。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以产品生命周期中各阶段生产区位的变化来解释国际产业转移现象。该理论认为,美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与产品周期有关,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在产品周期运动中,由于生产条件和竞争条件变动而做出的决策。维农把一种产品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创新、成熟和标准化三个阶段。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即技术创新时期,由于产品需求弹性较小,成本差异对企业生产区位选择的影响不大,因此,产品生产一般集中在国内,国外市场需求基本依靠出口满足;在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二阶段,产品技术逐渐成熟,国内外对产品的需求随之扩大,产品价格弹性增加,对降低成本的要求十分迫切。同时,产品的样型已经稳定,仿制开始,技术优势弱化。由于竞争对手出现以及担心丧失国外市场,企业纷纷将生产转移到国外,投资地区一般选在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与母国相近的地区;第三个阶段是产品的标准化阶段。此时,产品已完全标准化,企业的技术优势丧失殆尽,产品竞争围绕着价格展开。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将生产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以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因而,企业该阶段的产业转移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
那么,怎样评价和定位汽车产品在中国的生命周期呢?可以说,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是在外国公司发现中国这个潜在的“汽车消费大国”之后,争先恐后进军中国市场的结果。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入世之后几年的发展,中国汽车工业获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在一些中小卡车的设计和制造环节均具备了一定技术优势;在轿车领域,中国汽车工业基本上掌握了各类制造技术,一些企业如奇瑞、华晨具备了一定的自主设计和自主研发的能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竞争也日益白热化,新产品的不断引入和2003年开始的汽车价格战,使中国市场成为全球汽车市场竞争最激烈的场所。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汽车产品目前正在处于维农产品生命周期第二阶段的结束期和第三阶段的开始期,价格竞争以及基于价格竞争的非价格竞争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国汽车市场竞争的主线。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6月17日作者:曹建海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问题: 中国汽车产品处于生命周期的什么阶段?有什么特点?
案例十四 人力资本投资:最有效益的投资
—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
有人说贝克尔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但贝克尔自己并不这么认为。他说他主要是社会学教授,从人类资本社会和经济角度研究人力资本。他是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主要成员之一,开拓了人力资本理论。他认为人力资本主要包括知识、信息、教育、思想、技能、观念、精神状态。精神状态是人力资本当中最重要的方面,还有卫生、健康等方面。人力资本是以人为主的,所以贝克尔说看经济是否成功要以人的个体来看,把个体人所拥有的技能充分发挥出来,能否把人放在经济的中心地位,这是人力资本带来最大的革命性突破。
近日,记者采访了应邀来华参加“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力资本开发”学术研讨会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贝克尔说人力资本的投资情况是判断一个国家的进步与否的标准之一。人力资本要求把人作为经济生活的一个中心来看待,并要乐于投资。对公司来说,人力资本很重要,对一个国家来说,人力资本更为重要。一个国家对人力的教育、技术培训、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投资多少,决定着这个国家会不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率增加
从历史记录来看,在过去的200年中,社会主要是系统性地积累知识和信息。大概在19世纪,科学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现代经济使人们可以对人力进行投资。所以,人力资本已经成了现代经济形式中正式的资本形式。美国的本杰明·富兰克林说在知识上的投入回报率是最高的。贝克尔认为现在形势越来越有利于受过教育的人。在过去的20年,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受过研究生教育,在中国、印度两个亚洲发展中国家也是一样。这两个国家占世界人口的37%,不同程度的受教育情况有着不同的待遇水平,大学毕业的人和中学毕业的人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差别。另外,公司里的培训或者说在职培训也是很重要的。不断变化的知识要求要不断地投入学校后的教育,所以说,学校不是教育投资的终结,而在职培训的时间可能会越来越长。
贝克尔指出,不少企业对“人力资本的投资是一种最有效益的投资”缺乏认识。吝啬对员工培训的时间和资金的投入,对员工只管使用,较少考虑技能培训和智力开发,员工的潜能难以调动和发挥。对于员工的培训要具有持续性,有一段持续期,行业不同,企业文化不同,培训的内容也会不同,但是增长知识,注重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却是必要的,而且一切精神培养还是要知识来作支撑的。不仅是对员工,对企业家的培训更应如此。
贝克尔还说,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的生活。身体更健康,寿命更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市场上,我们通过收入来确定教育的情况,也就是说,教育的生产率对个体来说是完全可以测量出来的。那么生命的周期如何来测量呢?我们的国民收入统计并没有考虑这个。在19世纪末,人均的寿命是40岁左右,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人均寿命在70岁左右,很多国家有在80岁左右的生命预期,这是很大的成就。我们在收入上没有考虑这个,但我们可以定一个指标,来衡量人在改善他的生命预期方面上,有多大程度,愿意投资多少资金。例如,你是65岁或者70岁的人,有可能活到80而不是70,你愿意投资多少,愿意花多少钱?所以,我们用这样一个可靠的指标,来延长人们的寿命,也就是提高10到15年的寿命的价值。这也是人力资本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比如说,一些工作危险大,工资就应该高,但除了额外的风险人们愿意支付多少,这也是一个衡量指标。在矿工方面,很多国家都有事故,谁愿意做这样的工作,谁就会得到更高的工资。穷国的这种增长要比富国增长快,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快。
贝克尔也指出,我们应该明确人力资本中哪些是有形的,哪些是无形的人力资本。对于踏进21世纪的现代经济来说,人力资本方面的投入会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包括投资、机器、工厂、存货一些有形的,还有一些消费中需要的。这些在我们以往的考虑中被忽略掉了,这是很遗憾的事情。今后,我们在国民收入的统计中,要把人力资本的投资考虑进去。
人力资本需要灵活的经济体制
人力资本的投资,要求有灵活的经济体制,有更具生产性、更适合市场的观念,也就是人力资本、劳动力和产品市场这些灵活的经济机制。它包括竞争、工资、价格、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还有贸易市场、外向型的、内向型的市场。贝克尔认为印度、中国等都是这方面很好的例子。中国经历了15年到20年的时间发展到今天的这一步,印度经历了40年的改革也越来越趋于外向型。人力资本不是一个孤立的事情,它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所以,要投入人力资本,使他提高效率。如果人力资本投入不够,就更应该增加投入。人力资本投入更高,他的工资会更高。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会造成浪费,人力资本在各个国家的市场上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期适应本国的经济发展。
贝克尔认为中国有种市场情结,这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中国的市场意识存在实实在在的问题,就是竞争和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市场经济下的人力资本投资方面关系到可持续发展,要想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人力资本的投入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前期,科技发展动力更加汹涌。知识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越来越好的体现,作为知识的载体,人的作用不可估量。无论是效益方面也好,还是在职培训也好,还有创新技能、创业技能或者健康方面的技能,不管这个技能是什么形势,不管大家了解的情况如何,这个社会是越来越有助于掌握技能的人。人力资本已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那么投资的回报就会有所增加。
简介
加里·贝克尔:1930年出生于宾夕法尼亚州,1951年在普林斯顿大学完成文学学士学习,1955年获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60年,他在30岁时成为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并从1970年起在芝加哥大学任教授。贝克尔是现代经济学领域中最有创见的思想家之一,倡导自由经济主义政策与新古典经济理论,是人力资本论、信息经济学、家庭经济学、犯罪经济学等领域的开创者。1992年因其“把微观经济分析领域扩大到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资料来源:《中国人事报》 第四版记者 李 微 2005-06-17 14:19:45
问题:1.如何理解人力资本?
2.人力资本投入的不同对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有河影响?
案例十五 入世3年保护期将满 摩擦考验中国智慧
编者按:转眼中国入世将满3年。届时,国内大部分产业的保护过渡措施将到期,世贸组织框架内的多边进程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今天在长沙召开首次全国世贸工作会,显得尤为引人关注。无疑,对入世3年来成败得失的检讨、总结,将成为会议的中心内容之一。而对今后应对工作的进一步部署,则更具现实重要性。
那么,今后政府和企业将面临一个怎样的发展环境?就此问题,本报从今天起连续推出“告别保护期系列报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在中国,“三”这个数字往往被赋予特殊的意义。
今年年底,中国入世将满三年。这个“三年”同样引人关注,因为以大部分产业“三年”保护期到期为标志,中国入世将进入关键过渡期。关键过渡期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贸易摩擦将呈现出高发的态势。
如何应对高发的贸易摩擦,将构成对中国政府和企业智慧的严峻考验。
贸易摩擦将呈高发态势
进口方面,我国入世后的大部分保护和过渡措施将在今年年底到期,进口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国内产业寻求贸易救济的要求日益强烈。同时,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引发对各类进口商品的大量需求。进口产品的增长,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不公平贸易现象的增加,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国内相关产业会因不公平贸易或正常贸易的进口激增遭受损害。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将更加繁重。
商务部统计显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共发起了近70起反倾销调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内产业遇到的压力。而随着大部分产业保护期到期,这种压力会有增无减。
出口方面,我国面临贸易摩擦高发的态势已初现端倪,表现在涉案金额上升、领域扩大、国家增多。其中有一般性的原因,如目前世界经济整体复苏乏力,世贸组织多边谈判进程陷入僵局,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盛行,导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我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部分产品比较优势趋同、产业结构类似,产品可替代性强,在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的竞争中,出口产品与国外产品的竞争不可避免等。
而在我国三年过渡期满的特定阶段,其具体原因更不容忽视。如明年年初全球取消纺织品配额,发达国家为防止竞争力强大的中国纺织品冲击本国市场,纷纷采取或正在酝酿采取措施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欧盟已在今年6月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国纺织品,涉案金额高达近5亿美元,为欧盟迄今对华最大反倾销案。在相关行业团体的压力下,美国政府也正在考虑对中国纺织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
按入世承诺,我国今年年底将放开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此举对我国部分行业出口经营秩序的影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互相压价、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现象将恶化,极易引起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不可怕
面对贸易摩擦要保持平常心,认识到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不必怨天尤人,更不要感到害怕。
贸易摩擦增多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发达国家之间有贸易摩擦,发展中国家之间有贸易摩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贸易摩擦。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我国作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大国,出现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在所难免。
事实上,无论是1979年我国首度遭遇贸易摩擦——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还是在贸易摩擦频仍的今天,我国整体经济尤其是对外贸易一直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1978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只有206亿美元,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值已达8512亿美元,是1978年的40多倍。而今年前9个月,我国进出口总额就接近去年水平,为8285亿美元。
而从国际上看,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发达经济体之间。其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比我国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但这也丝毫未影响欧、美、日等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贸易摩擦考验中国智慧 不过,相比于已将国际贸易规则烂熟于心、贸易摩擦“身经百战”的世贸组织发达成员,尚是世贸组织年轻成员的中国如何应对贸易摩擦,的的确确是对智慧的一个严峻考验。
贸易摩擦考验政府智慧。我国在入世谈判时,为尽快推动这一战略进程,在“非市场经济地位”、“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等方面,作出了战术性让步。从整体看,这些让步无疑是值得的、必要的;但从应对贸易摩擦角度看,无疑是“如梗在喉”。由于这些条款只针对中国、使用“门槛”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很容易对我国采取各种歧视性的贸易救济措施,导致我国在贸易摩擦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如何尽可能消除其负面影响,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贸易的环境,是对政府智慧的严峻考验。
贸易摩擦宏观层面化,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我国面临贸易摩擦的重要特点。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在美国贸易逆差中按美方统计,2003年中国对美贸易逆差高达1240亿美元,占美国对外贸易逆差的23.2%,而同期按中方统计,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仅为586亿美元。从2003年初开始,美国认为对华贸易1000多亿美元的逆差导致美国一些企业倒闭,失业人口增加,并以美中贸易收支不平衡为由要求人民币升值,并改变现有汇率制度。
这与上世纪80年代日元升值的情形非常相似。当时,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力压之下,日元大幅升值。此后,日本经济步入了长达10多年的萧条期。显然,贸易摩擦宏观层面化对我国的影响,值得高度重视。
另外,我国入世三年大部分产业保护期满后,政府肯定将加大对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力度。如何在合理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进口竞争压力,避免国内产业形成对进口保护的依赖性,这个问题也现实地摆在了政府面前。
贸易摩擦考验企业智慧。低成本、低价格是我国企业的现实竞争优势所在,但这不应成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劳永逸的“撒手锏”,更不能成为我国产业的长期贸易利益所在。如何实现竞争优势向高层次的品牌、技术等方面转移,是中国企业长期内的重大课题。
而最近发生的“西班牙烧鞋事件”背后,固然有当地政府的纵容、媒体的偏见等,但它也表明,中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除需要吃苦耐劳、合法经营外,更要考虑现实利润与长远利益、商业目标与社会文化的均衡;如何既能扩大出口,又不致对当地市场造成过度冲击;如何在合法经营的同时,又做好与当地社会文化的融合等。 中国以自己独特智慧创造了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经过15年艰苦谈判加入世贸组织。相信在今后应对贸易摩擦中,中国也一定能表现出自己应有的智慧。
评论:重要的是以变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不少行业面向外资全面开放的入世承诺将陆续兑现,近的比如零售、汽车、外贸、农业、电信以及保险等行业,在今年底就要结束国内市场过渡期,敞开大门迎接外来竞争者。对于那些市场经历和经验并不丰富的行业来说,面对入世“大限”到来的挑战能否顺利过关,是大家都十分关注的事情。从我国加入WTO三年以来的情况看,“狼来了”似乎并不似想象的那样可怕,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企业参与竞争提供一个良性和健康的环境,而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途径便是加大市场化改革的力度。
从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现在,已经过去三个年头,在这不寻常的三年中,部分行业率先经历了市场考验。仅以人们津津乐道的汽车业为例,与起初的担心相反,近两年在进口车关税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国产汽车行业不仅没有被“压”趴下,反而出现了产销两旺的好势头。究其原因,除了消费者对价廉物美的国产车需求持续旺盛等因素之外,汽车业经营环境的改善也是有目共睹的,开放的市场为汽车生产和经销企业展开比较充分的竞争提供了可能,而竞争必然会促使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当然,根据入世的承诺,汽车市场还将进一步向外商敞开,未来的市场格局会充满变数。不过,汽车业的情况至少说明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要想不被淹死得先练好游泳。
遗憾的是,并非所有行业都像汽车业那么令人乐观。对于马上要进来的“狼”,有些行业显然尚未做好应有的准备。其中,最令人担心的恐怕要数金融业了。银行、保险、证券都面临着外资大举进入的问题,而这一领域恰恰是我国垄断程度比较高、市场开放比较低的,特别是银行业70%的市场份额把握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手里,然而在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四大国有银行却远不及外资与股份制银行。试想,一旦金融市场全面放开,我们拿什么与人家较量?
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在其他行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所以我们千万不可因为入世头三年的风平浪静而沾沾自喜或放松警惕,其实更多更大的考验还在后头。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如果等到被人家吞掉了才想起发奋,则悔之晚矣。对企业是如此,对经济的协调和管理者——各级政府来说更不可掉以轻心。尽管近两年我国政府在调整职能、清理法规等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但是与进一步开放市场的要求相比,还有必要在完善市场管理机制、改善企业投资环境等方面下功夫,尽量减少行业垄断,让每个企业都把防范市场风险、提高竞争能力视为自觉的行动。
资料来源:新华网
问题:如何正确对待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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