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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2-23 22:02: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十宗罪读后感)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 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 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具体收费比例(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审批。

第七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车次、发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一、二级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5%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简易站为4%。具体比例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清洗、清洁费。清洗、清洁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清洗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10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8元,清洁车厢内卫生31座及以上车辆每辆次5元、30座及以下车辆每辆次3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停车场停放车辆委托车站停车场负责看管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三级站为:31座及以上20元/辆天,30座及以下的15元/辆天(以24小时为一天);四级及简易站按上述标准的7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对发班前2小时内到达的应班车,客运站不得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

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可向承运人收取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每辆每次不超过5元。承运人没要求此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向承运人支付延误、脱班费。

承运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车位及服务,超过一小时不足二小时的视为延误发班,超过二小时视为脱班。

(一)因承运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的,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站方延误发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的,承运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站方脱班费。

因承运方责任造成脱班,站方另派车顶班的,承运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的实载率和50%的回程空驶费支付给站方顶班费。

(二)因站方责任造成延误发班的,站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5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延误发班费。

因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站方应按已售票额的2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0%,春运期间按100%),尚未发售客票的班次或车站不代售客票的班次,按100元/次(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500元/次,春运期间按1500元/次)支付给承运方脱班费;如果导致放空,站方还应按核定座位70%(清明、中秋、国庆、元旦等节假日按85%,春运期间按100%)的实载率计算的客运运费支付给承运方放空损失费。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顶班费、放空损失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每票次0.5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五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手续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班车开车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第十六条 送票费

客运站应旅客的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不超过3元的标准向旅客计收送票费。

第十七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八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每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1元。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十九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的收取标准为1元/件天。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件每天2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超过凌晨0:00计费天数增加一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含提供空调服务)、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环境卫生、信息(含提供微机售票服务)等基本客运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二级站为1元;三级站和四级站为0.5元;简易站免收旅客站务费。具体费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余额部分=售票总额-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旅客站务费十行包运输收入—行包运输代理费—车辆停放费—车辆安全检查服务费±延误、脱班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应如期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发布前本省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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