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夜莺与玫瑰的寓意)
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颁发《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要求组织验收。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为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含三级)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客运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物价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例检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七条 客运代理费 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收费要按照《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要求,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10%;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
(二)二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8%;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
(三)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6%;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4%。
(四)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含非等级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5%;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为3%。
客运代理费也可按照上述费率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八条 客运发班费
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可以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收取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可以收取的客运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5%,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可以收取客车发班费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的3%。
客运发班费在不超过上述费率情况下,经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定额收取。
第九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承运人为旅客提供行包托运业务,可收取一定的费用,每100千克千米运价为0.24元,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米折合1000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按附表二)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客运站为15%,二级客运站为12%,三级客运站站为8%,四级及四级以下客运站为6,。
第十条 车辆清洗、清洁费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的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辆内部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收费标准:
(一)车辆外部清洗费见下表:
(二)车厢内清洁费: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型及中型以下客车每辆次3元。
(三)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水源和一定的洗车工具由承运人在站内自行人工清洗、清洁车辆的,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次5元,中小型客车每次4元,轿车、微型车每辆次3
元。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费
(一)营运车辆停放费
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辆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其收费标准按各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营运车辆停放费也可以由客运站与参营业主在不超过标准范围内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贵阳市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1小时以内,遵义、安顺、黔南、黔东南、铜仁、毕节、六盘水、黔西南等八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应班车停放2小时以内,除上述九个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外其它客运站应班车停放3小时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二)非营运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提供场地,对进站接送旅客、装卸货物的非营运车辆收取服务费,非机动车最高不超过1元/次,机动车最高不超过3元/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车辆例检服务费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各营运车辆首班进行例行检查的,可收取车辆例检服务费,车辆例行检查费每辆次3元。
第十三条 班车误班、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一)超过规定发车时间5分钟以上,至下一班次班车发车前为误班(不超过1小时),误班费为每分钟1元/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或者按排定班次次序超过下一班次发车时间者为脱班,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基本运价计算的单程票价总额的50%计收班车脱班费(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同等数额的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二)因承运方或车站的责任造成班车误班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事宜由客运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客运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承担。
(三)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提前2小时通知客运站的,不支付班车误班费或脱班费。 (四)50公里以内(含50公里)的短途客运车辆和郊区车不收取班车误班、脱班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四条 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的,可按每人次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0.50元。客运站为旅客提供空调候车服务、安装行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和物价部门核准后(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客运站由各市、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每人次可在微机客票内向旅客加收旅客站务费0.50元;但是班车客运运距在50公里以内的班线和农村客运班线不得加收。
旅客站务费由客车站在售票时,作为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与票价一并向旅客计收,车辆在途中售票时不得收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车站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第四章 车站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换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台接送旅客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以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第十八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票面金额不足退票费,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
由于客运站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客运站应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换票手续费
应旅客自身原因要求换票的,客运站向旅客收取换票手续费。对同一班线、不同班次的换票收取手续费2元;对不同班线的换票按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每票向旅客计收送票费,县城内每票1元;市、州(地)所在地主城区内每票2元;贵阳市主城区每票3元。
第二十一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1元。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二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二十三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免费保管3天,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件按时间核收行包保管费。每件以每天每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费1元。
第二十四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普通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次1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贵重物品及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物品,每日每件次2元。
第二十五条 站台费
实行封闭管理的客运站,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每张最高不超过1元,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客运车辆按统一票价售票。一、二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票外”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票外”保险,“票外”保险费的销售应设独立“票外”保险费销售处,专门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各客运站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对违反本细则的
客运站,由各级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期两年,发布前有关我省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原黔交财[1997]字第62号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12-09 19:24: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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