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滔滔不绝的反义词)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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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院第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二三六二”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养青年科研骨干,促进优秀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确保我院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高和强院目标的实现,特设立“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院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主要用于青年人员科研项目的启动,重点资助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目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能够产生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研究、宏观农业科技管理和相关政策研究。注重开拓高新技术领域,促进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面向院属各单位。在职在岗符合条件的青年科研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
第四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某些研究领域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院财计处负责资金的筹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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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院科研处负责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 组织召开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 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 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 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由院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院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青年科研基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院属各单位在职在岗一线科研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 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或前瞻性,项目实施后有望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
(三) 课题组以青年科研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四) 有1~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本学科一线从事研究工作的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以下人员、项目不具备申请条件:
(一) 主持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科研项目的人员;
(二) 全脱产攻读学位的科技人员;
(三) 已获本基金资助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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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报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经费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由院统一筹措。
第十二条 院青年基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为3~5万元。宏观管理研究项目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以专项形式分批下达到项目所在单位,首批拨付60%,通过中期检查评估合格后拨付40%。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支出管理费、劳务费、临时工资及任何津贴,可以用于在读研究生补助。所在单位负责经费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获得者应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编制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方案。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按预算用途、范围和标准支出。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费预算时,必须报院科研处批准。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
(一) 经办人签字;
(二) 项目主持人审核签字;
(三) 项目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 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页脚内容6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印刷费和学术刊物订阅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费。
(二)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必要的实验费及少量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三) 合作与交流经费: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用于出国,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四) 研究生补助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在读研究生补助,每人每月不能超过100元。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后,剩余资金由原项目组继续使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核支出。
第六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八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实行限项推荐。根据各研究单位学科建设情况,以及青年科研人员的数量与研究水平,确定各单位推荐项目数量。
第十九条 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项目的立项意义、研究内容、目标、技术路线、工作条件和工作基础等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推荐项目数不得超过限项数量。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时须提交“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7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合格项目提交院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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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查评议立项意义、研究内容、研究基础、技术可行性、风险和前景等,综合平衡后,评选出计划资助的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批准立项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同院科研处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研究计划进行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填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的实施给予保证。
第二十五条 院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项目中期检查汇报交流会。
第二十六条 经检查评估,对无故拖延、中止或执行计划不力的项目,将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并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要对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撰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填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经费决算表》,对研究成果资料及有关论著等按科技档案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结题项目,院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集中结题鉴评。鉴评会专家在听取结题报告、审查结题材料后,对照任务书提出结题鉴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有特色、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页脚内容6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结题项目,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请连续资助。
第三十条 对取得重大成果的结题项目,成果需要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的,按照成果鉴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需要延长时间,并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计划、年限和主要研究人员有变动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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