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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与保荐规范

更新时间:2025-01-11 15:33: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5日发(作者:教师读书笔记摘抄)

证券承销与保荐规范1.同次发行的证券(股票类),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等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4.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6.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3)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4)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7.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8.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9.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10.(了解)违反企业债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2)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3)超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4)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5)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6)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2)(3)(4)(5)(6)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上述(1)上述(1)(2)(3)(4)(5)(6)所列违法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12-05 04:1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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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发行   企业债券   情况   保荐   披露   发行人   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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