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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为什么反对王安石变法

更新时间:2024-11-16 17:31: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12月2日发(作者:前所未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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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为什么反对王安石变法

莹光

[内容摘要]

本文从九百年来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论变化,从王安石的农业政策、经济政策、役法政策及其“国富”而“民贫”的变法结果,从苏轼对王安石新法的批判等方面,论述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必然性和苏轼的“以民为本”的“富民”主张的正确性、坚定性、一贯性和求实性,从而得出王安石是一位“聚敛民财”的“国本主义”者、苏轼是一位宁为民碎、不为官全的“民本主义”者的结论。

苏轼在文学上的的光辉成就在中国文学史上几乎是无人可以企及的,但历史上对他的政治评价则是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而变化。苏轼生前的政治命运和历史上对他的政治评价又是与王安石变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要正确评价苏轼必须弄在仁宗朝时就主张改革的苏轼为什到了神宗朝时则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必须弄清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必须弄清九百年来对王安石变法评议的变化。

一、王安石变法失败原因的剖析

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从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建立变法机构“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到哲宗元祐初年(1086)废除新法,前后大约16年,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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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有人认为是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大官僚集团”反对的结果。这种观点显然是形而上学的,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既然王安石变法在短短的16年中便以失败告终,这就说明变法本身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违背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我们只要看一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措施和客观效果,就会明白王安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有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取士之法,其核心是通过“理财”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里,重点剖析以下他的“富国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结果。

首先,看王安石的农业改革。

推行《青苗法》是王安石农业改革的主要措施,其实就是国家以贷款为名,用高达40%至60%的年利率向农民征收新税。新法把分天下为五等,每年由政府分春秋两次按等贷款给他们渡过“青黄不接”时期。每次贷款要收20%的利息。所以其年利率为40%

。富豪之家根本无需贷款

,需要贷款的还是一般穷苦百姓,他们是难以承受这种高息贷款的。

国家为防止发放的青苗钱收不回来,还规定富户可以多借相当于“末等户”的10倍,这样不需用钱的富户还可把借来的钱向贫困户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受害最重的还是穷苦百姓。

《青苗法》还规定,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借户逃亡,保户要分摊赔偿。更有甚者,推行《青苗法》并非实行自愿原则,地方官以多贷为有功,不问民之贫富,强行“抑配”(摊派)。各级官吏则假借新法之名,徇私舞弊,与民争利。贫者借钱后无力偿还,“吏督之急”,则逃离四方;富者还要承担“联-- -

保”责任,“独偿数家所负”。这样,“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尽管《青苗法》规定,遇到灾荒,百姓欠款可以顺延到下次收成时再还。但是,连年灾荒,旧债未还,新债又增,本息叠加,越欠越多,以至造成“积欠”,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只有逃往他乡,家破人亡。因此,《青苗法》一颁布,就遭到韩琦、富弼、司马光、文彦博、欧阳修、范纯仁等一批重臣的抨击。

其次,看王安石的经济改革。

王安石经济改革的主要措施是推行《市易法》。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载:从熙宁三年(1070)陕西沿边设“市易务”,至熙宁五年在东京开封正式推行《市易法》。朝廷设立的“市易务”最后沦官府的市场垄断机构。

所谓《市易法》就是国家低价收购滞销货物,让商贾贷款或赊货,国家按规定收取息金和牙钱(即交易费)。其经营过程大致是:市易务根据行户的需要收购物货,再赊贷给行户分销。行户以田宅、金银等财产为抵押,从市易务赊贷钱款或物货,半年付息一分,一年二分。另纳相当于利息10%的“市例钱”用于吏禄开支。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每月加罚息钱2%。行户赊贷钱物的数量不得超过抵押财产的价值。拖欠市易务本息不能偿还者,其抵押产业就要被没收拍卖,一时卖不出去就先出租,以租抵欠。

《市易法》还规定,市易务从事商品的“贱买贵卖”,其批零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市易务为了实现多赢利,就先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各地客商处“贱买”物货,再“贵卖”给零售商人。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就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这样就使“市易务”成了官家的市场垄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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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务为了获取高利润,还实行了“结保赊请”、“抵保赊请”等极不合理的法规。据有关资料:最早施行“结保赊请”的是东京果子行。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都是无产业抵押的贫穷行户,他们按照《市易法》规定,借贷官钱,承担利息,以现钱交易的形式购买客商果子。市易务对果子行户与客商的交易进行监督,每日派胥吏收受牙钱。御街乃东京繁华之地,只有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才能在这里营业。市易务牙人都是官牙,牙利同市例钱一样,作为市易务胥吏的俸禄支出,这就是王安石所说的“合纳官钱”。牙钱并不计入政府的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支配,结果,这笔牙钱就落入官员胥吏的腰包。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官吏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故强买强卖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民户赊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沿边州郡屯集大批紬绢,作为籴买军储粮草的本钱,后因紬绢“陈腐”,就强制赊卖给民户,百姓大受其害。

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都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最终造成商户破产,赊贷本钱无法收回。在市易息钱根本不可能全额回收的情况下,市易务仍要足额上缴息钱,这样就只能将其他收入(如罚息、贱买贵卖的营运收入)充为息钱,这样,市易务除了提高卖价外,又加大了罚款的力度。市易本钱始终处于全额出贷状态,虽有流失,却仍挂在帐上。为了提高政绩,得到酬奖,那些无法追回的呆帐、死帐,帐面上并不显示。这样,上坑害国家,下坑害商户,却肥了市易务的官吏牙人。

市易务是一个庞大的国家商业垄断集团,需要大批牙人、仓库管理、催欠等大大小小的管理人员。韩川(北宋殿中侍御史)在《上哲宗乞罢市易》中揭露,“仓务占官六员,仓场专副、书吏、库级等不减百人,月给俸食几千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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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大批商户纷纷倒闭。请看以下数据和事实:

元祐元年《市易法》废罢时,京师欠市易务钱的行户计2万7千1百55户,共欠237万余贯。苏辙在《乞放市易欠钱状》中揭露,为了收回这些欠款,市易务招收一千余人催欠。日夜骚扰欠户。为防止欠户逃亡,市易务白天“差人监逐”,夜晚“公行寄禁”,对欠户“得钱即放,无钱即禁,榜笞摔缚,何所不至”,民不堪命。

再其次,看王安石的役法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实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过去,宋王朝实行的是《差役法》。民间对旧的差役法早已怨声载道。例如,有父子二人将服衙前役,父亲告诉儿子说:“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也。”遂自杀。从仁宗起,韩琦、司马光、苏轼等有识之士都曾就改革力役提出过建议。

王安石改革《差役法》的主要办法,就是“以钱代役”,百姓向政府上缴募役钱,政府用这笔钱去雇人来服役。用现代语言来表述,就是“货币化服役”。实事求是地说,王安石的这项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一是农户不再受烦杂差役的骚扰,可以安心农耕;二是雇用无田可耕的闲散人员和灾民服役,对社会稳定也有好处。所以,苏轼虽然反对变法中的大部分法令,却倾向于以“募役”取代“差役”。

但是,《免役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违背了改革的初衷,它虽然打破了官户、寺院户的特权,然而却增加了下等户的负担。因为在征收免役助役钱时,增加了高达20%的免役“宽剩钱”。名之曰缴纳“宽剩钱”是为了“备荒年”,实际上年年征收,与“常赋”无异,且规定标准为20%,但在执行中普-- -

遍扩大到40—50%。所以,国家通过《免役法》所得款项甚至超过了《青苗法》所得。苏轼曾经就《免役法》中的弊端实事求是地向王安石提过整改意见,但是刚愎自用的王安石拒不接受。

王安石变法的结果到底如何呢?社会效果是检验“变法”的唯一标准。请看事实:

据宋元时代著名学者马端临编撰的《文献通考》记载:

变法前的国家年税收,景德时为682万9千7百石,皇祐中降到33万8千457石,治平中回升到1229万8千7百石,而变法后的熙宁十年(1077)剧增到5210万1千029石,即使与治平相比也增长了4倍。中央积蓄的钱粟,“数十百巨万”,作为户部的经费,“可以支20年之用”。

《宋史》记载:

“熙宁、元丰之间,中外府库,无不充衍,小邑岁积钱米,亦不减20万。”

再看叶坦的《大变法》(三联书店1996年版)中提供的一组数据:

《青苗法》每年获利息300万贯。单以熙宁六年为例,青苗利息就达292万贯;《免役法》每年获利1872万9千3百,而支出只用所入的三分之一;《市易法》每年息钱和市利钱多达达133万2千缗之多。不仅如此,各州县岁收也大大增加。据统计,“诸路常平、免役、坊场、河渡、户绝庄乡之钱粟积于州县者无虑数十百巨万”,如作为地方政府经费,“可以支24年用”。

以上四组材料,充分说明王安石变法确实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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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生活有没有同步提高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不仅没有提高,反而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我们再看一看与“富国”形成鲜明对比的另一组事实与数据:

元祐四年(1089)三月,苏轼调任杭州太守。这时,从变法开始算起也有20个年头了。而“变法”的“后遗症”也日益显现出来。请看苏轼在给朝廷的奏状中列举的在王安石变法期间饿死人的一组数据:

《乞赈济浙西七州状》:“熙宁中,饥疫人死大半”;

《奏浙西灾伤第一状》:“熙宁之灾伤……本路死者五十余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一状》:“熙宁八年,两浙饥馑……卒死五十万人”;

《相度准备赈济第二状》:“民间有钱,尚因无米饿死四十万人;

《乞将上供椿斛斗应副浙西诸郡接续粜米劄子》:“熙宁中,杭州死者五十余万,苏州三十余万”;

《奏准南闭粜二首》:“熙宁中,张靓、沈起首行此事,至浙中饿死百余万人。”

仅仅两浙就饿死这么多人,其它地方还未统计在内。北宋时期全国总人口大约有7千万到8千万,而饿死这么多人,这个数字及其所占的比例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的。

元祐七年(1092),苏轼在调任扬州途中看到的社会现实更让人触目惊心。以江都县为例,一个县的百姓就“积欠青苗钱斛2万4千9百20贯石”,还不起的农户还要年年增税,年年加息,越滚越多,百姓欠官府的钱永远还不完。苏轼为此给朝廷写了《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招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他在奏状说:“臣顷知杭州,又知颍州,今知扬州,亲见两浙、京-- -

西、淮南三路之民,皆为积欠所压,日就穷蹙死亡过半”。这说明百姓的苦难不是局部的,而是“天下大率皆然”。苏轼估算一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500人,普天之下,就有“20余万虎狼”。他们以催收“积欠”为职业,手段暴虐,横行霸道。

苏轼在另一份奏状《再论积欠六事四事札子》中再次陈述:“访问浙西饥疫大作,苏、湖、秀三州人死过半……有田无人,有人无粮,有粮无种,有种无牛,饿死之余,人如鬼腊”,而地方官吏,“只为朝廷惜钱,不为君父惜民”。

苏轼在这两份奏状中连用三个“人死过半”,可见后果之严重。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有人以《清明上河图》为例证明宋代社会富足、国家强盛、市井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其实这是宫廷画师张择端以京城开封和宫廷为背景进行创作的一幅粉饰太平、歌功颂德的“富国图”,尽管它在艺术技巧是上乘的,但是在反映社会生活的真实程度上是要大打折扣的。我们不妨再看看宋代另一位画家郑侠画的《流民图》,它揭露了贪官污吏鱼肉百姓“掊克不道”的暴政和饿殍遍野的惨状。从大量的史实来看,它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比前者更可信。

另外,王安石变法所起用的吕惠卿、章惇之流及其大大小小的胥吏,都同“文革”时期的“四人帮”及其打手一样,都是一些祸国殃民的野心家、阴谋家、政治投机分子、鹰犬、爪牙。不要说王安石变法的“经”本身就有问题,即使“经”是好的,也会被他们“念歪”的。这样的变法能不失败吗?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王安石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国本主义”者,其变法思想、理论、内容、政策、措施、手段是过激的;用人路线是以是否拥护新法-- -

为标准而不讲德行;在性格上,王安石又是一个刚愎自用、执拗狠勇的铁腕人物,用现代语言说,王安石变法执行的是一条“极左”路线,因此变法的结果只能是“从百姓身上榨取的大量血汗,大大助长了官僚的贪污腐化,骄奢淫逸之风,在以后的二十年乃至更长的时间,造成的严重后果日益显现出来,以致酿成“靖康之耻”。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安石变法加速了北宋的灭亡不是没有道理的。这样的教训在中国历史上还少吗!

二、九百年来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议变化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自元祐初年废除新法以后,迄今已经900多年。但是,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议一直没有停止过。其评议大致分为南宋至晚清、20世纪前半叶、20世纪后半叶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南宋以来至元明清的800多年中,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议一直以否定性评议为主流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评议意见认为王安石变法“祸国殃民”、“聚敛害民”,最终导致北宋亡国。

第二阶段,20世纪初,梁启超主张通过变法改良以图中国强大的思想与王安石的主张十分契合,他在《王荆公》一书中给王安石及其变法以全新的评价:“若乃于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梁启超把王安石誉为“三代”以来的“完人”。这一肯定性评价遂为大多数人所遵奉而成为20世纪前半叶的主流观点。

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70年代,阶级与阶级斗争学说是判断历史问题的基本准绳,尤其是所谓列宁关于“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的误引,因此,高度褒奖和肯定王安石成为这一时期的唯一观点,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变法的群体则成了顽固的保守势力,这是对南宋以来肯定司马-- -

光而否定王安石的传统观点的彻底否定。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历史研究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评法批儒”运动中,王安石被加上“法家”的桂冠,而司马光则成了“尊儒反法”的代表,苏轼也被戴上了反对变法的“保守派”帽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阶级斗争学说退出历史评价的主导价值体系,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之争不再是阶级路线之争,而是政策性的分歧。不少苏学研究者对苏轼的民本思想、政治主张、德政善举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给予了实事求是的评价。但是过去几十年来,王安石坚持改革进行变法的光环和苏轼政治上“保守”的传统观念是通过官方的意识形态、政治运动、教科书、报刊等渠道进行灌输传播的,给几代人留下的影响太深,直至2008年,一位苏轼研究者在央视《百家讲坛》上还宣扬这一观点。要彻底消除这些影响谈何容易,还需要继续做深入的学术研究和广泛的宣传工作。

三、苏轼对王安石新法的批判

苏轼在仁宗朝时就主张改革,但他不同意王安石的“激进”措施,因此对王安石变法进行了批判和抵制。他对王安石变法的批判,概括起来可分为“前批判”(推行新法时期)和“后批判”(变法失败后)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前批判”时期,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分析批判王安石新变法的弊害。

熙宁二年(1069)春季,苏轼从四川老家免丧回到京城,正值王安石推行新法,他连续三次上书神宗全面批评王安石新法。

他先在《议学校贡举状》中指出王安石的《贡举法》:“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 -

罢经生朴学,不用贴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苏轼建议皇上诏令有关部门“试之以法言,取之以实学”。神宗读后赞叹不已,立即传旨,召见苏轼,征询意见。苏轼坦率指陈:“臣以为,以陛下生而知之的秉赋,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断,但患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这明显是针对皇上起用王安石等一大批变法派骨干、不顾百姓利益推进新法所作的批评。

从王安石的《贡举法》内容来看,不能说不是教育制度上选拔人才的一项改革。但是从他后来重用吕惠卿、章惇等一大批政治投机分子的结果来看,他的《贡举法》确实是为了招揽变法人才,从而为他的变法失败埋下了隐患。

接着,苏轼不顾“渎犯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打压,又连续两次《上神宗皇帝书》,全面抨击王安石新法的弊害。

苏轼认为,“制置三司条例司”实际上是夺取原来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的权,另外任用一批新人来推行变法。用现代语言的说法,就好像“文革”期间用“文革小组”取代国务院、中央书记处一样。苏轼一针见血地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故臣以为消谗嬺以召和气,复人心而安国本,则莫若罢制置三司条例司。”苏轼大胆指出王安石新法就是“与民争利”,必须撤销其变法机构。撤销变法机构,就是从根本上取消王安石变法。

苏轼认为《青苗法》就是政府放贷赚取高额利息。地方官吏为多放青苗钱以邀功,强迫借贷交息,百姓苦不堪言,必须立即取消《青苗法》。

苏轼认为《农田水利条约》只规定“功成则有赏,败事则无诛”,会让那些投机取巧的“浮浪奸人” 肆无忌惮地从中牟取国库和人民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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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认为《雇役法》的弊端在于: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女户、未成丁户都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即所谓“助役钱)会加重一般老百姓的负担,会使那些贪官污吏,“庸钱不除,差役仍旧,使天下怨毒”。

苏轼认为《均输法》“亏两税而取均输之利”的做法,不仅不能增加朝廷收入,相反为推行《均输法》而“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会增加国库的开支,加重百姓的负担。

其他,诸如方田均税法、保甲法、裁兵法、将兵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等,苏轼也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且不说王安石“新法”中是否含有合理的成分,且不说苏轼对新发的批评是否完全正确,但就其批评的内容和立足点、出发点来看,都是为了体恤民生,减轻人民的负担,解除百姓的疾苦。

这时的苏轼仅仅是一个官小位卑的文职官员,他明明知道神宗把“变法”当成“富国”的头等大事,而王安石又是权倾朝野的重臣,这些奏状不仅仅是对王安石的抨击,也是对神宗的批评。“渎犯天威”是要杀头的。若无大智大勇和舍生忘死的心理准备,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苏轼被排挤出京城以后,并没有停止抵制王安石变法,他用自己亲眼看到的事实向朝廷反映变法后的真实情况,申述自己的观点。

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苏轼外放到杭州任通判时,亲眼看到王安石变法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再次《上神宗皇帝书》,他说:“天下莫危于人主也。聚则为君民,散则为仇雠,聚散之间,不容毫厘。故天下归往谓之王,人各有心谓之独夫……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灯之有膏,如鱼之有水……木无根则槁,灯无膏则灭,鱼无水则死……人主失人心则亡。”苏轼认为,民-- -

心的得失是国家兴亡的头等大事,得人心者为“王”,失人心者为“独夫”。苏轼把皇帝比作“累卵” 、“木” 、“灯”和“鱼”,而把人民比作“太山” 、“根”、“膏”和“水”,如果处理不好,“累卵”就会坍塌,“木”就会枯死,灯就会熄灭,鱼就会干死。这实际上是针对王安石“敛财伤民”的变法宗旨和遭到民怨的结果而进行的再批判。

熙宁七年(1074),苏轼移知密州,亲眼看到百姓不堪重赋,走投无路,沦为盗贼。他又上书《论河北京东盗贼状》:“民不堪命……冒死而为盗则死,畏法而不盗则饥,饥寒之于弃市,均是死亡,而赊死之于忍饥,祸有迟速,相率为盗,正理之常。”他建议皇上“上不尽利,则民有以为生,苟有以为生,亦何苦而为盗”。这实际上也是对王安石变法的后果所进行的揭露,希望朝廷停止变法,给人民一条生路。

苏轼还坚决反对变法派三司使章惇提出在“河北京东”实行“榷盐”的主张。他在《上文侍中论榷盐书》提出:在河北、京东千万不能实行“榷盐”,必须让祖祖辈辈靠煮盐为生的“小民仰以为生”。他指出,如果实施“榷盐”,只能“失民而得财,明者不为。况民财两失者乎?”这是对王安石变法中的国家垄断政策提出的批判。

元祐元年(1086),苏轼在中书舍人任上,又写了《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他在奏状说:“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因此,他建议朝廷“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这就是说,废除《青苗法》后,农民所欠官府的钱粮,允许分期分批归还,四等以下的贫困户应该全免。苏轼的这份奏状,为朝廷是年八月宣布废除《青苗法》画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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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为“后批判”时期,从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直至苏轼逝世之前,苏轼用变法以来“伤民”的铁证对变法进行清算和再批判。

哲宗元祐初年(1086)宣布废除新法。但是,苏轼并没有停止对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所进行的清算与批判。

元祐四年(1089)三月,苏轼出知杭州。他经过调查发现,王安石变法的“后遗症”十分严重:一是“市易欠”,杭州尚有112户没能收回他们在神宗朝时抵押的屋业田产。二是“盐欠”,神宗朝时所欠的官盐钱,杭州尚有422户无力偿还。三是“酒欠”,神宗朝的酒务官吏,诱骗百姓“以产当酒”,杭州尚有404户欠官家酒钱13400贯。四是“绢欠”,神宗朝官吏将“不看上供”(残次品)的绢,通过“赊货”和“假借官势”等手段,致使杭州百姓尚有282户“贫民下户”余欠8200余贯钱。这四种“积欠”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为此他给朝廷写了《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招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的奏状。

另外,他还在给朝廷的十多份奏状中,列举“熙宁中”(即王安石推行新法期间)饿死上百万人的事实批判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作了论述,不再赘述。)

元祐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苏轼知扬州,再次上书朝廷《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招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揭露了地方酷吏勒索、敲诈百姓的凶残嘴脸和暴虐行为。一个月后,苏轼又写《再论积欠六事、四事札子》上奏朝廷。

苏轼在杭州、扬州给朝廷写的有关除免“积欠”的一系列奏状,除了为民请命外,也是对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所进行的清算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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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苏轼被贬岭南,仍然“九死岭南吾不悔”,坚持“以民为本”的政治主张。他在海南写下《论商鞅》一文,借批评商鞅用过度、失度、无度的反人道、反人性的“流血刻骨”的强硬而残酷的办法来推行变法,并联系宋朝的社会现实,明褒司马光,暗贬王安石“阴夺民利”导致“破国亡宗”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苏轼坚持“以民为本”的一贯性、坚定性、原则性、求实性,苏轼是一位真正的、彻底的“民本主义者”。

四、王苏之间恩怨的评述

王安石和苏轼都是主张改革的,但他们的改革理念和主张不同,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产生激烈的矛盾。

例如,熙宁二年(1069)春,神宗读过苏轼抨击王安石改革贡举法的《议学校贡举状》后,赞叹不已,立即传旨,召见苏轼,征询意见。王安石大为恼火,担心苏轼的奏状和面奏会对神宗皇帝产生影响,便极力打压苏轼,采取“明升暗降”的策略,把苏轼调任开封推官。苏轼并没有就此罢休,又连续两次《上神宗皇帝书》,全面抨击王安石新法的弊害。神宗虽然不同意苏轼的主张,但欣赏苏轼的才华,便想任用苏轼编修《中书条例》。王安石却反对说:“轼与臣所学及议论素有歧异,不宜担当此任。”神宗又提出任用苏轼修《起居注》,这一职位是最为接近皇帝的侍从近臣。王安石再次阻止神宗重用苏轼。年轻的苏轼无可奈何,不得不请求离京外放,被派到杭州当了一名通判,从而失去了步入国家权力中心的机会,成为他跌入人生的低谷的重要转折点,以致后来酿成了几乎杀头的“乌台诗案”和流放岭南的灾难。可以说是王安石“毁”了苏轼的政治前途,但却“造就”了一代文豪。

后来,王安石和苏轼之间的关系也在悄悄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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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被贬黄州以后,他在《与滕达道书》中反思说:“我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这说明苏轼胸怀坦荡,在对待变法问题上并无成见,他把“以民为本”的原则置于派争之上。

元丰二年(1079)五月,苏轼由徐州调任湖州知州时作《谢上表》,其中有含沙射影讽刺“新派”的语言,致使新派监察御史们恼羞成怒,弹劾苏轼“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包藏祸心,怨望其上,讪渎漫骂,而无复人臣之节者,未有如轼也”,苏轼因此被捕入狱。他们又千方百计要把苏轼定成死罪。这时已经罢相退居金陵的王安石则上书皇帝说:“安有盛世而杀才士乎?” 曹太后也出面干预,苏轼这才幸免一死,贬往黄州。

王安石自从退居金陵后,一心向佛,卖掉家产捐给寺庙,开始反思往事,回忆起与苏东坡初交时的情景,于是关心与收集苏东坡的作品,越看越欣赏苏轼的文采,连续和诗达六次之多。元丰七年(1084)九月初,64岁的王安石得知苏东坡从黄州移居汝州,托人带信诚邀苏轼到金陵家中相聚。此时,王安石不顾年老多病,专门带苏轼游览了古寺,并在庙中住了一宿,彻夜长谈佛教的劝人为善、大彻大悟、抛却贪婪欲望的教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王安石具有“君子”胸怀,能够“尽释前嫌”。

人们不禁要问:原来打压苏轼的王安石为什么出面“保”苏轼不死?后来又为什么诚邀苏轼到金陵家中相聚、大谈佛经?这不是用“尽释前嫌”、“君子胸怀”可以解释得了的。我们以为:这是王安石“人性”与“良知”的回归。但是这个“回归”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一是王安石在推行新法中,遇到了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大臣们和百姓的反对,屡受挫折,以致两次罢相。政治上的挫折不得不使他反思过去;二是王安石所倚重的新派人物的恶劣品质也逐渐暴露出来,几乎把自己置于死地;三是苏轼对变法中的合理部分能够实事求-- -

是地说了一些公道话。这不得不使他重新认识苏轼。反之,如果王安石一帆风顺,变法成功,大权在握,他能否“尽释前嫌”,那就很难说了。他在任宰相推行变法时,一再打压苏轼,他的“君子胸怀”哪里去了?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苏轼真正做到了,而王安石在推行变法失败前,政治上的“权欲”扭曲了他的人性,泯灭了他的良知,一再打压苏轼,他并没有做到“和而不同”,而在变法失败后才开始有所觉悟,逐步回复到正常的人性和良知上来。王安石与苏轼相比,差就差在这里。当然,我们不愿因此而否定王安石,他能够做到这一点也就难能可贵的。古往今来,好话说尽、坏事做绝、至死不改者,不是大有人在吗!

元祐元年(1086)王安石去世。此时,苏轼因主张对新法区别对待而与重登相位的司马光发生矛盾。宋哲宗追赠王安石太傅之位,让苏轼代拟一份敕书。苏轼在这份敕书上高度评价了这位政敌兼诗友的王安石:“瑰玮之文,足以藻饰万物;卓绝之行,足以风动四方。”苏轼光明磊落的博大胸怀,大放异彩。而王安石与之相比,则相形见绌,暗淡无光了。其实苏轼对王安石的这个评价,苏轼更是当之无愧。

五、结束语

其一,纵观苏轼的一生,三次遭贬,宦海沉浮,但他“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主张从来没有动摇过。王安石担任宰相推行变法时,苏轼支持司马光坚决反对;王安石变法失败,重新登上相位的司马光要尽废王安石新法,苏轼又不同意。如果苏轼当初支持王安石变法,或后来支持司马光废法,他完全可以青云直上,飞黄腾达,官运亨通,但是,他坚持“以民为本”的施政理念和自己的独立人格,宁为民碎,不为官全,这是苏轼最可宝贵的精神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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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纵观中外古今历史,“惟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风流”。但“大英雄”未必是“真名士”,“真名士”未必是“大英雄”,而苏轼二者得兼,当之无愧。王国维评价苏轼说:“若无文学之天才,其人格亦自足千古。”2000年,法国《世界报》把苏轼誉为‘一千年来影响世界进程的千年英雄’。可见,苏轼的影响不仅跨越了历史时限,而且跨越了地域界限。

其三,古往今来,凡是以“聚敛民财”为手段而达到“富国”目的的改革没有不失败的。苏轼的“富民”改革主张在封建社会里是根本无法实现的。20世纪80年代,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后20多年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揭开了“富民”的序幕,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十二五”规划把追求“民富”提到首位。如果苏轼地下有知,也会含笑九泉的。

其四,作为大文豪的苏轼像一颗璀璨的明星为世人所仰视,而他的“民本思想”和“富民”的改革主张,其意义并不亚于他的文学成就。然而却长期被云层遮掩而暗淡无光,甚至被歪曲、被批判。改革开放后,云层开始消散,史学界、文学界的有识之士为其写了一些拨云驱雾的文章,尤其是“中国苏轼研究学会”的成立及其《苏轼研究》的创办,聚拢了一批海内外的苏学专家、学者,并在“中国.眉山东坡国际文化节”上通过了《眉山宣言》,为苏轼在政治上“正名”,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但是其影响范围却是很小的。根据我们在教育界、文化界、新闻界、科技界等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所作的小范围的调查,绝大多数人只知道苏轼是一位了不起的文学家,而不了解苏轼在政治上的光辉思想和业绩,甚至仍然认为他在政治上是“保守”的。这种观念是几十年来,特别是“文革”期间,通过各类传媒、各类教科书以及自上而下的政治学习而形成的。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人竟然在网上用极其污秽肮脏的语言大骂苏轼,甚至扬言“志当毁苏轼之墓,挫骨扬灰之!”其流毒之深,触目惊心。因-- -

此,要肃清这种影响,研究和宣传苏轼的“民本思想”和“富民”的改革主张,让大家都能知道、都能接受,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没有理由满足现有的研究成果。

参考书目:

1、《文献通考》宋元时代著名学者马端临编撰。

2、《苏轼文集》孔凡礼点校 中华书局1986年版

3、《王安石变法研究史》李华瑞 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

4、《王安石变法的再评价》李存山 《博览群书》2006年第9期

5、《大变法》叶坦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6、《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魏天安2007年第2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7、《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评价》傅允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8、《关于列宁评价王安石的一个误引》李存山2004年8月10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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