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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02-25 10:24:2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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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发(作者:听课记录模板范文)

中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

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

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

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

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

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

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交通、公安交警、规划、工商、财政、税务、城

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

,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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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分级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

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核定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定价

范围内的市管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镇区受

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

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

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

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

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

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

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

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

,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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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

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

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六)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

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的项目。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由市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核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市属(管)

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

负责核定,(区)负责核定本辖区除市管外的停车设施外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镇区可在不突破市定收费管理政

策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

性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

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

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

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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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

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

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

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定价原则】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

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

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收费申报】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经营

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申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说明停车场性质、车位数、申请的收费标准、

成本核算情况等.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的另需提供委托经营材料.

(三)规划总平面图(蓝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列入第六条第(一)项定价范围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

料,但应提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图及经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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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

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

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

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

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

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

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

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

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

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

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

,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

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

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

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

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单

位将自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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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错时共享停车。

第十二条【计费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

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

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

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

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

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

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起

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

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第十三条【减免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

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

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

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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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

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

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

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

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

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

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四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

策和政府指导价水平时,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

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

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

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

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

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

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

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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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

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

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行为规则】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

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

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

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

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

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

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

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监管配套】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

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

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

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住建、交通、

公安交警、规划、工商、财政、税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

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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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

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

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

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

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住

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7 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20 日。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贯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中价〔201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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