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强所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刚、张某利、张某奇
系兄弟姐妹关系。我们的父亲于2014年10月29日去世,母亲于2001年9
月5日去世。我父亲张父所在的单位在1970年代分配公房一套,位于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一号。1998年父亲所在单位房改售房,当时子女中只有原告和父母共
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且父母有存款11万元,具有购买能力。父母商议,并经原
告张某强同意,决定由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
有。
因该房系房改房,交款人和登记人只能写父亲张父的名字,事后多年未颁发
房产证。鉴于父母年事已高,无法预估核实颁发房产证,为防止今后产生纠纷,
父母共同给原告书写了一份证明。2003年颁发房产证的时候,父亲已处于阿尔
茨海默病状态,母亲张母已去世,房产证被被告张某利扣留,故房产证始终未办
理更名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为
如下内容:根据单位预估,现住房三间,由张某强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
修基金1610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此证,张父、张
母,1999年1月3日。书写该证明的时候,父母均因多次因病住院,害怕因病
去世产生纠纷,才写成了此遗书。该遗书内容并没有写明由原告继承,而是明确
写明归原告张某强所有,因此,该遗书并非遗嘱,落款是此证,并签名。
原告张某强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数额33044元,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
且一直由父母居住至二人去世,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父母的意愿,确认该房产
权归张某强所有。被告张某利提交给法院的父亲自书遗书,也印证了原告张某强
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父母同意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是2003年9月,产权人记
载的是张父。买房时是按照房改房形式买的。购买涉案房屋时折抵的父亲工龄,
母亲没有工龄。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武、张某刚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
时间均无异议。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均属实。那个房产的钱确实是我
弟弟从他的存折上取出来的,因为当时交房款是要购房人本人去交房款,谁交钱
写谁的名字,张父当时交的钱,这个钱是拿着张某强的钱去交的房款。张某利说
不是张某强交的钱,这不属实。因为那个是经过我爸的反复考虑,我爸当时买房
的时候是跟张某强商量了,张某强说,你六个子女,任选一个,你要让我出钱的
话,我可以出钱,但是你要给我写出东西来,由此,我爸才给原告写的这些东西,
所以父亲当时口头也说,交了钱,这个房子将来就是你的。
被告张某利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时间均无
异议。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觉得原告这个遗书,意思有两种,一个是借名
买房,一个遗嘱遗产。就借名买房问题,原告曾起诉过,西城法院和中院均确认
原告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原告至高院也申诉过。房产证登记在父亲名下,原告
没有事实依据,不构成所有权确权。
第二,张某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不是有效遗书,父亲当时写的时候没写日
期,他在上—个案件中,他承认他那个日期不是父亲写的,所以我觉得他这是无
效遗书。房产证,原告说我扣留,这不是事实。房产证是老父亲亲手交给我妥善
保管的。他出资也不属实,因为购房发票上写的是老父亲的名字。另外房产证登
记在老父亲名下,原告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
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奇辩称,原告所述的亲属关系、涉案房屋来源、父母去世时间均无
异议。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的答辩意见同张某利。2004年,我父亲有遗
嘱,已经对财产重新做出了安排。我父亲给我做的遗嘱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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