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
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优化升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1.02.04
• 【文 号】
• 【施行日期】2021.02.04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优化升级的
通知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投资者: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行业信息分类公示制度,不断提高行业数据公共品的质
量,引导私募基金市场各参与主体关注并使用私募基金分类公示信息,提升私募基
金行业市场化博弈和信用约束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近期优化升级了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
公示”界面。该公示界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于官网正式运行,详见协会官网公示
平台。
本次官网分类查询公示界面优化升级实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和分类公
示信息的一键检索,增强了信息复合检索能力。一方面将原“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
查询”界面和原“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界面整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
询公示”界面;另一方面在原有检索字段的基础上新增实际控制人、会员类型、机
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多个检索字段。上述优化升级进
一步提高信息检索便利性,向社会提供更多公共数据分析品,充分满足市场各参与
主体批量化、多维度数据查询的需求。
本次界面优化对现有分类公示项目进行了合理调整。规模类公示信息沿用原分
类标准,可以整体或按基金类型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提示类公示信
息增加部分或有风险事项,如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长期未填报必要信息、未履
行基金清算义务等;诚信类公示信息新增异常经营、不配合协会自律管理、受处理
处罚等公示项目。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和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已登记私募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
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协会对公示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
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欢迎私募基金各参与主体积极使用分类查询公示界面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可以通过电子
邮箱、邮寄书面材料、在线投诉等方式进行反映,详见协会官网“自律措施-行业
投诉-投诉须知”;如对分类查询公示界面功能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发送邮件至
***********,邮件标题请注明“分类查询公示”。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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