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
(2003-02-26 09:07:52)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我国电子邮件用户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邮件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互
联网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合理利用,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共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协会成员开展电子邮件服务,适用本规范;其他主体根据自愿的原则,接受本规范
的约束。
第三条【垃圾邮件】本规范所称垃圾邮件,包括下述属性的电子邮件:
(一)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
子邮件;
(二)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
(三)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四)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本规范所称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包括依法为电子
邮件用户发送、转发、接收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共同原则】协会及其成员在反垃圾邮件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信息共享原则。协会应当向协会成员提供反垃圾邮件方面的有关信息。协会成员有权及时取
得和使用协会的有关信息,获得协会的帮助;
(二)行动一致原则。协会成员坚持行动一致的原则,共同抵制垃圾邮件,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第六条【协会义务】反垃圾邮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反垃圾邮件方面负有如下责
第七条【共同约定】加入协会及接受本规范的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如下措施,阻止和消除垃圾邮件的
传播:
(一)建立垃圾邮件的信息收集、反馈及处理机制;
(二)记录传递电子邮件的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互联网地址或者
域名、垃圾邮件发送者的情况等有关信息,并在协会或其指定的组织需要时,予以提供;
(三)在向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前,以明示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服务规则和使用规则提供给用户,
并提示用户须对其发送电子邮件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发现用户传播的电子邮件属于垃圾邮件的,通知服务提供者;发件人继续传播垃圾邮件的,
对其予以警告;警告后发件人仍然传播垃圾邮件的,通告协会,由协会确定是否采取统一行动,停止为其
提供服务;
(五)接到用户关于垃圾邮件的投诉或者申告,确证后,立即停止为该发件人提供邮件发送服务,
情况严重的,通知协会,由协会确定是否采取统一行动,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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