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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1-11 06:17:4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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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发(作者:有生力量)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11.11

【文 号】署察发[2009]466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署察发〔200946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各在京直属

海关单位:

现将《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颁布实施《办法》,是海关进一步争取外部监督,健全监督机制,促进

政风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推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海关要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执行《办法》,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

工作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开展宣传培训,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和奖惩措施,规范日

常管理,为特邀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良好环境和必要保障。要认真组织特

邀监督员学习、了解《办法》有关规定,鼓励、引导和支持特邀监督员充分行使职

权,履行应尽义务,遵守工作纪律,执行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为海关工作和

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多做贡献。

二、各级海关要在201081日前对所有已经聘任(含原聘任期未满、已

满人员)的各类外部监督人员依据本《办法》重新进行聘任,把这项工作全面纳入

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请各直属海关于20091210日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局)报送

2010年年底前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隶属海关、办事

处),以便总署组织印制、发放。今后每年11月底前向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

局)报送下一年度所需海关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数量(含隶属海关、办事

处)。

四、各直属海关执行《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纠风办(驻署监察

局)联系。要通过信息等途径,及时反馈有关工作情况。驻署组局要加强工作指

导,适时对直属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特邀监督员管理,发挥海关特邀监督员作用,健全完善

海关外部监督机制,促进海关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以及隶属海关、办事处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适

用本办法。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特邀督察员管理工作适用缉私部门有关规定,缉私部门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归口管理,规范有序;

(三)鼓励和支持外部监督;

(四)讲究方式,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管

理海关总署以及全国海关特邀监督员工作。

各级海关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在所在海关党组或行政领

导班子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在海关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各

级海关应当指定纪检监察机构专人或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办理特邀监督

员日常工作事务。

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与特邀监督员建立电话、信函和电子邮

件等联系方式,畅通联络渠道,保持联系沟通,加强工作指导,严格遵守各项廉政

纪律。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聘任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部门推

荐,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经海关核准。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和支持海关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有工作时间保障,并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第八条 海关应当主要从所管辖区域内的以下单位、部门和个人中聘任特邀

监督员: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纪检监察、公检法、外经贸等机

关单位、部门;

(二)口岸管理单位、部门;

(三)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四)新闻媒体单位;

(五)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及其他直接从事进出

口活动企业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单位管理人员等个人。

直属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隶属海关、办事处所管辖区域内聘任特邀监督

员。不同海关单位不得聘任同一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

海关总署聘任特邀监督员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第九条 海关总署和业务量较大、人员较多的直属海关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

超过25名,其他直属海关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20名。

业务量较大、人员较多的隶属海关、办事处聘任特邀监督员不得超过15名,

其他隶属海关、办事处不得超过10名。

第十条 海关聘任特邀监督员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构在会商有关业务部门和报关协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特邀

监督员范围的初步意见,报经所在海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

定后,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发出约聘函,约请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

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拟聘人员个人意愿;

(二)纪检监察机构初步审核资格,联系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填写并反馈

《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见附件1),报经所在海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

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纪检监察机构致函或者电话联系拟任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予以确

认,根据确认意见确定特邀监督员名单;

(四)向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五)在海关内部发文公布特邀监督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等基本情

况,提出协作配合等工作要求。

海关总署聘任特邀监督员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工作证件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由聘用海关填

写相关内容并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每届聘期二年。

特邀监督员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及其本人同意,

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者丧失基本资格条件、不宜

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况通过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由其本人向海关书面告知相

关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或者由海关直接提出解除聘任关系的意见,经所在海关主

要负责人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予以解除聘任关系、收回工作证

件并及时在海关内部公布。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职权、义务和纪律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态度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

实施监督,提出批评性或者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廉洁从政等情况的反映、要求,协助或参与海关政风行风、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调查

评议活动;

(三)收集、反映、转递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投

诉,支持和配合海关有关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四)协助海关做好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等工作。

第十五条 特邀监督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向海关了解海关工作、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和规定;

(二)向海关反映、转递、表达有关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了解

海关整改落实的情况;

(三)要求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其履行监督职责时予以协助、

配合;建议海关对刁难、报复特邀监督员的海关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依纪进行处理;

(四)举荐海关勤政廉政先进典型。

第十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敢于同违法

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

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三)了解掌握国家以及海关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纪守法,公正廉

洁。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四)不得干扰海关正常的执法和管理活动;

(五)不得擅自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海关工作和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敏感

情况和问题;

(六)不得打听、刺探和泄漏国家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第四章 特邀监督员履职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收集有关情况、问题并提出意见、

建议的基础上,直接向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填送

《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详见附件2),由海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

理。

第十九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到海关对外公开的工作场所明

察暗访开展现场监督,或者直接参与海关组织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特邀监督员自行开展现场监督应当遵照以下要求:

(一)事先将现场监督的目的、方式和安排告知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

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经由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

干部提供便利条件、提出工作要求后开展工作,并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

(二)除暗访外,应当向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三)发现问题时,可以当场或者事后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

《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提交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

检监察干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个别约谈等方式或者信函、

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直接向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

干部反映情况、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在海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上积极反映情况、问

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特邀监督员收到有关检举、揭发、控告和投诉材料的,应当直

接转交有关海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

第二十四条 海关纪检监察机构或者负责联络的纪检监察干部对特邀监督员

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处理和落实,并将处理

和落实的情况、结果,及时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海关可视情况采取召开会议集体通报或者个别约谈通报的方式向特邀监督员反

馈。

第二十五条 海关应当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海关工

作、海关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听取情况和问题反映,征求工作意见和

建议,通报海关整改落实的有关情况,对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提出要求。

第五章 特邀监督员履职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监

督,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

在不违反国家以及海关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及时解答特邀监督员的质疑;应当为特

邀监督员提供工作便利,保证其顺利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特邀监督员向海关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行

业务现场,提供海关法律法规、海关廉政纪律和制度以及海关对外刊物等有关资

料,组织培训等方式,增进特邀监督员对海关工作的了解,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

件。

第三十条 对聘期结束的特邀监督员,海关应当及时对其工作情况作出书面

鉴定,并致函反馈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阻挠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行

使权利,拒不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或者对特邀监督员进行诬陷、诽谤、打击报复

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并向海关通报重大问题,或

者提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海关管理相对人走私犯罪线索的,海

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特邀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和勤于监督,表现优秀,实绩突出

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部门

给予表彰奖励。

对特邀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海关应当予以解聘并

将有关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海关特邀监督员反

映情况表》由各海关单位自行印制并作为工作资料编号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

三年。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海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附件:1.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2.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附件1

海关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单位 职务 相片

名称 职级

联系 电子

电话 邮箱

单位、部门 邮政

地址

编码

本人愿意应聘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履行海关规定的职责和义

个人

意见

【签章】

务,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海关开展监督工作。

同意______应聘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

所在

单位、部门

意见

【签章】

经审核,同意聘任___________海关特邀监督员,聘期从

海关

审核

意见

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

【签章】

附件2

海关特邀监督员反映情况表

编号:

特邀监督员姓名 所在单位

问题和

建议

纪检监察机构经办

人或者纪检监察干(经办人签章)

部的处理意见

海关

处理

意见

纪检监察机构或者

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经办人签章)

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

组组长批办处理意

(负责人签章)

海关相关

部门或者

(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签章)

分管领导

或者

纪检组长

审核

意见

(分管领导或者纪检组长签章)

向特邀监

督员反馈

结果情况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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