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会计制度完好版
第一条、为了标准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好地提供会计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
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
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在不违背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详细情况,制定适宜
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睬计档案等
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和
《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
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
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
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
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
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明晰明了,便
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但凡当期已经
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都
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
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展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本钱、费用应当互相配
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本钱、费用,应当在
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获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本钱计量。其后,
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
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
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
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
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展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慎重性原那么的要
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机密准
备。
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
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1、xx工会会计制度
2、xx事业单位考核制度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3:1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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