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
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
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
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
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
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
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
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
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
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
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
由单位 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或盖
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
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
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
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
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
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
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
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
订。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自颁布实施至今,对规范事业单位会
使一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转化为经营性业务的利润或个人收入,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由此,需要对事业单位采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管理理念国际化和和会
计制度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二、改变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且固定资产的账
面数额与固定基金账面数额一致。但是,当购入旧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
其原值,而固定基金科目反映其净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其
原值,而固定基金科目随着已付款额增加而增加;这都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等
于固定基金数额,致使固定基金科目的设置失去了意义。同时,事业单位不按照固
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不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没有反映
其资产净值,也就虚增了资产总量;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开展业务活
账价值,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非限
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入账的计价依据与固定资产相同,不同的是接受捐赠时会计分
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而其他收入是事
业单位的一种收入,年末要将收入结余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参与事业单位的结
余分配。可见,同样是接受捐赠业务,处理方法却存在差异,一个是将接受的捐赠
计入净资产,―个却是计入单位收入,而对于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的核
算,现行制度又规定得不清晰,如果也将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作为其他收入核
算,这不仅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也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由此,这种处理方法不
够严密,不应将接受捐赠的非限定用途财物作为其他收入进行核算。事业单位在接
受未限定用途的其他财物时,实质上是增加了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比照企业单位接
受的捐赠资产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方法,建议事业单位接受非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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