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亚非、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03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1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亚非;王梅;王立善
【当事人】许亚非王梅王立善
【当事人-个人】许亚非王梅王立善
【代理律师/律所】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易凤琳
【代理律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亚非
【被告】王梅;王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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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许亚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内的105万元被王梅诈骗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已经作
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亚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内的105万元被王梅诈骗向警方报警后,
警方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许亚非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决定的
效力。因本案借贷事实涉嫌犯罪且正处于刑事侦查中,一审裁定驳回许亚非的起诉并无不
当,依法应予维持。若警方侦查认定王梅的案涉借款行为不构成犯罪,许亚非仍可另行提起
诉讼。 综上所述,许亚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2:59: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0日,许亚非向无锡警方报警,称其被
王梅诈骗105万元,其中包括2021年4月25日从其农行账户提现后交付王梅现金40万元。
2021年9月12日,无锡警方作出滨公(荣)立字[2021]xxxx号立案决定书,对许亚非被诈
骗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债务因涉嫌诈骗被警方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应当移
送警方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
定:驳回许亚非的起诉。 二审中,许亚非提供证人江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王梅制作的记
载有“赚了房子里450000加上亚非(给我现金)400000”内容的统计表,证明借条产生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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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之后,王梅也统计40万元没有用于理财,故案涉40万元不涉及刑事案件。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亚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
理由:王梅因购房向其借款40万元,其从银行支取4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梅,王梅将款项存
入王立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王立善购买无锡市xxxx房屋的购房款。其于2021年8月30日向
警方报案被王梅诈骗105万元,案涉40万元包含在内。但是2021年9月初王梅向其出具借
条,双方对该40万元的用途和性质进行了约定,与刑事诈骗案件没有关联。其于2021年10
月31日在警方询问笔录中也陈述该40万元是购房借款,故案涉40万元应独立作为民事案件
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许亚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裁定如下:
许亚非、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民终13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亚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凤琳,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善。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亚非因与被上诉人王梅、王立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
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125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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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亚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王梅因购房向其借款40万元,其从银行支取4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梅,王
梅将款项存入王立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王立善购买无锡市xxxx房屋的购房款。其于2021
年8月30日向警方报案被王梅诈骗105万元,案涉40万元包含在内。但是2021年9月
初王梅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对该40万元的用途和性质进行了约定,与刑事诈骗案件没有
关联。其于2021年10月31日在警方询问笔录中也陈述该40万元是购房借款,故案涉
40万元应独立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梅、王立善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诉称 许亚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梅、王立善共同返还其借款本金40万
元。事实与理由:王梅、王立善为购买无锡市xxxx的房屋向其借款40万元,2021年4
月25日,其取现40万元后将该款交给王梅,王梅向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用途购买房
屋。王梅将该款存入王立善的银行账户。2021年5月13日,王立善向无锡融颢置业有限
公司支付购房款45万元,用于购买无锡市xxxx房屋。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0日,许亚非向无锡警方报警,
称其被王梅诈骗105万元,其中包括2021年4月25日从其农行账户提现后交付王梅现
金40万元。2021年9月12日,无锡警方作出滨公(荣)立字[2021]xxxx号立案决定
书,对许亚非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债务因涉嫌诈骗被警方立案侦查,故本案依法
应当移送警方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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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许亚非的起诉。
二审中,许亚非提供证人江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王梅制作的记载有“赚了房子
里450000加上亚非(给我现金)400000”内容的统计表,证明借条产生于刑事报案之后,
王梅也统计40万元没有用于理财,故案涉40万元不涉及刑事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亚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内的105万元被王梅诈骗向警方报
警后,警方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许亚非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警方刑事立案
侦查决定的效力。因本案借贷事实涉嫌犯罪且正处于刑事侦查中,一审裁定驳回许亚非
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若警方侦查认定王梅的案涉借款行为不构成犯罪,许
亚非仍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许亚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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