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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01-11 14:54:0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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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发(作者:热咳吃什么)

北京科技大学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细则

校发[2007]79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加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

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填补我国前沿学科及空白学科的人才缺口,打造国际

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使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

专业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设立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为保证此项

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选派工作的指导原则

选派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着力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

师从一流的导师;同时选派工作要面向学校、依靠学校、服务学校。

二、选派学科专业

结合学校创新团队、基地和平台、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优先资助

能源、资源、环境、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

及应用社会科学等学科的学生公派出国留学。

三、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的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

6-24个月。

四、选派计划

120072011年计划每年选派50名以上研究生出国留学,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选拔

人员的质量确定。

2.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

3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我校的在读优秀研究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

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规定的语言要求。

3.身心健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申请条件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不超过35岁,在读一年级优秀博士生,或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或硕博连读研

究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人应为优秀在读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

具的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国内外导师为其指定的研修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六、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

1.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方针政策,开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

管理、学分认证、效益评估等工作,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各学院做好与国外高校的联系工作,向与我校合作关系密切

的国际一流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日本东北大学、北海道大学等)联系派遣学生事宜;

负责拟定单位公函,统一上报材料,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国家公派留学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

间的管理工作。

3.学校各学院每年负责协助向研究生院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严格学生选拔程序,并

督促各学院学术梯队负责人,以及各博士生导师积极进行对外联系工作。

七、选派办法

(一)根据国家公派人员选派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校审核、专家评审,

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根据“个人申请”原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负责申请人与国外高校的联系工作,申请人

需在导师协助下,自行联系国外高校。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及有关项目规定申报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注册在校研究生,均可

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请。

1.参看第五条申请条件,确定是否具有资格申请。

2.查阅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确定拟申请项目。

3.网上注册并填报申请表。网址: (参阅网上报名系统相

关说明), 将打印好的《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申请表》提交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各学

院负责研究生评审选拔工作,并建立专门的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

4.各学院将选拔研究生的《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申请表》以及《单位意见推荐表》

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5.研究生院通过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上报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学校派出研究生人选,学校统一出具《单位意见推荐表》,上报主管领导,加盖学校公章。

6.各学院通知入选研究生,按照《×××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

说明》,通知并协助学生准备申请材料(注:具体材料要求,如由基金委受理的项目,可按

项目指南准备材料;由各受理机构受理的项目,需向各受理机构咨询项目申报时间和有关要

求)。一般项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国外单位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需另附国内

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

4)相关外语水平证明;

5)所申请奖学金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结果。

7.各学院将学生的上述6项材料整理分类,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并通知研究生向留学

基金委上交规定的评审费,付款收据连同材料统一上报研究生院;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由研

究生院将《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申请表》以及《单位意见推荐表》及上述材料统一报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项目分类,连同申请材料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各受理单位提

交。

(三)留学基金委负责完成审核与录取工作后,录取结果将于每年4月底公布,录取通

知公布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研究生院网站。

八、派出与管理

1.对留学人员的管理试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出国留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2.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的有关规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学校将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员管理和回国工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留学

人员回国工作、创业。

3.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学校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4.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

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会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如国家留学基金

委对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细则将及时进行调整。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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